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13〕77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质量责任,切实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单位的质量责任,杜绝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
二、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在建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情况,抽测实体混凝土质量。对检查中实体混凝土强度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的,要进行取芯检测。
各市、县预拌混凝土专项检查于7月底前完成,对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全数检查,对在建项目按不低于30%的比率进行抽查。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到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反复性,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常态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抽查抽测,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可靠。各地专项检查总结材料于8月10日前报送我厅质安监督总站。
我厅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结合省级质量安全检查或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预拌混凝土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季群 0551-63456899 1350551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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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