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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1民初4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3   阅读:

审理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1821民初4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10-11

审理经过

原告徐久照诉被告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豪公司”)、郎溪县金桥学校(以下简称“金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4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久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兴民、被告赛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行春、被告金桥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9年4月16日,因赛豪公司与金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尚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中止审理。2019年8月20日,赛豪公司反诉金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赛豪公司开庭时未到庭,对赛豪公司按撤诉处理。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久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兴民、被告赛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行春、被告金桥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久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赛豪公司给付劳务工程款3097627.71元;2、被告金桥学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2019年4月15日,徐久照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赛豪公司给付劳务工程款2096607元;2、被告金桥学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2019年9月16日,徐久照再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赛豪公司给付劳务工程款1746607元;2、被告金桥学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赛豪公司承包了金桥学校的教学楼、职工宿舍等学校建设主体工程,赛豪公司将其中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了徐久照。为此,2016年7月25日签订了施工协议,2017年12月27日双方又对增加的劳务工程量达成补充协议进行确认,赛豪公司欠徐久照未结劳务工程款4317627.71元,扣除已付的1220000元,赛豪公司仍欠3097627.71元。后经与赛豪公司对账核算,确认赛豪公司尚欠1746607元。另赛豪公司与金桥学校发生纠纷于2017年3月20日撤离施工现场,徐久照在金桥学校要求下,继续为金桥学校施工,但在与金桥学校结算时,金桥学校少支付徐久照350000元,对该350000元,徐久照将另行处理。徐久照与赛豪公司就徐久照施工阶段的劳动量进行了确认,赛豪公司尚欠工程款应当给付,赛豪公司以金桥学校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拖欠徐久照工程款,损害徐久照的合法权益。金桥学校将工程发包给资质不够等级的赛豪公司施工,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对赛豪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另根据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特具状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辩称

赛豪公司辩称:1、徐久照与赛豪公司签订合同属实,根据计算,截止至2018年2月14日,赛豪公司尚欠徐久照1746607元;2、赛豪公司承建金桥学校工程款尚未结算,余款就暂未支付给徐久照,等金桥学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再支付;3、案涉350000元,双方结算时已经包括金桥学校代为支付的款项,现在确认尚欠1746607元;4、金桥学校与赛豪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赛豪公司资质不够,应属于无效合同,金桥学校明知赛豪公司资质不够仍将工程发包其施工,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现尚不能确认金桥学校欠付工程款数额,但是不影响金桥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金桥学校辩称:1、徐久照与赛豪公司之间的施工协议对金桥学校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及于金桥学校,金桥学校对徐久照与赛豪公司之间施工协议履行情况不清楚;2、金桥学校与赛豪公司之间工程款纠纷正在审理过程中,金桥学校认为多支付工程款4353314.06元,该案审理过程中,赛豪公司提起了反诉,现根据一审判决,扣除保证金后,认定金桥学校多支付工程款157731.79元,判决赛豪公司予以返还;同时赛豪公司开庭时未到庭,对反诉部分已经按撤诉处理;3、徐久照要求金桥学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首先,从合同相对性上看,其无权要求金桥学校承担责任;其次,从赛豪公司与金桥学校之间合同纠纷看,无证据证明金桥学校欠付;4、金桥学校与赛豪公司之间的合同接受了主管部门审查,并接受了备案,合法有效。综上,徐久照要求金桥学校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对金桥学校的诉请。

徐久照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举证为:

1、徐久照身份证,证明:徐久照主体资格。

2、赛豪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赛豪公司的主体资格。

3、金桥学校登记信息,证明:金桥学校的主体资格。

4、《施工协议书》,证明:徐久照与赛豪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赛豪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久照施工,以及合同约定工程款、单价等情况;

5、人工工资增加量及围墙工资,证明:徐久照与赛豪公司进行结算,工程款为4317627.71元。

6、赛豪公司资质登记证明、建筑业企业资质登记标准、建设工程竣工标识牌,证明:赛豪公司资质登记不够,金桥学校明知赛豪公司资质等级不足而发包,主观上存在过错。

7、徐久照工程款支付明细表、领条,证明:2017年3月20日,赛豪公司在计算工程款时将350000元予以扣除。

8、2018年2月13日证明一份,证明:金桥学校在支付徐久照工程款中扣除了徐久照2017年3月20日领取的350000元。

赛豪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法庭举证为:

收据一份,证明:赛豪公司尚欠工程款1746607元。

金桥学校为支持其抗辩,向法庭举证为:

(2018)皖1821民初108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明:金桥学校发包给赛豪公司的工程为教学楼、宿舍楼、保安室、门卫、围墙、道路、运动场和绿化等,经金桥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金桥学校已经多支付435万余元,金桥学校已经起诉,赛豪公司也提起反诉,尚不能确定金桥学校欠付工程款;徐久照要求金桥学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缺失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质证时,赛豪公司对徐久照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3、4、5、6、8三性及证明对象均无异议,证据7三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该350000元是徐久照在金桥学校领取,系金桥学校代赛豪公司支付。金桥学校对徐久照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3三性及证明对象无异议,证据4、5三性有异议,金桥学校对该证据不清楚;证据6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建设工程竣工标识牌是体育场的,案涉工程体育场系发包给中建永顺集团施工的,该合同已经备案,赛豪公司对教学楼、职工宿舍施工系有资质的;证据7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请求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判断;证据8三性无异议,但金桥学校工程款已经付清。

徐久照对赛豪公司所举证据三性没有异议;金桥学校对赛豪公司所举证据不清楚。

徐久照对金桥学校所举证据三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是否欠付工程款应待反诉审理结束,判决生效后才能确认;赛豪公司对金桥学校所举证据三性及证明对象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综合认定如下:

本院查明

原告所举证据1、2、3,系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4、5及被告赛豪公司所举证据,系原告徐久照与被告赛豪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结算情况,合同相关当事人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尚欠工程款数额,原告徐久照与被告赛豪公司一致确认为1746607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明对象,本院结合合同予以认定;原告所举证据6,被告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7、8,系关于另350000元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原告徐久照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该部分另行处理,本院对该部分不予理涉;被告金桥学校所举证据,具有证明金桥学校已经起诉的证明力。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金桥学校成立于2002年6月22日,因学校迁址,金桥学校将部分工程交由赛豪公司施工。2016年7月25日,赛豪公司(甲方)与徐久照(乙方)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承包内容为瓦工、木工、钢筋工、所有图纸范围的工程内容及所有辅助工程、临时设施搭建。现场所需材料的进出、现场上、下和清理堆放等工作内容及乙方自带所有小型机械设备工具及二级箱以外的电线。计价方法为协议价格按设计院图纸建筑面积计算为准,瓦、木、钢三工种总承包单价为265元/平方,固定单价。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徐久照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至2017年3月20日,金桥学校与赛豪公司解除合同,但徐久照继续进行施工。2017年12月27日,赛豪公司与徐久照进行结算并形成结算单,载明,瓦、木、钢筋工建筑总面积35544平方,工资清包总价265元每平方,共计9419160元,扣除其他部分及已支付部分,尚欠4317627.71元,徐久照在结算单上签字,赛豪公司在协议上盖章,此后,赛豪公司又支付部分款项。2018年2月14日,徐久照向赛豪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赛豪工资壹佰壹拾万零贰佰元(1100200),余欠壹佰柒拾肆陆仟陆佰零柒元(1746607),2018.2月14号,徐久照”。此款赛豪公司以金桥学校尚欠其工程款为由,至今未支付,徐久照遂具状法院,诉请支付。

经查:金桥学校与赛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桥学校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金桥学校诉请赛豪公司返还金桥学校多支付的工程款4353314.06元并承担违约金3000000元。2018年7月2日,赛豪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金桥学校支付工程款,本案中止审理。后因赛豪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反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恢复审理。金桥学校诉请赛豪公司返还工程款一案,经一审判决,判令赛豪公司返还157731.79元。该判决宣判后,赛豪公司、金桥学校均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

另查:赛豪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现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承包人依法应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个人不具备承包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徐久照作为个人,显然不具有承接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其与赛豪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因其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故赛豪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徐久照相应的工程款。庭审中,赛豪公司对尚欠徐久照工程款数额1746607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徐久照诉请被告赛豪公司支付174660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原告徐久照主张被告金桥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本案中,赛豪公司反诉金桥学校支付工程款纠纷一案因赛豪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反诉已经按撤诉处理,故现在并无证据证明金桥学校尚欠赛豪公司工程款,原告徐久照要求被告金桥学校在尚欠被告赛豪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故原告徐久照认为被告赛豪公司资质等级不够,被告金桥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双方并未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久照工程款1746607元;

二、驳回原告徐久照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0元,由被告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骆洪彬

审判员李大财

人民陪审员戴秀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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