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桦南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黑0822民初11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09-25
审理经过
原告邹相军与被告张玉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相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林、被告张玉池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帅、黄智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相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装修商服楼造成的经济损失暂约38500元;2.待司法评估鉴定后,按司法评估鉴定的经济损失为赔偿依据;3.本案诉讼费及司法评估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份,原告将购买的位于桦南县亿丰商服一带二楼(111号、112号)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告,包工包料费用13500元,原告将装修款通过手机微信转给被告,被告开始装修,2018年11月3日在验收时发现被告室内装修工程严重不合格,楼板塌陷,楼板梁下弯,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居住使用,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不采取任何措施。为此,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暂约38500元。待司法评估鉴定部门鉴定后,按司法鉴定评估的经济损失为赔偿依据,本案诉讼费用司法评估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要求第一、二次鉴定评估费由被告承担,因装修质量不合格导致商服租金损失按每年30000元损失,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张玉池辩称,一、原告邹相军应对装修的工程出现瑕疵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被告从事多年装修工程非常了解,被告施工过的工程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将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该工程没有施工图纸,所有施工过程都是按照原告的设计要求施工的,包括水泥标号425对比和国标螺纹钢的隔断数,况且原告每天都在现场监工,原告懂建筑,应当知道梁的高度不能满足梁的刚度要求,现出现梁的高度不足产生变形及裂缝与被告没有关系;从鉴定书可见,梁上增加内隔墙自重荷载可使该梁超载加大,增大该构件变形、破坏因素,也是造成梁的承载能力下降变形不可忽视的因素;梁的刚度及抗弯强度严重不足,主要是设计原因所致,如何施工是按原告的要求所做,该梁的跨度过大,高度过低是产生变形的主要因素,如果原告能够找正规设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出具施工设计图纸,按图纸施工就不会出现鉴定结论上出现的后果;鉴定结论的第二项中梁底模板拆除过早和梁顶加内隔墙荷载,经专业人士证明,答辩人拆卸模板时间都符合正常拆卸标准,8-12公分模板为7-15天拆卸,所以被告方21天拆卸并无任何问题,梁是30天左右拆卸模板,由此可见,原告在6月份工程结束交工后就开始进行装修,又在梁上增加了厚度约为10公分的沙石、水泥、地砖,重约1.5吨,又砌了三道墙和一道小墙体,重约7吨,严重超出楼板载重量,与原告在施工之前所说的只在楼上铺地板相违背,并且鉴定报告是在楼板上增加了7吨重量后才做出来的,原告在不计算承重梁的承重以及施工前不听取答辩人在梁两边砌墙垛的意见,才导致楼板下沉;6月初答辩人已经交工,但至10月中旬,原告再次找答辩人请求帮忙补修楼上墙体的裂缝,此事本与被告无关,但原告多次上门请求,被告便应允帮助补修墙体,随后11月3日原告要求被告签一份关于补修的单方合同,答辩人于11月3日签字并帮其施工,原告在起诉状上说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与事实不符;在签完补修协议的两天后,原告让被告支梁并提出无理要求,要求赔偿其15000元,被告未同意,原告起诉后再次拿出合同时,被告发现合同与原合同相差数行,并有明显添加痕迹,所以被告不承认合同具有法律效益。
本院查明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举示被告有争议的证据:1.该楼装修现场照片二份,证明被告方施工的楼板出现质量问题;2.《构造物承包施工验收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承包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被告表明承担相应责任;3.《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梁的刚度及抗弯度严重不足,使梁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荷载要求,梁底模板拆除过早和梁顶加内隔墙荷载;4.百度文库(房屋安全性鉴定等级文件)一份,证明房屋是危房,由于被告施工楼板质量不过关导致,应予拆除重修;5.赔偿明细表一份。被告质证后认为,装修现场照片是原告方楼上的装修情况,与被告施工没有任何关系,证明不了被告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构造物承包施工验收协议书》存疑,2018年6月份被告完工,未经验收,原告就开始装修,足以证明工程未经验收原告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不承担责任,2018年11月份签订的《构造物承包施工验收协议书》答辩人当时只是答应帮忙维修采取补救措施,该协议中存在原告后填写的内容,不存在收尾工程未果情形;百度文库文件不能作为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存疑,鉴定意见中事实论述错误,声称原告的施工楼房是一带二,但该楼房出售给原告以及设计时均属一楼商服,属于违法建筑。梁的高度与强度不足,是原告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被告方所有的施工是按照原告现场亲自指挥施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梁板拆除过早方面有异议,原告在后建的二楼楼板基础上,擅自建筑内隔墙,增加了楼板荷载负担,是造成楼板塌陷的重要因素;相应维修费用过高,总费用预计在3000元左右;赔偿明细表不应算作证据,只能视为原告方一种陈述。本院审查后认为,对装修现场照片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照片仅能证明二楼装修后装修墙体出现裂缝、损坏,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楼装修后出现裂缝、损坏与楼板顶梁、板塌陷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证明问题不予确认。《构造物承包施工验收协议书》被告虽然提出异议,认为该《协议书》中存在后填写内容,不存在收尾工程未果情形,但被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书,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予以确认。《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虽然存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百度文库说明的问题,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向我院《答复涵》中回复“被评定为du级的构件采取结构加固处理建议,是符合国家规范《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第7.0.4条规定;按照加固处理建议及加固施工图纸要求,并且施工质量满足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即满足合格标准”,故本院对该证据予证明的问题不予确认。