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对于开工的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般以承包人的机器、设备、人员进场施工为标准。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的时间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是当事人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在此情形下,应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开工日期:
(1)承包人有证据(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当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3)承包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也没有开工报告的,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实践中,对开工日期的理解常常存在以下误区,需要加以澄清:
1. 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等同于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享有开工的权利。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合法开工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即具有指明证书颁发日的作用,没有确立开工日期的作用。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法律规定施工前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的,则以《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为准;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程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执行;发包人签订《开工报告》后,因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的,工期顺延。
2. 将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日期等同于开工日期
总监/工程师颁发开工令是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后的批复,是施工准备完成后才能通过的动工申请。而施工准备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以开工令日期作为“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那么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就不受合同保护;取得工程现场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承包商也不受合同约束。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3. 将批准的开工申请书/进度计划声明的开工日期等同于合同定义的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更多的是承包方在工程现场经过筹备和计划实际展开工程施工的日期,其中有两个先决条件: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并取得管理权;承包商准备工作完成(诸如施工设备到场等等)。而批准的开工申请书/进度计划声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实践中,开工日期因受各种因素影响,常出现难以确定开工日期的情况。如开工令颁发后,现场分栋移交,造成整个工程的开工日期无法确定;开工报告批准后,施工单位实际进场施工,但发包方分包的桩基工程仍未施工完毕等。当出现开工日期不确定因素时,为避免争议,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共同以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形式将开工日期固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