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民再81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1-24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寿鹏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皇姑城建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辽民申354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寿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琼,被申请人皇姑城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庆、姚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寿鹏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双方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回迁房屋装修标准是否为简装房的认定有误;被申请人应支付二次装修补偿款及利息。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平,极大损害了航院百姓的合法权益,应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皇姑城建局辩称,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承诺向其交付的产权调换房为简装房,原审对此认定正确;再审申请人在拆迁过程中并未对二次装修补偿款提出主张或异议,其应承担败诉责任。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关于王寿鹏与皇姑城建局合同约定的回迁房屋装修标准是否为简装房问题。王寿鹏提交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向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航空学院地块如期按标准交付产权调换房有关事宜的函》等证据,虽发生在双方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但能否证明双方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皇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承诺了回迁房屋的装修标准为简装房标准。此节基本事实不清。王寿鹏主张二次装修补偿费损失应予赔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重审时应予查清。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2533号民事判决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志贤
审判员张广军
审判员王华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孟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