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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4555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27   阅读:

审理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03民终455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9-1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靳建伟起诉常卫军返还工程款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2民初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靳建伟要求被起诉人支付其收到的工程款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当由工程施工地法院管辖,因工程施工地不在洛阳市老城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靳建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靳建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靳建伟要求常卫军支付其收到的工程款,便认定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然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二、本案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本案系因常卫军将涉案项目转让给靳建伟。在履行双方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管辖规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九个并列案由。其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其余建设工程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来确定。因此,上诉人按照被告所在地的原则选择管辖法院,老城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假如本案由工程施工地法院管辖,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不便,同时也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本案中上诉人靳建伟与常卫军均在河南,若按老城区法院裁定,则双方当事人只能到湖北襄阳地区法院起诉应诉,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双方行使权利。综上,靳建伟与常卫军之间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根据被告所在地管辖原则,应当撤销洛阳市老城区法院作出的裁定,裁定由洛阳市老城区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靳建伟根据其与常卫军订立的《项目转让协议》取得工程施工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常卫军通过结算协议书的方式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保宜高速公路襄阳段BYXY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本案系靳建伟依据双方订立的《项目转让协议》主张要求还常卫军返其已结算的工程款所产生的争议,具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该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靳建伟按照被告住所地原则选择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不违反民事诉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靳建伟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2民初7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张予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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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龙律师
专长: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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