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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829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17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1民终829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08-02

审理经过

广州市协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5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五谷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2.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3.依法改判协爽公司对乾德健公司向五谷公司支付的服务报酬款809620元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协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根据五谷公司原审提供的证据1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可知,案涉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有人和第一发包人为协爽公司,协爽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乾德健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审并未查清该事实,遗漏该重要的证据。2.2017年6月13日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作出的《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关于红卫新村29号8、9、10、11栋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工请求的复函》海建局函[2017]1610号(一审五谷证据14,二审五谷公司证据2),明确是给协爽公司的复函,是协爽公司申请案涉项目开工,且再一次明确该项目“已经取得(海珠)区发改局社会投资备案证”,证明案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有人和第一发包人为协爽公司,协爽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3.协爽公司提供农商银行卡办理案涉项目并网申报(五谷公司二审证据3),该卡复印件上面明确注明用于办理光伏并网申报,且加盖协爽公司的公章,也证明案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有人和第一发包人为协爽公司。《用电报装授权委托书》(五谷公司二审证据4),协爽公司授权乾德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董森森作为案涉项目用电报装的代理人,也可以证明案涉项目建设单位、所有人和第一发包人为协爽公司。4.虽然乾德健公司和协爽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但是因为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所有人为协爽公司,且乾德健公司庭审中也承认协爽公司有委托其申报项目,根据五谷公司提交的证据,依法可以确定,该项目的第一发包人是协爽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协爽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协爽公司有义务提供案涉项目的相关证据,包括协爽公司的发包合同、协议(或者项目建设合同、协议)等,协爽公司没有合法理由不提供该相关证据,依法应推定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第一发包人是协爽公司。原审判决把举证责任认定为五谷公司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协爽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协议合法有效,乾德健公司依法应按照合同和协议约定支付第二期工程服务费给五谷公司,且协爽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等。关于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的问题,本案依法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案涉项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案例(山东省高级法院(2015)鲁民一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也证明“EPC”承包服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8.本案《EPC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和协议,无论案涉合同属于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9.假设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五谷公司已经按照合同施工(第2阶段)完毕,且微信通知合同约定的乾德健公司的合同联系人姚文交付成果,根据《EPC服务合同》第四条“4.2”的规定,乾德健公司在五谷公司交付成果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果五谷公司交付成果后三个工作日内,乾德健公司没有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涉工程款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10.原审协爽公司和乾德健公司质证均认可其真实性,政府网络平台也可以查询到该项目备案证,因为该备案证有效期为2年,所以网上显示已经“过期”见附件九;11.乾德健公司应依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第二阶段工程款;12.退一步来说,即使按照完成11#的施工安装工程量计算,五谷公司也已经完成了85%以上的工程,即11#的组件安装完(结构安装完,不含电气部分)。但此时五谷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已经采购了整个工程所需的全部组件,五谷公司所支出和垫付的资金远远超过了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一阶段(55.1772万元)和第二阶段(91.9620万元)应支付金额相加的总金额147.1392万元。13.根据《EPC服务合同》附件一得知乾德健公司在上诉状第一点及庭审认为案涉的“11#完工量只有42.6%”是完全错误的。

协爽公司辩称:原审法院不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协爽公司并非发包人,不能承担支付工程款,五谷公司应与乾德健公司解决。五谷公司若认为协爽公司是发包方,则证明五谷公司也认为案涉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无建设资质,合同应该无效。

乾德健公司述称:其认为应该驳回五谷公司全部上诉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谷公司无相关资质,故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其收取的工程款应返还给乾德健公司。

