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2民终183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11-06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龙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天竹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天竹公司支付咨询费16万元。2.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龙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天竹公司不应再向龙麒公司支付30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多支付的咨询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因龙麒公司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合同义务,天竹公司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关系。2.咨询费支付基于委托事项全部完成,且合同关于咨询费计算有明确的算式,一审法院对审减金额基数未查明、计算得出316万咨询费金额未说明,支持了龙麒公司的调解金额,违反审判规则,应予纠正。二、因龙麒公司过错导致委托目的无法实现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咨询费300万元。1.龙麒公司的结算审核工作自2014年至今长达5年余的时间迟迟没有进展,一直未能向天竹公司出具结算报告。2.天竹公司于2019年4月与龙麒公司工作人员刘政彤就“泸州市纳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家公司的承接工程项目还在进行核对,双方对结算造价仍有异议,龙麒公司此后也未出具任何结算报告。其他项目,天竹公司要求龙麒公司到现场进行结算核对时,龙麒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到现场,也不进行核对,也未出具任何结算报告。无奈之下,天竹公司才向龙麒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而龙麒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慌忙”计算出未经我方确认的委托项目结算金额,以此要求我公司支付费用的请求,不应被支持。3.由于龙麒公司不能独立客观的出具审计结论,导致天竹公司与各施工单位的结算纠纷不断,从天竹公司另行委托结算审核单位出具的初审结论(四川经信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初审结论,足以证明龙麒公司有过错,天竹公司不支付费用的理由充分。
被上诉人辩称
龙麒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龙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天竹公司履行双方于2010年12月12日签订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及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依法要求天竹公司给付龙麒公司《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应支付的费用48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12日,天竹公司作为委托人与龙麒公司作为咨询人签订《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约定:项目名称为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服务类别为B、C类(编制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标底和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文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的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编制依据按委托人提供的图纸和其他资料;建筑工程结算按照吉林化纤集团“碳纤维工程”标准执行“基本收费按工程结算提报值的1.7‰;钢筋抽量收费按工程结算提报值的1.5‰;核减额收费按审定结算值与工程结算提报值差额的3.5%;咨询人按建筑工程结算收费总额10%让利委托人;人工费上涨、打印图纸等费用由咨询人承担”;付款办法:“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付款每完成一项或几项单位工程按收费标准结算一次(一般不超过三个单位工程);工程结算项目付款每完成一项或几项单位工程按收费标准的70%预结算一次(一般不超过三个单位工程);咨询人完成全部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报告书后,余款一次付清”。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提前14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上述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8月25日,天竹公司作为甲方与龙麒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协议工程结算部分条款修改如下:基本收费执行吉林省建设厅吉建造【2008】12号文件,按文件规定收费的50%收费(单项工程结算);钢筋抽量收费按工程结算提报值的1.5‰×40%收费;审减额(效益)收费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按审减额的7%计取咨询费;本协议条款是对原协议条款的补充,除以上更改条款,其余条款仍执行原协议不变,本协议与原协议具备同样法律效力;经审计部门及其它组织审计时,如审计造价部分的工程量与定额套用出现误差(其预算外项目和强行核减内容不包括在内)超出2%的误差部分,双倍处罚审减额部分咨询费用。2015年3月,天竹公司和龙麒公司对编制工程造价咨询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158万元,尚欠16万元。