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4刑终122号之二
案件概述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2)皖040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已返还);扣押在案的假证件予以没收,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二审期间,张某某经传唤拒不到案,后又下落不明,本院于同年6月26日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同年12月8日,本院获悉张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并于同日到合肥市看守所提审张某某,张某某当场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明知自己从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四建”)承包的劳务工程中不包括消防工程,使用伪造的印章,冒用甘肃四建淮南开泰花园项目部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吴某与自己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80万元工程保证金,案发前退还被害人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某为驾车方便,向制售假证人员购买3本机动车行驶证、1本机动车登记证书、4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对该两罪,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某案发后退还被害人全部被骗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永
审判员范志勇
审判员张玉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