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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405刑初117号伪造货币持有、使用假币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4   阅读:

案  由    伪造货币持有、使用假币    

案  号    (2020)皖0405刑初117号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0405刑初117号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伪造货币罪、被告人杨某2犯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卞世德、程雪晴,被告人杨某2及其辩护人穆朝文、方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出租房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假币模板、彩色喷墨打印机、台式电脑、防伪纸等伪造货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通过互联网QQ群下载20元假币的电子版用于伪造货币,并成功仿制出20元模版的假币三、四千张,合计面额约8万元。

2020年6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1租用被告人杨某2号牌为皖M×××××私家车前往江苏徐州办事,商定租车费用2000元,并约定用10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作为租车费用。2020年6月4日凌晨3时许,二人返回淮南后,被告人李某1将1010张20元面值的假币交给杨某2抵扣租车费用。

经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鉴定,从被告币人李某1、杨某2处收缴的面值20元的纸币均为假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伪造货币并出售,数额特别巨

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2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构成持有假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1系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杨某2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只制造假币1030多张。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1伪造货币1032张,系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伪造假币数额特别巨大,除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认定;2.被告人当庭认罪,建议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2只是为李某1提供劳务收取了假币,犯罪情节与其他案件应有所区别,请求对被告人杨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1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出租房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假币模板、彩色喷墨打印机台式电脑、防伪纸等伪造货币的设备和原材料,通过互联网QQ群下载20元假币的电子版用于伪造货币,成功仿制出20元模版的假币1032张,合计20640元。

2020年6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1租用被告人杨某2号牌为皖M×××××私家车前往江苏徐州办事,商定租车费用2000元,并约定用10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作为租车费用。2020年6月4日凌晨3时许,二人返回淮南后,被告人李某1将1012张20元面值的假币交给杨某2抵扣租车费用。

2020年7月1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鉴定,从被告人李某1处、杨某2处分别收缴的面值20元的纸币均为假币。

另查明: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1租住的淮南市田家庵区收缴20元面值疑似伪造货币20张;从被告人杨某2携携带物品中收缴疑似伪造20元面值人民币12张,从皖M×××××车辆后排座位的棉被下收缴疑似伪造20元面值人民币10叠共1000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打印机二台、电脑主机一台、丝印两个、得力切纸板一个、制币纸15张(单层)、稀释水/开油水一瓶(200ml)、复配着色剂二瓶(每瓶100g)、电脑显示器一台、丘比熊纸品演算本一个、爱普生原装墨水补充装6瓶、挫刀一把证实:被告人制造假币所用工具及原料。

(二)、书证

1、户籍信息二份证实:被告人李某1、杨某2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

2、归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杨某2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传唤到案。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1)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1手机二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号187××××6136;黑色vivo)、打印机二台(黑色,EpsonStylusPhotoR330)、电脑主机一台(黑色,组装机)、丝印两个、现金39900元(面值均为100元)、得力切纸板一个、张吉小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码1422311998××××××××)、制币纸15张(单层)、银行卡四张(徽商银行,卡号62×××91;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85;安徽农村信用合作社,卡号62×××72;中国银行,卡号62×××59)稀释水/开油水一瓶(200ml)、复配着色剂二瓶(每瓶100g)、电脑显示器一台(白色)、丘比熊纸品演算本一个、20元面值假币20张【冠字号LK63280589(8张)、YG56953274(5张)、RF65942608(3张)、FS09542736(1张)、WR56117360(1张)、SM39245567(1张)、GG56496072(1张)】、黑水印油墨(丝印)4瓶(白色)、爱普生原装墨水补充装6瓶(黄色、青色、淡洋红色、黑色、洋红色、淡青色各一瓶)、挫刀一把。

(2)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2手机一部(oppo、手机号188××××7621)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M×××××)、疑似伪造货币1012张【面值20元,冠字号SM39245567(501张)、KY22263161(507张)、PG20361651(1张)、CP20346411(1张)、LK63280589(2张)】。