2019年,龙麒公司出具了的电子版工程结算初审意见。天竹公司对上述初审意见有异议,双方核对了四川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建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一建公司)提报的项目,其余14家施工单位提报的未核对。龙麒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书面通知天竹公司解除《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龙麒公司主张结算16家施工单位送审金额总计为501,631,938元、初审金额为446,526,531元、审减金额为55,105,407元,基本收费为883,549元、效益收费3,856,782元,合计收费为4,740,331元,天竹公司主张实际结算16个施工单位共49项单项工程送审金额总计为498,824,932.48元。庭审中,龙麒公司主张应再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共计316万,天竹公司主张再支付150万元。
再查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化北建公司)与天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竹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四川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征询意见稿》,载明“渠道工程、道路零星工程签证、办公楼外道路工程、自行车棚及附属工程的大门变更工程、厕所变更工程、主大门变更工程、自行车棚及附属工程签证目前均无相关资料,因此没有计算工程造价。因道路结构图无,基层宽度暂按面层宽度计取……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改造项目中厂区道路工程、自行车棚及附属工程的工程量造价为18,293,028元”。龙麒公司初审的吉化北建公司厂区道路初审金额为33,552,456元、自行车棚及附属工程为2,005,999元。天竹公司与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江安交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安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3月受理。天竹公司与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建工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安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月受理。天竹公司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银广夏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安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月受理。天竹公司与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金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安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月受理。天竹公司与吉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安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月受理。四川三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三江港口公司)与天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安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3月受理。纳建公司与天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于2018年4月作出(2018)川15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龙麒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出具《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竹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泸州市纳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初审结论)-污水处理前段吉林龙麒·评审字【2018】33S号载明‘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竹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泸州市纳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总送审金额132,304,219.77元,总评审金额122,490,289.76元,审减9,813,930.01元,总审减率7.42%’”;“审理过程中,原告(纳建公司)申请对被告(天竹公司)无异议的项目和金额进行判决(所涉金额为122,490,289.76元)。对此,被告(天竹公司)没有异议,但提出应扣减以下款项:1.甲供材26,339,631元……”。吉林一建公司与天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川15民初8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采信龙麒公司出具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确认单》确认金额132,559,928元作为案涉工程结算总价,天竹公司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另查明,吉建造【2008】12号文件系吉林省建设厅转发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通知。