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豫01民终488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5-18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焕锋、王文兵因与被上诉人杨志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焕锋、王文兵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被上诉人杨志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胡焕锋、王文兵上诉请求:1、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杨志宪与二上诉人是劳务分包关系,二上诉人从被上诉人杨志宪手中承接了涉案工程,提供劳务获得劳务报酬,有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为证。2、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和借据,并非债权凭证,而是结算凭证。目前,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均存在劳务分包的情形,在劳务结算时,由工头出具借据,发包方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之后发包方再与工头进行结算,是行业习惯。被上诉人作为发包方,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杨志宪不能另行向上诉人追偿。3、一审法院在未查明“被上诉人杨志宪已经超额支付上诉人劳务款”的情况下,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杨志宪支付款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一条13款约定“在甲方基本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的前提下,乙方应保证工人工资的及时发放”。一审应查明被上诉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被上诉人支付的工资是否在欠付上诉人劳务款的范围内。二、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就被上诉人杨志宪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未予以查明或认定。根据合同显示,杨志宪仅作为河南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一审中上诉人对杨志宪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没有处理,也没有在判决文书中予以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情况:被上诉人代表的发包方未向上诉人进行劳务款结算时,二上诉人代表农民工向政府反映情况,经协调,由二上诉人出具欠条,工人签字从发包方处领款,工程竣工后再进行结算。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志宪辩称:一、上诉人雇佣工人承包工程,上诉人就有义务为工人支付工资;答辩人代替上诉人支付工人工资,上诉人就有义务偿还答辩人的垫付款。二、答辩人在一审中诉请的是垫付工资款,只要该垫付事实成立,上诉人就应该予以支付;若上诉人认为答辩人没有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其承包费,上诉人可以另案起诉,另行主张权利;上诉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以答辩人没有及时付款为由拒付垫付款是错误的。三、根据工人提供的《收据》可以看出,垫付工人工资是被上诉人本人垫付的,因此,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四、答辩人在一审中是依据上诉人向工人出具的《欠条》和工人给答辩人出具的垫付款《收条》起诉的,该事实和《劳务分包合同》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杨志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共计192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原告起诉日起至被告还清垫付款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4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用工、搭设现场内所有临时设施用工。
二、2014年9月24日,被告王文兵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20000元用于还账。
三、2015年2月12日,被告胡焕锋出具技术员宋宇恒工资清单一份,主要载明:下欠工资款37500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王文兵出具证明一份,主要载明:下欠宋宇恒37500元。2016年5月31日,宋宇恒出具证人证言一份,主要载明:杨志宪帮胡焕锋垫付工资款37500元。
四、2015年2月11日,被告胡焕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打混凝土块8600元整。2015年2月12日,覃由权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杨志宪垫付胡焕锋欠打混凝土块垫付金2000元。
五、2015年2月13日,被告胡焕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8号楼4-10屋外架工彭帮启工人工资18000元。2015年2月13日,彭邦启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胡焕锋欠彭帮启的欠款(杨志宪垫付)15000元。
六、2015年2月11日,被告胡焕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吕欢做后浇带6000元。2015年2月13日,吕欢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杨志宪垫付胡焕锋欠吕欢欠款垫付金6000元。
七、2015年2月13日,被告胡焕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8号楼地库木工朱永恒工人工资68900元。2015年2月13日,朱永恒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杨志宪垫付胡焕锋欠朱永恒欠条垫付金60000元整。
八、2015年2月13日,被告胡焕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8号楼南地库木工徐永全工人工资6300元。2015年2月13日,徐永全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杨志宪垫付胡焕锋欠徐永全垫付金4000元。
九、2015年2月11日,被告胡焕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主楼地下库附楼下木工老袁20000元。2015年2月12日,袁德鑫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杨志宪垫付胡焕锋欠本人欠款垫付金5000元。
十、2015年2月11日,被告胡焕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钢筋后台配料工人工资6900元。2015年2月12日,张龙、张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杨志宪垫付胡焕锋欠本人工资3000元整。
以上三到十项,原告共计垫付款项13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文兵借原告杨志宪20000元,有被告王文兵出具的借条在卷为凭,应予认定,该款被告王文兵应予偿还,并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原告为二被告垫付工人工资等款项共计132500元,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相关人员出具的收条等证据在卷为凭,应予认定,该款二被告应予返还,并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赔偿原告该款利息损失。二被告辩称原告垫付款项系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支付,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该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志宪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文兵、胡焕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志宪垫付款132500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志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4元,原告杨志宪负担856元,被告胡焕锋负担2857元,被告王文兵负担431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胡焕锋、王文兵提交瀚宇新城8#楼结算单一份,以证明本案二上诉人出具的借支凭证是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其不享有追偿权。被上诉人杨志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焕锋、王文兵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且不构成二审新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杨志宪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外,另确认以下事实:本案二审庭审中,根据本案情况,法庭要求被上诉人杨志宪于庭后七日内提交工程结算的依据及最终结算结果,但被上诉人杨志宪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应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庭审中,杨志宪述称其起诉请求的数额均是向工人垫付的工资,王文兵、胡焕锋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杨志宪起诉要求王文兵、胡焕锋支付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系因本案诉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引起,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原审判决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本案,并无不当。本案中,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杨志宪将自己承包的诉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王文兵、胡焕锋,合同无效;但是王文兵、胡焕锋作为实际劳务施工人,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本案中杨志宪要求王文兵、胡焕锋支付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王文兵主张杨志宪在支付工程款时已扣除了相应款项;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应的工程结算的证据。双方均确认,工程并未实际结算。因双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工程结算,目前杨志宪是否欠付(或超付)工程款项、杨志宪所诉请的垫付工资款是否已经扣除等情况不明;原审判决在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本案的同时,仅依据王文兵、胡焕锋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以及杨志宪垫付款项情况,判决由王文兵、胡焕锋支付相应款项,依据不足,应予纠正。关于本案中杨志宪所请求的垫付款项,应根据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性质,由双方在工程款结算中一并解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志宪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1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44元,由杨志宪及王文兵、胡焕锋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金
审判员谢宏勋
审判员李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