案 由 强奸
案 号 (2020)皖0603刑初535号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0603刑初535号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三部刑诉(2020)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1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于2020年12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1及其辩护人魏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初,被告人彭某1与被害人王某(2004年出生)及王某的男友共同临时居住在淮北市相山区朝阳医院南侧二层楼院内一楼直播3号房间。2020年8月15日19时许,王某的男友外出,彭某1趁机反锁房门,以按摩为由,强行抚摸、亲吻王某的面部及胸部,并不顾王某反抗,强行隔着衣物用下体撞击王某下体,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趁彭某1接电话时以上厕所为由逃离现场并报警。
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左耳擦拭物、脖子擦拭物及乳房擦拭物均检出被告人彭某1的DNA分型。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1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1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1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彭某1系犯罪中止。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初,被告人彭某1、被害人王某(2004年2月26日出生)及王某男友共同临时居住在淮北市相山区朝阳医院南侧二层楼院内一楼直播3号房间,2020年8月15日19时许,彭某1趁王某男友外出之机,反锁房门,以给王某按摩为由,强行抚摸、亲吻王某耳朵、胸部,并不顾王某反抗,强行隔着衣物用下体撞击王某下体,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彭某1因接听电话暂停对王某的侵犯,王某趁机以上厕所的名义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1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到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决定对被告人彭某1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士田
人民陪审员 李祥勇
人民陪审员 冷树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