4、(2014)禹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皖05刑更69号刑事裁定书、(2018)皖05刑更462号刑事裁定书、(2014)禹刑初字第00309号罪犯结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1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7月23日被假释,2019年11月27日假释期满。

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1997)琅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7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新忠因犯强奸罪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因使用假币被扬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6、机动车驾驶信息证实:皖M×××××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杨某2及该车2020年6月3日至6月4日的行车轨迹。

7、复函证实:2020年12月22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核查,被告人李某1举报的马文龙犯罪线索已被其他公安机关提前录入,其举报的其他线索无法查实相关QQ号的真实使用人身份。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李某1手机号码为187××××6136,QQ号有34×××63(昵称山鸡)。2014年他因为抢劫罪被判刑六年,2018年8月假释出狱后,通过QQ群聊接触到伪造货币的事情。他想买点假币供自己使用,买几次被骗后,准备自己尝试制造假币。在制作假币的QQ群里有人把二十元面值、五十元面值的假币电子模板发到群里,他免费下载供自己使用,然后通过淘宝购买制作假币的单面纸、双层纸、油墨、打印机、丝印、着色剂、稀释水、切纸板、黑水印油墨丝印等原材料,通过五金店购买的裁纸刀和钢尺,伪造货币的方法也是通过群里聊天学习的,然后就开始制作假币了。

做假币用的纸张分为单层纸和双层纸,都有防伪线,区别在于单层纸薄、便宜,双层纸厚一点、贵一点。他用的都是双层纸。他开始试制假币时,两种纸买的都有,经过尝试,发现单层纸做的假币不行,只有用双层纸做出来的假币质量能达到满意。在他租住房内收缴的是他开始试制假币时还没有用完的单层纸,双层纸已经被他做假币用完了。每张双层纸能够制作出2张20元面值的假币。他通过淘宝分二次共买了2000张用于伪造货币的纸张,一次花650元买1000张纸,当时谈好的价格是六毛五一张,还有一次花了600多元买的1000张纸。这二次买的纸都是通过快递寄给他的,快递上留的电话号码是他使用的电话号码。他购买做假币的防伪纸物流单号有YT205052644100(圆通速递,寄件人储海光,有1000张)、YT2047948535411(圆通速递,寄件人张晓明,有1000张)。

制作假币的具体过程就是把从QQ群里下载的假币电子模板,用PS软件打开,电脑连上喷墨打印机打印,打印出的是半成品,再用稀释水把黑水印油墨调好,用丝印给半成品假币做上水印,再晾干,大概十分钟左右,就制作成成品了。使用的时候,用手把假币再用力揉搓几下,显得旧一点就行了。他成功制造出20元面值的假币成品有4000张,总额8万元的假币。

伪造出的货币他没有贩卖给别人使用,他自己使用了有3000张二十元面值的假币在菜市场、集市、超市等场所购买物品换取真币。从他租房衣柜里收缴的百元面值的39900元现金中,有14000元是他在淮南山南、大通网云小镇做木工赚的,其他都是他使用20元面值的假币购物后换取的零钱换的真币。另外1000张假币他于2020年6月4日早上给了一个叫杨某2的人算作租车到徐州的车费。他和杨某2是2019年年初在制作假币的QQ群里认识的,后经常通过QQ聊天。杨某2知道他做假币,他也知道杨某2经常使用假币。

2020年6月初,他江苏徐州丰县的朋友金雪林等着审车,让他把放在他租住房内的车辆手续送过去。因为杨某2有一辆车(黑色大众、车牌号最后三位数是885),他就联系杨某2,让杨某2开车送他到徐州丰县趟。当时谈好来回的租车费用就是给杨某21000张20元的假币。2020年6月3日凌晨三、四点钟,杨某2开车到小刘庄接到他后,一起开车到徐州丰县。当天下午14时左右到地点后,他自己去找朋友,让杨某2在路边等他。他送完东西后和杨某2一起回到淮南,2020年6月4日凌晨三点左右到淮南,然后他们一起吃的饭。之后他让杨某2在小刘庄外面等着,他到租房拿10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给杨某2抵作租车费用,假币是用一个装鞋子的纸袋子装的,一百张一沓,用皮筋扎的,总共十沓,杨某2收到假币后放在车子的后排座位上,用一个被子盖上,装假币的纸袋被他拿回出租房了。

