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14民辖终2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4-13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宏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3935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理由:本案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也就是说,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法院最初确定的案由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在结案时更改案由。在没有开庭审理前提下,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审法院更改案由,更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目前案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理由如下:一、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九种合同,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只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管辖,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能适用专属管辖。二、本案按照合同约定,应该由山东省肥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状共提到三个合同,2017年4月26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5月2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发包人(即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5月9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2017年5月9日合同己经履行完毕,不涉及纠纷,故应该按照双方存在争议的合同确定管辖。因5月2日合同约定晚于4月26日合同约定的管辖,故本案应该按照5月2日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5月2日合同第七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发包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综上,无论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法律规定,都应该由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肥城县驻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肥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先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的工程款纠纷,依法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在2017年5月2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该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无效条款。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为葫芦岛市连山区,故连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加
审判员梁珏景
审判员周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