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有的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对工程结算和有关经济管理的规定不熟悉,有的施工单位有意扭曲预算定额及其有关规定中的词意或界限含义的理解,造成不该签的项目盲目签证。因而,应认真审查工程现场签证的工作内容是否已包括在预算定额内,凡是定额中已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计算现场签证费用。例如: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的损失和施工图错误引起的损失;停电,停水损失,由甲方责任造成的,超过定额规定的范围;由于设计或甲方供应的设备、材料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返工;受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如暴雨、大水、风暴等自然灾害使工程受损;夜间施工记录或甲方要求赶工;地下障碍物的处理;由于资金不到位,长时间停工的损失;材料代用及现场临时修改,已征得对方同意后所发生的费用;定额外用工用料,如在墙壁和楼板上人工凿洞等均不包括在施工图预算内,可计算现场签证费用。否则,审核人员应严格把关,将不符合规定的现场签证费用坚决核减,从而确保工程结算中现场签证费用的真实性。
(2) 现场签证内容、项目要清楚,只有金额,没有工程内容和数量,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凭证。
(3)人工、材料、机械使用量以及单价的确定要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凡现场签证必须具备甲方驻工地代表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口头承诺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