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盗窃
案 号 (2020)皖0405刑初113号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0405刑初113号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陈某2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陈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7月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1与陈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被害人彭某刚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550元。
2.2020年7月1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1与陈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被害人彭某刚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4350元。
3.2020年7月1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1与陈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被害人程某刚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4400元。
4.2020年7月1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1与陈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被害人彭某刚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29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合计1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1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2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认为鉴定价格13200元过高,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陈某2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20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1与陈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矿北村6号泵附近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
2.2020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1与陈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矿北村6号泵附近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
3.2020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1与陈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矿北村6号泵附近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
4.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1与陈某2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将矿北村6号泵附近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断线钳、书证户籍信息、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害人彭某、程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1、陈某2的供述,现场勘验、搜查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财物13200元的犯罪事实,经查,指控的犯罪数额系依据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淮价证认〔2020〕155号价格认定书及情况说明认定,然该份价格认定书部分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符,其价格认定标的与卷内被害人彭某、程某的供述、报案记录不一致,公诉机关未作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机构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伙同陈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陈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二人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2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凤伟
审 判 员 王瑞瑞
人民陪审员 曹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