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0304民初331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裁判日期:2019-11-29
审理经过
原告陈小凤与被告李怀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昀、被告李怀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丙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小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享有产权的蚌埠市君临天下小区B25号楼1单元3号房腾退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非法占有、使用住宅期间的租金80000元(自2018年11月至原告提出诉讼之日,按每月10000元计算,此后非法占有、使用期间的租金继续按每月10000元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9日,原告与陈思宇通过蚌埠市新达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其房产经纪人翟新好签订《蚌埠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思宇将其享有产权的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君临天下小区825号楼1单元3号378.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出售给原告,房价为22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全部购房款给付了房屋出卖人陈思宇。2017年9月7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给原告购买的房产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产权权利人为原告,坐落于本市君临天下小区**楼****,不动产单元号为340304012003GB00112F20250003,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面积为共有宗地面积1275.5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78.40平方米。2018年11月原告拟装修入住该住宅,但在查看该住宅时发现门锁被人更换,原告随即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这才发现该房产被被告李怀礼侵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怀礼搬出该住宅,但其以种种借口拒不搬出。原告多次要求辖区派出所协助责令李怀礼搬出,其也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原告是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所有人,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占有、使用,应当立即搬离,其非法占有、使用期间应当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价格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物权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怀礼辩称:1、原告不享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2、是合法占有房屋,案涉房屋是答辩人在2015年2月合法取得的财产;3、原告不实际查看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房屋,即便是办理了房屋登记,也不是善意占有,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买卖合同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安乐系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陈小凤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4日,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为陈修文及安徽省阜阳市明达路桥建设责任有限公司,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甲方)、陈修文(乙方)、陈思宇(丙方)于2017年8月9日签订协议一份,载明:“一、甲乙双方于2017年8月10日去禹会区人民法院,就甲方乙方、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签订调解协议。禹会区法院调解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款98万元。二、禹会区法院调解协议签订后,丙方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君临天下小区B25号楼1单元3号(房产证:(20**)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18836号)房产代偿乙方拖欠的工程款。三、该房产现已抵押给兴达典当有限公司,抵押借款为200万(贰佰万整),月息1.8%,抵押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现该贷款已到期,利息约为18万(最终以实际数额为准)。四、经双方协商,房产作价380万元(大写:叁佰捌拾万元整),甲方代丙方向兴达典当有限公司清偿后,丙方须立即将房屋过户给甲方,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五、上述款项差价暂定64万,由甲方向乙方补偿。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中环线03标段工程款中扣除”。2017年8月10日,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修文、安徽省阜阳市明达路桥建设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陈修文支付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973000元,该款由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明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账户(账户名称:安徽省阜阳市明达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3)解封之日立即替陈修文垫付;二、被告陈修文于2017年8月31日前另行支付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等各项费用合计98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9977元,减半收取14988.5元,由原告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因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决定将房屋过户至陈小凤名下,2017年8月29日,陈思宇与陈小凤签订《蚌埠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陈思宇将坐落于本市君临天下小区B25号楼1单元3号房屋出卖给陈小凤,房屋价款为2200000元。当日,安徽拓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兴达典当有限公司转账2187200元,汇款摘要中注明为支付陈思宇购房款。陈思宇向陈小凤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陈小凤交来购买君临天下小区B25号楼1单元3号购房款贰佰壹拾捌万柒仟贰佰元整(2187200元)以上金额包含定金拾万元整(100000元)备注:该房款已打入兴达典当行账户。陈思宇3403211992100211742017.8.29”。此后双方即开始办理房屋过户事宜,陈小凤支付了相应的税费。2017年9月7日,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陈小凤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陈小凤,坐落为君临天下小区B25号楼1单元3号。2018年11月18日,陈小凤及家人在查看案涉房屋时,发现李怀礼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双方产生纠纷,陈小凤丈夫安乐遂报警,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文锦路派出所出警处理。双方协商未果,陈小凤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5年12月11日,陈思宇到蚌埠市众信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李怀礼作为其代理人办理案涉房屋出售事宜。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公司章程、情况说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蚌埠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民事调解书、电子转账凭证、税收完税证明、购房发票、付款凭证、收条、不动产权证书、查档说明、出警登记表、公证书、询问笔录、公证费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支配性和排他性权利,有权排除他人对所有物的占有和支配。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陈小凤名下,可以认定陈小凤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陈小凤根据其享有的所有权,要求李怀礼腾退房屋,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怀礼辩称因陈思宇父亲陈修文欠其借款无力偿还,将案涉房屋作价335万元抵偿,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修文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及与陈思宇之间存在以物抵债的事实,但李怀礼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除公证书外,李怀礼提供的主要证据均为证人证言,且证人与李怀礼之间均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公证书也仅是载明陈思宇委托李怀礼出售案涉房屋,并未声明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李怀礼,故对李怀礼上述辩称的事实,在本案中本院无法予以确认。况且,即便陈思宇将案涉房屋以抵债方式的出售给李怀礼,按照一房数卖的保护顺位,亦应当优先保护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陈小凤。李怀礼虽辩称陈小凤与陈思宇恶意串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无法予以采信。陈小凤要求李怀礼给付非法占有、使用住宅期间的租金,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租金标准,故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怀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本市君临天下小区B25号楼1单元3号房屋腾退给原告陈小凤;
二、驳回原告陈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小凤负担800元,被告李怀礼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常启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