吉林省建设厅的通知第二条载明:“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有收费原则、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补充通知载明:“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项目计费方式为“工程造价(基本收费)”加“按审核增减收费(效益收费)7%”,其中“工程造价(基本收费)”费率为100万以内3.0‰、100-500以内2.5‰、500-1000万以内2.0‰、1000-5000万以内1.8‰、5000-10000万以内1.5‰、10000万以上1.0‰。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吉省价经字【2003】9号文件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而于2015年11月3日被废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是否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提前14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本案中,天竹公司已经于2019年7月17日,书面通知龙麒公司解除合同。案涉合同已经依照双方约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对编制工程造价咨询费已经结算、尚欠16万元没有争议,此处不再赘述。现在分析工程结算咨询费如何认定。龙麒公司已经出具初审意见,天竹公司对上述初审意见有异议,天竹公司在双方核对了纳建公司、一建公司提报的项目,其余14家施工单位提报的项目未核对的情况下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故龙麒公司并未出具最终的工程结算结论。天竹公司主张龙麒在履行受托义务过程中,未履行“客观”“公正”的法定义务,却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虽然天竹公司举证与数个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处于诉讼阶段,并就吉化北建公司施工的项目申请了司法鉴定,且建业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征询意见稿》对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改造项目中厂区道路工程、自行车棚及附属工程的工程量造价为18,293,028元,而龙麒公司初审的吉化北建公司厂区道路初审金额为33,552,456元、自行车棚及附属工程为2,005,999元。虽然两者差距的确比较大,但是《司法鉴定征询意见稿》载明:“渠道工程、道路零星工程签证、办公楼外道路工程、自行车棚及附属工程的大门变更工程、厕所变更工程、主大门变更工程、自行车棚及附属工程签证目前均无相关资料,因此没有计算工程造价。因道路结构图无,基层宽度暂按面层宽度计取……”故天竹公司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龙麒公司出具的初审意见有较大瑕疵。关于天竹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结算依据即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文件已经于2015年废止,收费标准已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龙麒公司计算咨询费用的依据。双方约定采用此文件规定收费的50%收费(单项工程结算)作为收费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况且双方订约时,该文件并没有废止。天竹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龙麒公司主张结算16家施工单位送审金额总计为501,631,938元、初审金额为446,526,531元、审减金额为55,105,407元,基本收费为883,549元、效益收费3,856,782元,合计收费为4,740,331元,天竹公司主张实际结算16个施工单位送审金额总计为498,824,932.48元。即使按照天竹公司主张的送审金额总计为498,824,932.48元计算,审减额(效益)收费亦为36,608,888元。综合分析本案实际情况,即双方未最终全部核对完毕初审意见,龙麒公司未出具工程结算结论,龙麒公司庭审中主张的应再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共计316万符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一、天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龙麒公司咨询费316万元;二、驳回龙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天竹公司提交第一组证据:证据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证据2.吉建造[2008]12号文件关于转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证明:1.龙麒公司未按照行政法规及国家规范的要求出具加盖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2.按照吉建造【2008】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报告误差率控制在正负2%以内。龙麒公司未尽职履责,天竹公司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龙麒公司并没有出具正式的报告,没有服务成果。
第二组证据:证据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38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2020年7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该案的审理对本案事实查清有重大影响。证据2.《司法鉴定书修正意见》。证明:天竹公司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司法鉴定终审报告载明,该项工程造价经司法鉴定机构终审,除开有争议部分金额3,783,237.99元,该项工程造价共计13,224,233.88元。与龙麒公司举证所列39,434,248元相差两倍之多,龙麒公司审核严重失实。
龙麒公司质证认为:
