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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民辖终110号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13   阅读:

审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桂02民辖终11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10-16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帮勇、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陈述,诉争工程“嘉鹏学府工程”由上诉人承接后,将工程另行承包给被上诉人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款结算按照上诉人与发包人的合同约定进行。很显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工程承包的关系,本案的案由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柳北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柳州市高新二路与海关路交汇处南侧,属柳州市城中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柳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二、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将原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如上所述,本案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不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三、一审法院认为只有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才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显然也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在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某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辖终1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依法分包、转包。对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情形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做了相关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有相关内容。依据上述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转包合同发生纠纷的,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只有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才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对《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错误理解。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该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帮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亦未提出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筑和安装两个方面,或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本案诉争工程“嘉鹏学府工程”由上诉人承接后,将工程另行发包给被上诉人施工承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所签订的《广西三建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内容及范围:“设计施工图内的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及防雷工程、环保节能工程、消防工程等的全部内容。”显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土地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故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5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蓝丽霜

审判员黄小云

审判员孙书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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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龙律师
专长: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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