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桂07民辖终2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06-05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科达化学灌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693号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纠纷涉及建设工程,属于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关于不动产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贵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予以立案,即对本案性质属于建设工程纠纷予以确认,案涉的建设工程涉及钦崇(钦州至上思)、六钦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该工程所在地是在钦州市钦南区而不是桂林市七星区。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项目(不动产)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二、钦南区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裁定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协商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工程承揽合同书》中约定了双方发生纠纷时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案涉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裁定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
桂林科达化学灌浆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专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涉及钦崇(钦州至上思)、六钦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故工程所在地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并不在桂林市。据此,虽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甲方所在地即桂林科达化学灌浆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但甲方所在地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分属两地,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不能适用。本案纠纷涉及的不动产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因此,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管辖协议,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69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富丽
审判员梁明晔
审判员张艳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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