2020年6月4日从他租房内查获的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二部、丝印二个、切纸板一个、黑丝印油墨四瓶、爱普生原装油墨若干、稀释水、挫刀等是他制作假币用的犯罪工具及原料;现场收缴的20元面值假币20张,是他制作的。从杨某2的大众轿车(车牌号皖M×××××)上现场收缴的20元面值假币1012张是他制作的,他交给杨某2作为租车费用。

他电脑中保存的人民币图片模板是他从网上下载的用来制造假币的。他用的是20元面值的模板,冠字号为SM39245567、KY22263161、PG20361651、CP20346411。他付给杨某2充当租车费用的假币就是用这些模板做的。

2、被告人杨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杨某2的QQ号码为28×××83,昵称惜缘。2020年1月份,一个网名叫“山鸡”的人(QQ号34×××63)在QQ群发过面值为20元的假币图片,展示能搞到假币。加过好友后,他们就开始聊天,期间“山鸡”说过在山东有一个会做假币的人,准备去学习一下,回来自己做。2020年6月2日晚上,“山鸡”通过QQ聊天说要租他的车到江苏徐州,租车费2000元,他同意了。第二天凌晨三点多,“山鸡”在淮南朝阳派出所路北等他,他驾车(车牌号皖M×××××)接到“山鸡”一起开车去徐州。中午12点多到的徐州丰县,在路北吃过午饭,到丰县子,“山鸡”去办事了,他在路边等他。大概4点多钟,“山鸡”事办好给他发了一个定位,大约6点多钟他接到“山鸡”,一起回淮南。回来途中,“山鸡”说没有钱,提出用1000张20元面值共2万元的假币抵车费,他就答应了。6月4号凌晨3点多钟到达淮南,车停在朝阳派出所附近。“山鸡”带他吃了饭,让他在停车的地方等着。“山鸡”一个人进了旁边的城中村,过了一会,“山鸡”拿着一个袋子回来,从里面拿出十几张20元面值的假币,让他看质量怎么样。当时他讲天黑看不清,然后就装进他自己的口袋里,并打开车门把袋子里的假币放到车后排座位上,用被子盖了起来。2020年6月4日从他车上和身上搜出的20元面值假币1012张就是“山鸡”给他抵车费的假币。

(四)、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版别更正说明、假币接受凭证证实:2020年7月1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鉴定,公安机关送鉴的冠字号码分别为LK63280589(8张)、YG56953274(5张)、RF65942608(3张)、FS09542736(1张)、WR56117360(1张)、SM39245567(1张)、GG56496072(1张)20张20元纸币,均系假币,版别2005版;冠字号码分别为SM39245567(501张)、KY22263161(507张)、PG20361651(1张)、CP20346411(1张)、LK63280589(2张)的1012张20元纸币,均系假币,版别2005版;上述假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依法收缴。

(五)、搜查、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搜查证、搜查笔录二份证实:(1)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某1租住的淮南市田家庵区进行搜查,查获电脑、打印机、丝印、切纸板、制币纸张、稀释水、着色剂、墨水印油、墨丝印等原材料工具,及二十元面值疑似伪造货币二十张。

(2)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杨某2携带物品及驾驶的汽车(皖M×××××)进行搜查,从其携带物品中搜缴疑似伪造20元面值人民币12张,从皖M×××××车辆后排座位的棉被下搜缴疑似伪造20元面值人民币10叠共1000张,面值2万元。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伪造货币案发现场为淮南市田家庵区附近。

