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11民辖终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4-24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山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河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民初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中山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动产纠纷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只能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所联系。确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关键要看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由上述规定可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两个案由属于并列关系,法律只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未明确规定。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转包合同下的装修装饰工程己经完工,上诉人请求的是基于合同约定的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多支付给其的工程价款的返还,属于金钱给付义务,并未涉及工程与施工,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没有直接关系。综上,本案属一般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专属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金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确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应当由装饰工程所在地即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裁定支持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有生
审判员杜依霖
审判员毛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