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陈某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406刑初263号
一审法院查明
指控事实
一、被告人陈醉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2023年6月11日至2023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醉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分别在潘集区××镇××附近四次以“出宝”的方式开设赌场,陈醉非法获利1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23年6月11日、12日两天下午被告人陈醉组织多人,在潘集区××镇××附近的树林里以“出宝”的方式进行赌博。2、2023年6月15日、16日两天下午被告人陈醉组织多人,在潘集区××镇××边的树林里以“出宝”的方式进行赌博。
二、被告人王建卫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202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建卫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分别在潘集区××镇××村、杨柳村附近以“出宝”方式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期间王建卫共非法获利22000元。被告人陈醉非法所得15000元、王建卫的非法所得22000元已由其家人退交本院。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建卫、陈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被告人王建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醉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建卫、陈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卫、陈醉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建卫、陈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检察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被告人王建卫、陈醉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建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对被告人王建卫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对被告人陈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均予以追缴(检察机关已追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咏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