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自愿租用甲方座落在跃华新都非住宅房屋作办公使用。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大厦13F-8房屋(墙、地、顶、空调、网线、电线、灯具、电话线、水、卫生间便池、洗手盆镜、拖帕池等设施完好)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期为一年,即租期自2010年3月5日到2011年3月8日止。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则应提前壹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金:每年租金¥13200.00(大写:壹万叁仟贰佰元整)。乙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各次租金在每三个月开始以前付清,首期三个月的租金在本合同签署时付清)。
三、乙方支付甲方押金2000元。押金作为乙方未租满一年对甲方的补偿。如甲方在一年租期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回所有押金。
四、合同房屋已经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乙方必须合法使用房屋。租期内房屋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租房税、水电气费、屋管费、门前三包费、治安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赁期内有义务确保甲方提供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房屋的防火安全,对各种可能 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如有损坏,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有权要求根据损坏物品的市场价值赔偿。
六、乙方因经营需要,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装修、改建增加的附属物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对此主张权利或要求甲方予以补贴。乙方不破坏、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七、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合同房屋;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八、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九、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解除/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房屋返还出租方;若乙 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应无条件地视为乙方已经全部搬离房屋并已腾空房屋,甲方有权入住合同房屋、也有权将房屋移作他用。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约时间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