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406刑初246号
一审法院查明
指控事实
2023年1月25日晚,被告人赵XX和朋友饮酒后驾驶皖DZ**号轿车行驶至泥淮路小坝口南侧路段时,碰撞到路边的程晋柱。淮南市***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民警接警处理时发现赵XX有酒后驾驶嫌疑,对赵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民警遂将赵XX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2023年2月6日,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赵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44mg/100ml,大于80mg/100ml。2023年2月14日,淮南市***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赵XX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赵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