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陈艳飞) 卖出三台笔记本电脑却未收到一分钱,80后小伙小高以速递公司未经其同意即放货为由将送货的速递公司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速递公司按照保价赔偿自己损失8000元。日前,房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高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高称,2011年5月16日,其通过QQ聊天工具认识了昵称为“地球人”的人。“地球人”提出购买三台联想笔记本的请求,并提出可以通过快达快递公司控货。小高于2011年5月16日晚委托快达速递有限公司通过控货运送货物到黑龙江省肇东市。因笔记本属于贵重物品,怕丢失,所以保价运送,保价金额为8000元。由于担心货物出问题,小高只写了收件人姓名及大概地址,没有写具体地址及收货人电话,并在邮寄单上注明“控货,切记!”快达公司收件人同意后签名收件。
2011年5月17日,小高发现收件人给小高留的电话归属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地球人”的IP地址在福建,小高觉得对方可能是骗子,遂要求快达公司把货物退回。快达公司说货物已经发走,答应到目的地城市后把货物退回发件人。2011年5月18日,小高再次电话告知快达公司把货物退回,快达公司说货正在途中还没到目的地城市,到目的地城市后返回。2011年5月19日上午,快达公司在没有提前询问发件人是否同意放货的情况下将货物派送。经交涉,快达公司答应小高让派送的业务员把货物取回。后快达公司通知小高说,货物退不回来了。因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小高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快达速递公司赔偿小高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快达公司则辩称,被告受小高委托运货,双方约定等电话通知放货,被告在发货前得到过电话通知,指示发货,指示被告发货的人报出了货运单号,所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既使被告履行合同的行为有瑕疵,不必然导致小高无法收回货款;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保价8000元的约定。故不同意小高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邮寄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放货后,小高未收到货款,现小高依据保价的约定要求被告赔偿8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是在征得小高同意后才发货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法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快达速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小高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