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1.因天竹公司原因,龙麒公司作出造价结论即初审结果后,根据双方约定应当交由天竹公司审计部分审核后作出正确结论,而天竹公司多年未对该初审结论进行核对,因此没有出具正式报告,也不可能出现组织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文件组合。2.关于正负差问题,理由同上,未出正式报告,无法确定最终的审计数额,不存在误差问题。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在双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天竹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咨询造价规范尚未实施,该规范是2015年实施的,龙麒公司采用的是2009国家标准。
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其中证据1在主体和性质上都与本案无关,该案也没有结论,无法证明天竹公司欲证事实。证据2该造价结论未被人民法院采信,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该鉴定及修正意见大部分是采用的实测方式进行的鉴定,而龙麒公司的审计活动是根据天竹公司报送的竣工资料、签证等作出的审计结果,因此在未经过双方核对和现场核对出具正式报告时数额会有变化,在北建与天竹公司案件中,关于排水沟问题,根据设计该排水沟应该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而后通过现场签证更改了方案,将其改为砖砌,因此在造价上会有变化,但是龙麒公司只针对报送材料负责,进行审计造价活动,实测中与图纸和资料发生变化,责任应当由天竹公司承担。
龙麒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以下两组证据:
证据一,四川江安天竹项目计算初审汇总及咨询费计算表,证明:龙麒公司是按照一个总项计费,但根据该项目应当分若干个单位分项计算,分项计算的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高。
证据二,天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微信和电话号码及邮件信息。证明:龙麒公司与天竹公司的审计活动,基本上是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电话进行的。
龙麒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交以下四组证据:
证据三:电子文档公证书及公证书附件资料(公证书两份、其他公证书补充资料38页)证明:1.证实龙麒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全部初审结论邮寄给张某的事实,以及工程结算初审内容。从而证实龙麒公司完成初审的审计活动。2.电子文档公证书证实了邮寄给天竹公司董事长张某的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每个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内容的工程结算初审结论。这里十六家施工单位缺少四川纳建(应天竹公司应诉要求出具了纸质版初审结论)、吉林一建公司、四川三江港公司的内容(电子邮件超大过期打不开)、宜宾卉华园林公司的初审结论没有找到谁邮寄的,但是天竹公司肯定有。还有四川十五建的净水厂项目邮件内容发错了,只把提报结算发给了张某,初审的没有发出。其他公证书附件部分是对公证书中各施工单位初审结算内容的补充,同时对纳建、吉林市一建、四川三江港的施工过程结算初审内容按已经提供的原件内容的初审结论做了补充。
证据四:四川天竹项目结算初审汇总表及咨询费计算表、计算说明各一份。
证明:发给四川天竹张某的电子邮件内容为16个施工单位所承建项目初审结论,汇总表和相应工程造价审核收费计算表及计算方法。
证据五:四川天竹公司发给龙麒公司关于全部施工项目,土建工程签证内容审计研究结果、四川天竹关于吉林一建公司合同外费用研究会议纪要各一份。
证明:1.龙麒公司的审计活动,在2016年初经四川天竹项目工程结算领导小组的原天竹项目土建工程建设负责人支红军处长(现任吉林化纤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主管集团所有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吉林化纤集团审计部原部长于沣(现任吉林化纤集团规划发展部建设项目负责人)主持下,我公司与上述二位领导共同对所有16家施工单位的土建签证内容进行了审核,确定了所有签证工程项目支付标准,并对审核结果上报给天竹公司土建项目主管领导范池木副总经理进行审核,审核后2017年2月经天竹公司范总审核后反馈给支红军处长,支处又反馈给我,要求按此进行审计活动。此证据充分证明双方就工程审计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确认程序。这里注意的是当时的四××组织的,此工程也全部是化纤集团进行的建设和组织的施工。2.2018年10月13日化纤集团,天竹公司,一建公司,龙麒公司四方就一建公司提出的六项合同外费用进行的专门会议研究,并就此问题作出的会议决定,也证实龙麒公司的审计活动与化纤集团,四川天竹,具体施工单位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确认活动。3.我公司所有审核活动都是在正常的程序下进行的,只不过是天竹公司重组后,大股东上海泰盛公司对原有的施工、管理、审计活动的否认。
证据六:建工建设、金城公司结算提报值汇总表(共四份)
证明:上次开庭中天竹公司提供证据说建工建设公司、金城公司结算提报值不对的反驳证据。建工建设公司3个单项工程,施工单位提报结算值时扣除了甲供材料价值,是不对的,结算总值应该包括甲供材料价值,加上甲供材料价值结算我们汇总表上的结算提报值。金城公司工程结算提报值中包括浆粕车间、管道支架、消防工程3个部分。而天竹公司所提供的只是浆粕车间的结算提报值,所以我们的汇总表金城公司的结算提报值没有错误。
天竹公司质证认为:
对证据一有异议,不是新证据。
对证据二有异议,张某并不负责咨询造价的结算活动,从微信记录看,仅是在2019年进行了工作沟通,并不代表自委托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以来的常态化沟通方式和工作方式。并不能证明龙麒公司履行了造价咨询服务。微信记录的内容并没有反映龙麒公司的咨询服务达到了天竹公司的要求。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我方只收到了15家(宜宾市卉华园林公司不在公证书内),我方认为该公证书达不到证明目的,只是一份结算的汇总表,也不是初审报告,没有审减的明细,无法证明是合同内清单的审减,还是合同外的审减,故无法作为与施工单位结算核对的委托目的。
