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2民辖14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1-06
审理经过
原告张立松与被告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未来博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裁定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
张立松诉称:2005年,张立松与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三被告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张立松被安置及取得安置房屋物权等权利无法实现。故张立松起诉请求解除《房屋认购协议》等。
本院认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公楼的施工单位,且与该院尚存在产权办理等事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被告未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公楼的施工单位,且与该院尚存在产权办理等事宜,鉴于上述特殊原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静
审判员张昆仑
审判员卫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