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0326刑初6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日期:2017-07-26
审理经过
2017年7月13日,本院收到自诉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井公司)递交的刑事自诉状。二井公司自诉称,其与山西蒲县黑龙关宏兴煤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立案时被执行人变更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蒲县宏兴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煤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平阳法院受理了二井公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宏兴煤业公司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多次变更工商登记,转移、隐藏公司财产,无偿转让、私分公司资产,逃避执行。平阳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宏兴煤业公司银行账号,查封其采矿权,对宏兴煤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阎某采取布控措施,被执行人宏兴煤业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特诉至法院,恳请依法追究被告人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阎某作为被执行人宏兴煤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诉人二井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诉人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缺乏罪证,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立案条件,经说服,自诉人不同意撤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上冲
代理审判员蔡蓓蓓
人民陪审员黄纪安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顺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