赔偿明细表因是原告自制维修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经对结构加固修复费用作出鉴定结论,故本院对该赔偿明细表不予确认。被告举示原告有争议的证据:1.证人王某1当庭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施工工序都是按照原告要求施工的,原告亲自在施工现场看着,打梁的时候原告说二楼铺地板、做石膏板兼壁墙,没说砌墙的事,后来楼板压沉下去了,原告要求被告给支个柱子补救,被告到现场后,原告又不让我们施工了,活就搁置了,最后原告就起诉到法院了。2.证人王某2当庭证言一份,证明当时现场施工时,我就和原告说过房子跨度有点宽,能不能加两个小柱子,原告说占空间不好看,说以后出现情况现打柱都赶趟,发现楼板下沉后,原告找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在楼板下面加柱子,后来原告又不让被告这么操作了。原告质证后认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经常给被告干活,双方是雇佣关系,两名证人证言如出一辙,怀疑有串通可能,我对证人很陌生、不认识证人,被告施工期间我不经常去;证人王某2证言模糊不清,我去过施工现场,但没有天天去。按当时约定的,被告少给我下两根钢筋,后来我要求追加,被告方才加进去钢筋,梁板的钢筋数量应该没错,我和被告有协议,被告说以前干过,对施工问题我相信被告,都由被告方自己进行配比下料,料都是被告购买的;撤模板时间我要求是28天,被告12天就撤模板了。被告质证后没有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人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证人证言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下旬左右,被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原告购买的桦南县亿丰商服室内的梁、楼板、楼梯和楼梯扶手建筑工程,并开始施工,工程总价款13500元,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2018年5月中下旬左右,除楼梯扶手外,被告承包的梁、楼板等工程施工结束。2018年7月5日-7月6日,原告又另外雇佣他人在被告施工完毕但尚未验收的梁、楼板上用红砖、水泥、沙石建筑兼并墙等。2018年11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定《构造物承包施工验收协议书》约定“本年10月份,甲方承包给乙方收尾工程未果,发现梁和楼板下悬,经验测,下凹10毫米,梁下弯10-15毫米,原告要求被告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被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负责,立字为凭,具有法律效力”。2019年5月26日,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一)经现场勘验、检测、数据统计及效果综合分析,并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衡量,桦南县亿丰商服一带二(111号、112号)室一层顶梁、板,安全性鉴定评级可定为du级,即该构件“严重影响承载能力”;桦南县亿丰商服一带二楼(111号、112号)室一层顶梁、板塌陷,顶梁底部开裂、下挠度变形过大的原因是:1.该梁的刚度及抗弯强度严重不足,使梁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荷载要求。2.梁底模板拆除过早和梁顶加内隔墙荷载。(二)结构加固修复费用为12573.64元整。另查明,楼梯扶手至今未安装,双方无施工图纸,被告张玉池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人就达成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等,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被告承包原告室内二层梁、楼板等建筑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定,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张玉池承包原告购买的桦南县亿丰商服梁、楼板、楼梯扶手工程,原告邹相军在被告承包梁、楼板施工结束后,尚未验收前,未通知被告擅自另雇他人在已经建筑完工的梁、楼板上用红砖、水泥、沙石建筑兼并墙等,应视为原告对被告已完工的梁、楼板工程的质量认可。现该工程经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质量不合格,被告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其建筑的梁、楼板等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被告陈述《构造物承包施工验收协议书》中乙方代表“张玉池”不是本人签名,经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送检的2018年11月3日,甲方:邹相军、乙方张玉池签署的《构造物承包施工验收协议书》中乙方代表“张玉池”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张玉池“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确认;关于责任承担,原被告双方签定的《构造物承包施工验收协议书》中约定“原告要求被告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被告负责,维修费用由被告负责,立字为凭,具有法律效力”,故被告应依据协议约定对其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修复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重新鉴定,因原告未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原告主张鉴定部门未对二楼装修损失进行鉴定,鉴定部门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解释说明》及2019年7月27日作出的《答复涵》中,已说明“其他费用需等一层顶结构修复后,再进行现场勘验后另行确定”、“本公司鉴定人员在听证会及现场勘验期间,鉴定申请人未能通过法律程序提供另外的、有效的其他装修损失的事项明细要求,也未能在现场经三方确认(证)其他装修损失的事项并提出的取证要求,故未能计入本报告评估的修复费用及各项费用之内”,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确认。关于原告主张增加“因装修质量不合格导致商服租金损失按每年30000元损失,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损失,故本院对原告增加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玉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相军桦南县亿丰商服结构加固修复费用12573.64元;
驳回原告邹相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元,鉴定费9000元,共计9381元,由原告邹相军负担324元,由被告张玉池负担9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立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