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宁0104民初706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7-10
审理经过
宁夏共享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享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京昌公司诉称,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京昌公司与中建一局分别签订了《邮悦小区住宅项目3、4、5号住宅楼和地下车库工程断桥铝合金窗工程分包合同》、《邮悦小区住宅项目3、4、5号住宅楼和地下车库工程3号楼铝合金百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邮悦小区住宅项目3、4、5号住宅楼和地下车库工程3号楼钢制可视监控门及钢制防盗门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邮悦小区住宅项目3、4、5号住宅楼和地下车库工程门窗供货及安装专业分包工程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京昌公司对中建一局承包的邮悦小区住宅项目3、4、5号住宅楼的门窗和地下储藏间门窗、室外百叶窗等工程进行制作安装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价格、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京昌公司积极组织工人进行制作安装施工,并保质保量完成了全部工程。经结算,对京昌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中建一局应当付款38583345元,除去中建一局已付工程款及各项扣款外,中建一局尚欠工程款1565545元。经京昌公司多次催要,中建一局未予支付。共享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依法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京昌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告辩称
中建一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8年7月4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中建一局与京昌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现京昌公司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合同约定。第二,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包含有九个四级案由,分别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四级案由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余纠纷均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故本案涉及的专业分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依据当事人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因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在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然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必要。例如:如果分包人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法院仍然需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分包合同无效。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该条中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九个四级案由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外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颁布后,《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后的裁判中也坚持了上述意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30号原告
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裁定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另外,京昌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前曾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2017年6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给京昌公司出具《导诉告知书》,告知其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本院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意见予以尊重。
综上,本案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建一局与京昌公司虽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涉案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本院专属管辖,被告中建一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云
人民陪审员张彦坤
人民陪审员宋文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