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皖0405刑初98号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0405刑初98号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一部刑诉[20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1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天慈、被告人曾某1及其辩护人葛松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1伙同朱某1(已判刑)先后在湖南省怀化市色小区租用房屋,招募朱某2、周某、刘某、朱沥鹏(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利用伪造的“乐彩网”钓鱼网站实施网络诈骗。在该诈骗集团中,朱某1和曾某1是老板,朱某1负责招募成员,管理集团事务,负责诈骗集团的日常开销,提供作案工具,管理并分配诈骗所得资金;曾某1负责联系购买作案工具、联系技术支持。该犯罪集团通过朱高兴、周某、刘某、朱沥鹏等人具体实施诈骗,共计诈骗数额为577785.74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6日,根据被告人曾某1举报,娄星公安分局乐坪派出所民警成功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卢嘉等人,当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有130.39克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成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卢嘉等人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的规定,建议对卢嘉量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立功情况说明、微信交易明细、诈骗明细表、毒品鉴定书、起诉书,证人朱某1、朱某2、周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蔡某、张某、黄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彩票网站骗取他人钱财共计577785.7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控辩双方均认为被告人曾某1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1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控辩双方的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万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凤伟
审 判 员 孟培培
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