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沭商初字第0076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22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江苏睿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家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指派律师代理被告一案件,代理费为4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0000元,并称余款案结后支付。现案件已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告仍未能支付剩余代理费。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代理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书面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睿迪公司(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刘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经双方协商本案的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肆万元,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判决(包括调解、裁定)下达之日。原告指派该所律师宋广圣作为被告睿迪公司与案外人刘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2015年3月25日,被告睿迪公司与案外人刘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代理费20000元未果,因而成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睿迪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法律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睿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江苏睿迪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程家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