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06民辖终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0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合民因与被上诉人陈晓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宋合民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由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有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内的9个分案由。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在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营造、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安装的合同中出现的纠纷。本案中,施工合同的建设方是北京艾克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方是宋合民,施工方与建设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已经过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纠纷,主体不符合建设方和施工方主体资格,因此,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存在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裁定本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存在明显错误;3、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根据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无法做出判断。本案管辖争议,需以查清本案法律关系为前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濮阳市××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超
审判员魏晓华
审判员翁仙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