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406刑初251号
一审法院查明
指控事实
2023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陈XX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潘集区镇村南侧路段时,与魏德玉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两车损伤,并致魏德玉车辆乘车人夏某受伤。陈XX肇事后逃逸,且在被***找到后仍逃避检查。后民警将陈XX带至淮南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2023年5月11日,经鉴定:陈XX血液乙醇含量为215.33mg/100ml,大于80mg/100ml。
2023年5月21日,淮南市***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负事故全部责任,魏德玉及夏某无责任。2023年5月30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轻伤一级。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陈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并无不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