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排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展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实
力,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开拓市场,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
业执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
简称省价协)单位会员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排序(以下简称排序)活动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参加。排序工作
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排序工作进行指
导,省价协负责排序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市造价协会协助做好排
序工作。
第二章 排序的条件、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申请排序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省价协单位会员;
2.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经营状况良好。
第六条 排序的内容:
1.企业在排序年度内完成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营业收
入。统计时间为排序年度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以企业
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2.本省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收入纳入总公司参与排序;
外省进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在我省承接的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营业收入参与排序。
第七条 排序的依据:
1.主要依据: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系统中填报的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营业收入。
2.其他依据:
⑴企业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⑵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等。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排序流程
第八条 排序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排序申请表;
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清单及收入汇总表。
第九条 排序工作的流程:
1.企业在排序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2.省价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省价协联合各市造价协会,随机抽取不低于申报总数 10%
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4.排序结果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公布名单不少于 150 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其报送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的,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材料严重失实的,将取消其当年的排序资格,两年内不再接受其
排序申请,同时由省价协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价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各市造价(定额)站、造价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9 年 1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