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民辖终9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4-0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众创共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民初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何谓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动产纠纷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货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只能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所联系。确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关键要看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由上述规定可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两个案由属于并列关系,法律只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未明确规定。因此,本案而应按当事人在合同里的明确约定确定管辖权,不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装饰装修合同》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双方都同意在乙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被上诉人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合肥市蜀山区。根据管辖约定,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本案被上诉人基于《装饰装修合同》主张上诉人支付装修工程尾款等款项,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案涉装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装修工程项目“北城世纪城祥徽苑1#501-505”位于长丰县境内,故本案依法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要求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裁定结果无误,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军
审判员张玉德
审判员孙礼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