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第15项四川长城公司的金额、合计金额与一审和二审第一次开庭提供的表格中数据不一致。所出具的结算书虽然交付了结算成果,但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理由为所有的结算金额均超过工程投标造价的5%,且与正在审理的9个工程结算案件中的司法结论差距较大。
对四川江安天竹项目结算初审汇总表及咨询费计算表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问题均有异议,首先从龙麒公司提供的吉化北建公司的式例计算,假设吉化北建公司审计结果是龙麒公司交付的受托结果,按照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文件,该公司计算出的合计收费是278,926元,但除吉化北建公司外,其余15家公司的基本收费均计算错误。我公司按图表所列的结算送审金额计算得出16个项目的基本费为547,856元。对计算说明的算法没有异议。
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邮件除邮件发送外,并没有要求对会议内容进行确认,且该邮件与支付咨询费不具有关联性。对龙麒公司的证明问题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不承认四××组织的,因为化纤集团与我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财务独立核算。
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共结算16个项目,为何单举吉林的两个公司(金城、建工建设),我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与龙麒公司具有利益关系。我公司已通过诉讼与上述两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因此与本案的审理具有冲突,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天竹公司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龙麒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因天竹公司自认微信聊天的相对方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三的真实性因天竹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证据三显示龙麒公司向天竹公司仅交付了吉化北建公司、四川江安交通建筑公司、吉林建工建设集团、江安县城乡建设公司、深圳市银广夏建筑公司、四川长城公司、吉林金城建筑公司、成都汇鑫达公司、成都金海洋公司、成都中天防腐公司、纳建公司、吉林一建公司、四川三江港口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公司共计十四家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家公司)承建工程的造价咨询成果性文件,没有交付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宜宾市卉华园林公司承建工程的造价咨询成果性文件;对证据一、证据四、证据六,因基础数据来源于证据三,故对其中能与证据三相吻合部分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系龙麒公司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作证,本院不予评判。
对于天竹公司、龙麒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结合查明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十四家公司承建工程的送审金额。
1.涉及吉化北建公司、四川江安交通建筑公司、成都汇鑫达公司、江安县城乡建设公司、四川三江港口公司、深圳市银广夏建筑公司、成都金海洋公司、成都中天防腐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公司、四川长城公司10家公司承建项目共计送审金额95,918,163元。
2.吉林建工建设集团承建工程,化水间947,115.75元、制氧站471,875.5元、化学品车间437,355元为甲供材部分,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该项目送审金额17,245,749元。
3.纳建公司承建工程,已经出具正式评审报告,该项目总送审金额132,304,219.77元。
4.吉林金城建筑公司承建工程,2019年3月5日发送的标题为《金城浆粕车间料场等》(37.04M)文件内包含以下内容:
《终金城财政表格(增加合同让利2%)》中标题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情况汇总表》载明,浆粕车间及成品库、料场工程、围墙工程、地下管网、维修车间五项共计送审投资80,659,408元。
5.吉林一建公司承建工程,《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竹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一建公司承建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记载8项工程合计送审金额155,367,002元。
综上,上述十四家公司承建项目工程造价送审金额共计481,494,541元。
二、关于十四家公司承建工程涉及造价咨询服务成果性文件的交付情况。
(一)涉及吉化北建公司、四川江安交通建筑公司、吉林建工建设集团、江安县城乡建设公司4家工程(2019年3月26日,龙麒公司自397891815@qq.com邮箱发送至天竹公司74031056@qq.com邮箱的标题为《四川(二次补发)》43.24M文件中)。
1.吉化北建公司工程,标题为《北建道路及自行车棚等》文件内包含以下内容:
①《审道路及签证》中标题为《审道路签证10946365》及《2017审道路22606091》两项共计33,552,456元。
②《审自行车棚》中标题为《审自行车棚结算汇总表》记载7项工程,结算值共计2,005,999元。
③《综合楼外墙及地沟防雨棚说明》记载综合楼外墙装饰370,000元、地沟防雨棚包干170,326元。
2.四川江安交通建筑公司工程,标题为《四川江安交建地磅房》文件中包含以下内容:
《四川天竹-料场地磅房》中《审核汇总表》中标题为《四川天竹地磅房及配电室土建工程》记载6项工程共计送审金额996,539元,核减金额960,762元,核减值35,777元。
3.吉林建工建设集团工程,标题为《建工集团》文件中包含以下内容:
