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406刑初247号
一审法院查明
指控事实
2023年5月3日晚,被告人魏XX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皖DS**号小型轿车于九华山路与黄河路交口南侧路段行驶,在倒车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皖D4**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两车受损,李某报警。民警当场处理事故时对魏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遂将魏XX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提取魏XX血液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魏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9mg/100ml,大于80mg/100ml。2023年5月22日,淮南市***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3年5月8日,魏XX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魏XX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魏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经潘集区社区矫正大队调查评估,魏XX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