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406刑初257号
一审法院查明
指控事实
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李素华、程广峰商议利用封建迷信“骗钱”。次日8时许,程广峰驾驶摩托车带李素华至潘集区××镇巷××村××段爱昌(已去世)家,程广峰在屋外负责望风、接应,李素华进入屋内与段爱昌攀谈,以段爱昌家风水不好并帮其消灾为由,引诱段爱昌拿出1万元现金交给其“作法”。期间李素华趁段爱昌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1万元掉包。李素华“作法”结束后离开段爱昌家,段爱昌当即生疑出门寻找刚离开的李素华,李素华见状迅速上车,由程广峰驾车带李素华逃离,事后二人各分得5000元现金。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素华、程广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素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赃;被告人程广峰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素华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程广峰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李素华、程广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素华、程广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素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赃;被告人程广峰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被告人李素华、程广峰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数额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素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程广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冥币一沓,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咏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