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案例 » 正文
(2015)古民二初字第15号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6   阅读:

审理法院: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古民二初字第1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3-23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成诉被告宋林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之规定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就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迁建工程外墙粉刷工程达成协议,工期暂定为60天,到9月份被告非但没有按协议完工而且还拖欠工人工资。因工期要求,原告于9月份进行结算要求被告收工离场。经双方多次协商,就结算面积无法达成一致。后经丽江市劳动局及项目部协商后,双方及工人代表于9月20日进行现场量方,测定面积为10795.33平方米。后被告不服,于19时许爬上工程塔吊以自杀为要挟,索要10万元工程款,并自己报警。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为保证被告的人身安全,经中院领导、束河派出所、消防队、项目部共同协商,由原告拟定一份10万元的欠条给被告,由中院领导及项目部经理签字派人送到塔吊上,被告才从塔吊上下来。被告拿到欠条后于10月份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欠款,该案现在中止之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刘忠成与被告宋林非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10万元的欠条;2、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宋林非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关于到9月份被告没有按协议完工,还欠工人工资的陈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完工是因为原告不按协议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及民工没有生活费,被告找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原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9月20日现场测量面积,因原告不好好测算,被告及工人提出异议,原告便动手打被告,被告在被逼无奈之下才爬上塔吊并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被告从塔吊上下来,被告根本没有说任何要挟原告的话,更没有向原告索要10万元工程款。后来经派出所、公司、法院等人员与原告协商,原告表示没有钱,可按欠被告工资的实数写欠条给被告,从而产生了欠条。第二天原告即按欠条约定支付了其中的5万多。欠条是真实的,自愿形成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协议,拟证明双方有工程承包的事实,但被告没有按协议履行;2、欠条,双方诉讼纠纷产生的原因,但内容缺乏真实性;3、报警记录,4、证明,5、事件过程简述,6、照片,3-6拟证明欠条的产生原因是为了确保被告的生命安全,在中院领导、束河派出所、消防队、项目部经理及原告五方不得已而为之的,其欠条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工程没有完工,也没有结算;7、发票,拟证明原告支出的代理费。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6、7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5认为是原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6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查,原告证据5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庭审及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4年4月9日原告刘忠成作为合同甲方与被告宋林非作为合同乙方签订了“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迁建工程外墙粉刷协议”,约定甲方将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迁建工程外墙粉刷单项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27.5元,工期暂定为90天,并就面积计算、付款方式、工作内容、工期、质量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4年9月20日,在被告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为初步结算组织工人代表进行现场量方,双方因工程面积及工程款计算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施工面积为10795平方米,被告主张其施工面积为14552平方米。当日18时许,被告爬上工程塔吊声称不给钱就往下跳,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束河派出所、消防、工程建设方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程施工方中铁丽江中院工程项目部的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对被告宋林非进行劝解,被告坚持要见到10万元才肯下塔吊,在劝解工作持续近6个小时也未能将被告劝下塔吊的情况下,经各方商量,最终由原告刘忠成向被告宋林非出具本案诉争的主要内容为“刘忠成于2014年9月21日18点前支付宋林非剩余工程款10万元”的一份《欠条》,并由工人将该欠条拿上塔吊经被告宋林非过目认可后,宋林非方从塔吊上下来并在欠条上签字,当晚原告刘忠成另支付被告宋林非现金5000元。次日,在工程建设方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程施工方中铁丽江中院工程项目部、刘忠成、宋林非以及宋林非的工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刘忠成支付了被告宋林非工程款6万余元。原告刘忠成称其向被告宋林非支付6万余元已经超出了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但当时被告宋林非的工人及债权人向被告追讨债权,为避免事端,原告刘忠成多付了部分工程款,多付部分不再追偿。

此后,宋林非以刘忠成为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该案中宋林非以本案诉争的《欠条》为据,要求刘忠成支付下欠的工程款486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600元。该案案号为(2014)古民二初字第310号。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刘忠成提起本案诉讼,因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必须以本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依法裁定中止了本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31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欠条》,系原、被告之间因存在原告将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迁建工程外墙粉刷单项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而产生,其主要内容为“刘忠成于2014年9月21日18点前支付宋林非剩余工程款10万元”。经审理查明,该《欠条》是在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施工面积存在高达3757平方米的重大分歧,工程款未经结算,并且被告爬上工程塔吊声称不给十万元就往下跳,经束河派出所、消防、工程建设方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程施工方中铁丽江中院工程项目部的人员长达近6个小时也未能将被告劝下塔吊的情况下,经各方商量,最终由原告刘忠成向被告宋林非出具,被告在拿到《欠条》后方从塔吊上下来。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关于《欠条》是在受被告以自杀为要挟,为保全被告的生命安全而被迫出具,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的诉讼主张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诉争《欠条》是在被告以自杀为要挟,原告为保全被告的人生安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出具,原告依法有权撤销该《欠条》,故对原告请求撤销原告刘忠成与被告宋林非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欠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3000元,但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因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而支出律师费3000,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告刘忠成与被告宋林非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欠条》;

二、驳回原告刘忠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宋林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玲

审判员郭顺

人民陪审员和忠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晶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张成龙律师
专长: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