①《化工辅料区结算定稿2014.8.23》中标题为《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化工辅料区竣工结算书》记载,结算价580,606元。
②《化水间结算2014.8.23》中标题为《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化水间竣工结算书》记载,结算价6,713,017元。
③《化学品车间工程结算2014.8.23》中标题为《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化学品车间工程竣工结算书》记载,结算价2,689,543元。
④《外墙涂料工程2018.3.22》中标题为《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外墙涂料工程竣工结算书》记载,结算价1,044,771元。
⑤《制氧站结算2014.8.23》中标题为《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制氧站及空压站工程竣工结算书》记载,结算价3,005,287元。
4.江安县城乡建设公司工程,标题为《江安县城乡公司零活收尾》文件中包含以下内容:
《终审506896室外电缆沟和芒硝暂存间及…》中项下单项工程建立/报价总表记载3项工程金额共计5,068,396元。
(二)涉及深圳市银广夏建筑公司、四川长城公司、吉林金城建筑公司、成都汇鑫达公司、成都金海洋公司、成都中天防腐公司6家工程(2019年3月5日至7日,龙麒公司自397891815@qq.com邮箱发送至天竹公司74031056@qq.com邮箱)。
1.深圳市银广夏建筑公司工程,2019年3月7日发送的标题为《深广夏食堂及倒班宿舍》(48.73M)文件内包含以下内容:
《(审)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食堂及倒班宿舍…中标文件修改》中标题为《食堂倒班宿舍工程竣工结算总价》载明:结算价5,601,696元;
2.四川长城公司工程,2019年3月7日发送的标题为《四川长城辅助库及综合库》(142.55k)文件内包含以下内容:
《(结算)辅助库及综合库(审)-终版》中标题为《工程结算审查对比汇总表》载明:3项工程共计报审结算金额5,877,057元,审定结算金额5,182,479元,调整金额-694,578元。
3.吉林金城建筑公司,2019年3月5日发送的标题为《金城浆粕车间料场等》(37.04M)文件内包含以下内容:
《终金城财政表格(增加合同让利2%)》中标题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情况汇总表》载明,浆粕车间及成品库、料场工程、围墙工程、地下管网、维修车间五项共计送审投资80,659,408元,审定投资75,364,995元,审增(减)投资-4,874,909元。
4.成都汇鑫达公司,2019年3月5日发送的标题为《成都汇鑫达防腐》(350.62k)文件内包含以下内容:
《财政表格》中标题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情况汇总表》载明,水解酸化池、初沉池、二氧化氯、初沉池4项共计送审投资6,260,854元,审定投资5,984,307元,审增(减)投资-276,547元,并对其中的初沉池、水解酸化池、二氧化氯车间三项工程出具了决算书。
5.成都金海洋公司,2019年3月5日发送的标题为《成都金海洋塑钢窗工程上报没有电子版》(11.93k)文件内包含以下内容:
《四川天竹塑钢窗结算》中标题为《四川天竹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术项目塑钢门窗工程价款结算表》记载,13项门窗类别总计9130.23㎡,总价2,427,439元。
6.成都中天防腐公司,2019年3月5日发送的标题为《成都中天防腐》(92.3k)文件内包含以下内容:
标题为《审1241792事故池等部分玻璃钢防腐决算书》中记载,分包二标段造价1,241,792元。
(三)涉及纳建公司、吉林一建公司、四川三江港口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公司4家工程。
1.纳建公司,龙麒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出具吉林龙麒·评审字【2018】33S号结算评审报告,载明该项目总送审金额132,304,220元,总评审金额122,490,290元。
2.吉林一建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竹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术项目一建公司城建工程结算汇总表》记载,8项工程合计送审金额155,367,002元,初审金额132,559,928元。
3.四川三江港口公司,《吉林化纤集团四川天竹竹浆粕项目净水厂取水泵房、江心取水戽头及管线工程竣工结算总价》记载,竣工结算价12,231,478元。
4.浙江智通科技公司,《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术项目消防系统工程竣工结算总价》记载,竣工结算价3,045,310元(未计入生活服务区消防工程的初审金额694,805元)。
综上,上述十四家公司承建项目工程造价初审金额共计425,620,877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关于天竹公司应否支付工程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的问题。
首先,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咨询人出具工程造价的审计报告、委托人按约定支付酬金。在工程造价审计中,大量的基础工作是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计算得到一个基础数据,再根据得出的基础数据与施工方(第三方)核对进而作出评审报告,现龙麒公司所举的《四川江安天竹项目结算初审汇总表及咨询费计算表》能够证明其已完成对基础数据的核实及计算工作,此后已将载有竣工结算价格的成果性文件交付天竹公司。故天竹公司已经完成上述十四家公司承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初审工作。
其次,龙麒公司未能出具正式初审评审报告是因为天竹公司在收到相关成果性文件后,在双方还没有对相关项目进行核对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出解约函,解除双方之间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故未能出具正式评审报告非龙麒公司所致。
