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云民辖终2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4-1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圣花工贸有限公司、万先祥、潘海波、沈文峰、重庆市金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云71民初6号附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受理本案错误,本案案由应该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重庆圣花工贸有限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该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属错误,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受案范围。二、原审法院违反立案形式审查的原则,主观认定本案可能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根据原告的诉求以及其所认为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依法受理,而不应当在未进行法庭调查查明事实之前,对双方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断。被上诉人重庆圣花工贸有限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从名称上不难看出重庆圣花工贸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这与本案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无关,原审法院依据“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有待查明”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过于主观。三、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原告所选择的被告,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重庆圣花工贸有限公司起诉所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第十九条规定,在履行合同中若出现纠纷时应公平、合理的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需在甲方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云71民初6号附1号民事裁定;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重庆圣花工贸有限公司、万先祥、潘海波、沈文峰、重庆市金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HYPERLINK"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htm"\t"_blank"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重庆圣花工贸有限公司、万先祥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以重庆市金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昆明空港新机场生活区土石方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完成施工并经双方结算,现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故原审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依据工程项目所在地在昆明的客观事实,确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当包括该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具体包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故不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均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冯春梅
审判员杨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艾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