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黑民申148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19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丽颖、一审第三人李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港进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第一、其公司与李君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中除约定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外,还特别约定,按照拆迁标准,李君享有116.93平方米的住宅和40.93平方米的商服,但李君要求实际回迁160平方米的商服和80平方米的住宅各一套,回迁房屋面积差距大,应按照约定执行多退少补政策,在交付房屋之前补交房屋差价。因李君、王丽颖拒交差价,其公司才未交付房屋。第二、涉案房屋已经被案外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其公司已无法交付房屋,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港进公司与李君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注明:“此协议同李军非住宅协议执行讷河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有照房屋的面积加上无照房屋的面积及附属物补偿折合面积116.93平方米住宅(3500元/平方米)或40.93平方米商服(10000元/平方米),乙方不同意回迁住宅,要求回迁160平方米商服和80平方米住宅,经甲乙双方协商,给乙方回迁160平方米商服和80平方米住宅,上述条款及税费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多退少补。”根据文义解释,双方已达成合意,即港进公司同意给李君回迁160平方米商服和80平方米住宅,且在此基础上房屋面积出现差异时多退少补。对于房屋现有状态问题。一审审理期间经法院调查涉案房屋仍属于港进公司所有,且房屋的状态不影响案件事实的审查,亦非法定启动再审的情形之一,原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港进公司交付约定的房屋正确。综上,港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徐世敏
审判员王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