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3民终318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9-29
审理经过
上诉人蚌埠建设学校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川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故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蚌埠建设学校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川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对川普公司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理睬,川普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蚌埠建设学校要求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不予同意。1.2018年3月1日川普公司与蚌埠建设学校签定《采购合同》,2018年5月16日、2018年6月27日川普公司在安装设备过程中因安全体验管屋顶漏水受损。川普公司的损失是因为房屋漏水造成,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是蚌埠建设学校,而且该房屋还在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川普公司的损失应当由造成损失的侵权人承担。川普公司在答辩期内,认为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向一审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一审法院却不予理睬。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川普公司提起诉讼时,一审法院在审查时认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应当告知川普公司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驳回川普公司起诉。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蚌埠建设学校认为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过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川普公司与蚌埠建设学校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由川普公司向蚌埠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一审法院对蚌埠建设学校提出的意见仍然不予理睬。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本案川普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蚌埠建设学校支付停窝工损失391189元,蚌埠建设学校在辩论中认为如果川普公司要求停窝工损失应当扣除其他损失项目,川普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蚌埠建设学校要求法院给予举证期限,被一审法院当庭驳回。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庭审中川普公司同意扣除购买大型燃油烘干机6000元设备款,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不予扣除。本案在庭审中,对于2018年5月16日因房屋漏水导致川普公司材料受损(202060元),其中有一项购买大型燃油烘干机6000元,川普公司同意予以扣除,而一审法院却不同意,强行判决承担该项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
川普公司未作答辩。
川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蚌埠建设学校支付川普公司的停窝工损失共计3911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蚌埠建设学校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日蚌埠建设学校与川普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川普公司提供相应产品并安装,合同总价款为240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双方对于验收、异议、维修等也做出了约定。该《采购合同》签订后,川普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安装,在设备安装过程中,2018年5月16日、2018年6月27日,由于蚌埠建设学校指定的施工场地即安全体验馆屋顶漏水,导致川普公司已经施工安装到位的大部分设备受损,为了维修受损场地,川普公司、蚌埠建设学校、监理部门及建设单位到场将受损部分进行了确认,并对2018年5月16日受损部分的损失于2018年5月24日出具了确认函,明确了5月16日施工场地因房屋漏水导致的损失费用202060元。后川普公司继续进行施工至交工验收退场,蚌埠建设学校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投入使用,也支付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但对于蚌埠建设学校确认的两次漏水给川普公司造成的损失始终没有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蚌埠建设学校将其建筑安全体验馆的设备定制安装及布展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本案川普公司中标,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采购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在川普公司施工过程中,因天气原因造成蚌埠建设学校施工场地无法施工,川普公司设备受损,故对需要因重新整修造成的损失费用,理应由蚌埠建设学校承担。对于蚌埠建设学校辩称:川普公司的损失并非由其造成,该损失是因为房屋漏水造成,房屋所有权并不是蚌埠建设学校,而且该房屋还在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川普公司的损失应当由造成损失的侵权人承担。蚌埠建设学校并不是侵权人,因此不应当承担川普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场地是蚌埠建设学校提供并指定,损失是因蚌埠建设学校提供的场地漏雨造成,故损失是由蚌埠建设学校直接造成,对于蚌埠建设学校辩解的施工场地是2015年12月份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原蚌埠市重点工程局)通过招投标对蚌埠市职教园区项目(蚌埠建设学校)发包给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并于2017年12月1日,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教育局签定蚌埠市职教园区物业托管服务合同。因双方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对蚌埠建设学校的该项辩解,不予采信。对于川普公司要求蚌埠建设学校赔偿因2018年5月16日和2018年6月27日两次漏雨损失共计391189元(分别为202060元、189129元)的诉请,对2018年5月16日的损失,双方在2018年5月23日的确认函中予以明确,对该部分损失,予以认可;对2018年6月27日的损失,因双方只对损失的整修项目及实际测量受损数量进行了签字确认,但具体整修金额无法确认,故对川普公司提出的损失数额189129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蚌埠建设学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西安川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02060元;二、驳回西安川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8元,减半收取为3584元,由西安川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20元,蚌埠建设学校承担1864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陈述及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蚌埠建设学校是否应当赔偿川普公司损失。
2018年5月16日,暴雨导致蚌埠建设学校建筑安全体验馆屋顶漏水、室内积水。因场馆受损,无法进行下一步工序。2018年5月24日,蚌埠建设学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维修方案,由川普公司负责对墙体、吊顶进行维修,经蚌埠建设学校和监理单位确认,维修材料、烘干机、装修垃圾清运费、人员误工费、设备检测和移动费等合计为202060元。该维修项目及费用系施工过程中场馆漏水导致,均不属于双方《采购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系双方另行约定的施工项目。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维修的具体项目及费用均进行了确认。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按照双方确认的维修金额进行判决,符合本案查明事实。但对于双方一审庭审中均同意扣除的6000元烘干机费用,一审法院在判决未予扣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蚌埠建设学校认为本案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由蚌埠仲裁委申请仲裁,并主张损失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施工方承担,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蚌埠建设学校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未依据川普公司变更的诉请进行判决,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
二、蚌埠建设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西安川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6060元;
三、驳回西安川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68元,减半收取为3584元,由西安川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88元,蚌埠建设学校承担17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68元,由蚌埠建设学校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怀甫
审判员秦玉
审判员陈二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