再次,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提前14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天竹公司作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根据履行情况赔偿龙麒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
综上,龙麒公司有权要求天竹公司支付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
二、关于案涉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算。
1.计费依据
2014年8月25日,天竹公司作为甲方与龙麒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协议工程结算部分条款修改如下:基本收费执行吉林省建设厅吉建造【2008】12号文件,按文件规定收费的50%收费(单项工程结算);钢筋抽量收费按工程结算提报值的1.5‰×40%收费;审减额(效益)收费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按审减额的7%计取咨询费。吉林省建设厅吉建造【2008】12号文件第二条载明:“原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有收费原则、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继续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吉省价经字【2003】9号规定载明:“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审计表底基本收费为1000万元以内1.7‰、2000万元以内1.5‰、5000万元以内1.2‰、10,000万元以内1.0‰、10,000万元以上0.8‰”。
吉建造【2008】12号文件系吉林省建设厅转发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505号)的通知。《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知》载明:“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项目计费方式为“工程造价(基本收费)”加“按审核增减收费(效益收费)7%”,其中“工程造价(基本收费)”费率为100万以内3.0‰、100-500以内2.5‰、500-1000万以内2.0‰、1000-5000万以内1.8‰、5000-10,000万以内1.5‰、10000万以上1.0‰。
2.咨询费金额
案涉十四家公司承建工程总计送审金额481,494,541元,总计初审金额425,620,877元,按照上述标准工程造价咨询费为4,601,783元(未计算浙江智通科技公司涉及的生活服务区消防工程咨询费)。因龙麒公司尚未出具终审工程造价报告,故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收费标准的70%计算为3,221,248元,加上天竹公司尚欠的16万元咨询费共计3,381,248元。一审判决认定天竹公司支付龙麒公司咨询费316万元少于应付金额,因龙麒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天竹公司上诉主张因龙麒公司过错导致委托目的无法实现的,天竹公司有权不支付咨询费300万元的问题。
1.天竹公司上诉称龙麒公司的结算审核工作自2014年至今长达5年余的时间迟迟没有进展,一直未能向天竹公司出具结算报告的问题。首先,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出具结算报告,除纳建公司外,天竹公司未能举证其曾经要求龙麒公司对其余15家公司承建工程出具结算报告。其次,龙麒公司已经按照天竹公司要求于2018年3月31日对纳建公司承建工程出具吉林龙麒·评审字【2018】33S号结算评审报告。天竹公司在与纳建公司的诉讼中已经将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已经根据报告审计金额做出了生效判决。再次,在2019年7月17日天竹公司发出解约函之前,龙麒公司已经将初审成果性文件交付天竹公司,未能出具结算报告系天竹公司自身解约行为所致。因此,天竹公司该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天竹公司上诉称因龙麒公司不配合结算核对工作,天竹公司在无奈之下才发函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经查,在2019年3月龙麒公司交付初审成果性文件后,因为结算核对工作需要,龙麒公司又于2019年4月、5月连续两次派人到四川协调结算核对工作。在天竹公司拖欠咨询费未付的情况下,龙麒公司自费开展相关工作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天竹公司该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天竹公司上诉称由于龙麒公司不能独立客观的出具审计结论,导致天竹公司与各施工单位的结算纠纷不断,龙麒公司存在过错,天竹公司不应支付费用的问题。经查,以天竹公司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分别为原告为纳建公司的(2018)川15民初6号、原告为吉林一建公司的(2019)川15民初80号及原告为吉化北建公司的(2019)川15民初102号,从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内容可知,案件的发生均为结算与支付工程价款存有争议所致,并非龙麒公司的过错原因。对于龙麒公司初审金额与司法鉴定意见不符的问题,因初审金额还需要进一步核对方可出具正式报告,但天竹公司在双方并未核对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导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无法继续履行,后续核对工作无从开展,故不足以证明龙麒公司存在过错,对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天竹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因本案并不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然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浩
审判员刘卓
审判员赵翠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邵美琪
书记员李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