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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15   阅读:

招标投标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招标投标作为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交易方式,必然包括两方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包括他们的代理人,即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这三者共同构成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参加人和招标投标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

(一)招标人

招标人,也叫招标采购人,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招标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1)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2)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证明;(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可以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其代表可以进入评标委员会;(4)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5)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与此同时,招标人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3)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4)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二)投标人

投标人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竞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首先具备一定的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工作经验与业绩等。投标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1)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2)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3)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投标人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2)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3)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它形式的担保;(4)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三)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在我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法定的招标投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依据其招标投标代理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委托开展招标投标代理活动,其行为对招标人或投标人产生效力。作为一种民事代理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包括:(1)组织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2)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3)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4)招标人或投标人授予的其他权利。招标代理机构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1)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3)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协会的指导、监督。

中标与合同成立

民法学理论认为,合同成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民法学界普遍认为,招标投标是当事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订立合同的一种竞争性程序。

通常认为,招标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招标人)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可以向相对的几个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发出招标的意思表示,通过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将自己的意思表达给相对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发出招标的意思,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完成这种意思表达。前者为邀请招标或议标,招标人的选择范围有限;后者为公开招标,招标人的选择范围较大。

关于招标的法律性质,通常认为,由于招标只提出招标条件和要求,并不包括合同的全部主要内容,标底不能公开,因而招标一般属于要约引诱的性质,不具有要约的效力。但也有人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可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表示必与报价最优者签订合同,则招标人负有在投标后与其中条件最优者订立合同的义务,这种招标的意思表达可以视为要约。

关于招标的时效问题,有人认为,由于招标文件包含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规格、投标须知等重要内容,因而,根据我国的到达主义原则,招标生效应从投标人收到或购买到招标文件时开始。招标生效后到投标截止日期,是招标的有效期。这个期限也是投标准备期。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修改或变更招标文件。招标有效期的长短,一般视招标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而定,总的要求是,要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如欧盟采购规则中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52天。如果在此期间有大量的招标文件需要提供,或者承包商有必要勘察工程现场或审查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展延投标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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