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黑民申220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1-0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立玲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安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字第4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立玲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一)裕安公司支付搬迁费用应按《阿城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二)原审判决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立玲的起诉请求为判令裕安公司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二条,将安置给周立玲的裕安家园小区B栋西二室(面积174.37平米)房屋立即交付给周立玲。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周立玲交付哈尔滨市阿城区裕安家园小区B栋西二室(面积174.37平方米)房屋一处;二、被告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周立玲搬迁补助费(按面积166.24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三、被告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周立玲菜窖补偿款800元;四、原告周立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被告黑龙江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差价款256,650元;五、驳回原告周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在裕安公司没有提起反诉前提下,判决超出了原告周立玲诉讼请求不当。原审周立玲主张案涉房屋已被裕安公司抵顶工程款给案外人,致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法履行。再审时,依法查清案涉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法履行,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综上,周立玲的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生亮
审判员冯涛
审判员娄威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