3、辨认笔录二份证实:李某1辨认出杨某2;杨某2辨认出与其一起驾车前往徐州的“山鸡”李某1。

4、淮公(网安)电勘学[2020]30号、淮公(网安)电勘学[2020]3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2020年6月9日至6月11日,淮南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依法分别对iPhone7plus手机(本机号码187××××6136)、vivo手机、OPPO手机、希捷硬盘、金士顿硬盘等进行勘验检查,提取、固定、恢复媒体文件、通讯聊天记录图片等电子数据。

5、检查证、检查笔录证实:2020年4月22日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经侦大队依法对圆通速递单号YT2050826441000的快递寄件(收件人帅帅,手机号码187××××6136,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寄件人褚海光,手机号码156××××2100,地址陕西铜川耀州新区时代广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快递寄件物品为防伪纸,共计3.1千克。

(六)、电子数据

1、假币模板图片证实:被告人李某1下载使用的用于制造假币的模板样式,其中包括冠字号分别SM39245567、KY22263161、PG20361651、CP20346411的20元面值纸币模板。

2、QQ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5月30日至6月2日,李某1(QQ号34×××63,昵称山鸡)与杨某2(QQ号28×××83,昵称惜缘)聊天通讯。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核实后予以确认。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人李某1伪造货币的犯罪数额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伪造20元面值的货币4000张,共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1辩称其伪造货币1030多张,共2万多元,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伪造货币1032张,系数额巨大。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除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1032张20元面值的假币以外,其余部分的假币数量,仅有直接证据被告人李某1的庭前供述,及间接证据快递单据、现场查获的39900元现金予以证实,证据之间不能完全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其一,李某1虽庭前供述其分两次购买2000张防伪纸(快递单号分别为YT205052644100、YT2047948535411),但侦查机关仅对快递单号YT205052644100予以检查,根据快递重量,结合李某1供述,可证实其购买有1000张防伪纸;对于另一快递单号侦查机关并未检查,除李某1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佐证购买的系防伪纸;

其二,快递单据虽能证实李某1购买防伪纸3.1千克用以制造假币,但却不能直接证实李某1使用防伪纸的数量及制造出的假币数量,除李某1庭前供述以外(即每张防伪纸可以伪造2张货币且其购买的防伪纸已全部用完),无其他证据证实李某1实际使用的防伪纸数量或制造假币的数量,不能据此认定李某1伪造的货币数量;

其三,关于现场查获的39900元现金的来源,李某1在庭前第一次供述中称该款系其在淮南山南月半弯和其他工地干活挣的钱;在第三、四、六、九次供述中称该款系其用伪造的3000张二十元面值的假币在菜市场、集市、超市等场所购买物品换取的真币;在补充侦查讯问时供述其中14000元是其在淮南山南、大通网云小镇做木工挣的,其余系使用20元面值的假币购物后换取的真币。其庭前供述并不稳定,多次反复,其当庭供述(即该款系其干活得来的钱)与庭前供述亦不一致,综合其供述内容,不能确认现金的来源,卷内亦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据此认定李某1伪造的货币数量。

其四,被告人李某1当庭供述其购买的防伪纸未全部用完,剩余部分已焚毁,现场除查获的15张单层纸以外,未查获用以伪造货币的双层纸,卷内除李某1庭前供述以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防伪纸已用完,不能排除未用完已焚毁的可能性。

综上,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某1伪造20元面值的货币4000张,共8万元的犯罪事实,卷内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亦不能与被告人的供述完全印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当庭认可其伪造1032张20元面值的货币,侦查机关亦查获有相应数量、面值的假币及制造工具、原材料,卷内亦有假币模板图片、快递单号检查记录、货币真伪鉴定书、版别更正说明及被告人杨某2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1伪造1032张20元面值的货币,共计20640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但其指控犯罪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伪造货币,数额巨大,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杨某2明知系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2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凤伟

审 判 员  王瑞瑞

人民陪审员  陈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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