乾德健公司上诉请求:1.驳回五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双方签订的《EPC服务合同》无效;3.判令五谷公司返还工程款人民币661772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五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11#工程完工量是80%是错误的,应为42.6%。五谷公司在一审中明确在11#工程中只完成了太阳能电池板的安装,而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附件,太阳能电池板只是本工程中的一部分。原审法院在五谷公司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五谷公司完成了工程量的80%,且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计算,乾德健公司认为真实的工程完工量应为42.6%(方法:己完工的工程金额÷工程总造价)。2.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五谷公司不需要相关资质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已经认定本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依据2010年3月1日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知,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需要相关资质。因此五谷公司需要具备相关资质。而原审法院认为五谷公司的合作单位具备上述资质证书,等于五谷公司具备资质,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3.双方签订的《EPC服务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五谷公司无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能承接电力工程,而合同约定的是电力工程,因此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4.双方对工程施工发生争议后工程停止,协爽物业委托其他企业施工。原审判决书中认为乾德健公司没有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或保存证据,另委托其他人施工是错误的。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明显看出,双方对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存在争议,导致了工程停工。五谷公司组织工人讨要所谓拖欠的工程款,更导致了工程无法继续。有关工程停止的原因,主要责任在五谷公司,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归责于乾德健公司。且工程停工后协爽物业认为等待解决对其损失严重,所以委托其他企业继续完成工程。因此未能继续施工的责任在五谷公司,而违约方也是五谷公司。5.合同无效后,乾德健公司当然无需支付所谓的违约金和补偿金。6.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依据国家能源局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认定双方合同有效,是严重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同意简化的程序是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免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另,原审判决中还引用了该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作为依据。该条文规定光伏发电项目要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即2010年3月1日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且要符合建筑工程规范,反而支持了乾德健公司的观点。所以原审法院严重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五谷公司辩称:其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协爽公司述称:其同意乾德健公司的上诉意见。

五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乾德健公司按照《EPC服务合同》和《EPC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第二阶段服务报酬80.962万元(已经减去今年3月21日乾德健公司支付的11万元五谷公司施工工人工资款服务报酬),协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乾德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五谷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7年11月26日起,计算到2018年3月26日,以91962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乾德健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8392元给五谷公司;从2018年3月27日起以80962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直到付清本金为止;3.判令乾德健公司按照《EPC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2项规定,向五谷公司支付补偿金49万元;4.判令乾德健公司、协爽公司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

乾德健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签订的《EPC服务合同》无效;2.由五谷公司返还工程款661772元;3.诉讼费由五谷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27日和2017年11月10日,五谷公司(乙方)与乾德健公司(甲方)签订《EPC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五谷公司对协爽公司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作可研、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设计(不包含主体钢结构部分)及采购施工,进行EPC服务,并由甲方支付服务报酬;五谷公司在签约并收到预付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主体钢结构部分)完成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施工方案及图纸、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及图纸;在合同签订并收到预付款之日起49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采购、施工工作(不包含主体钢结构);甲方在五谷公司按上述规定时间交付成果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果五谷公司按上述时间交付成果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服务报酬总额为4904640元,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1#工程服务的30%,即551772元;在11#组件安装完(结构安装完,不包含电气部分)后3日内,支付8#、9#、10#工程服务的30%即919620元;在项目主体工程(光伏部分,不包含铝板及防水)完工后3日内,支付工程服务的20%即980928元;在项目并网后3日内,支付工程服务的50%即2452320元;备注栏可按照建筑面积不含税780元/平方米,以上述支付比例进行单栋的结算支付,其中8#、11#的面积均约为2358平方米,9#、10#的面积为1572平方米,合计6288平方米;当甲方终止或中断本合同其中一个项目或全部项目,或五谷公司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合同项目作暂停论,甲方每终止一个项目,应分别支付五谷公司本合同额的10%作为补偿;项目全部终止,五谷公司收清全部补偿金后,合同终止;(2.4款)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五谷公司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天,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时,五谷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五谷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供电局备案证下来开始算工日,合计38个工作日)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每逾期一天,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因其它分项工程造成工期耽误,甲方按照2.4条支付违约金;甲方的联系人是姚文。

签约后,五谷公司完成了图纸设计,并于2017年10月18日进场对11#楼进行施工。

五谷公司表示因乾德健公司未支付进度款,工程被迫于2018年1月23日停工,后于2018年3月21日撤场;在停工前,其已完成了11#楼的组件结构框架的施工安装工作,电缆线槽也安装了一部份,估算已完成11#楼全部工作量超过80%。(五谷公司提供与姚文的微信截图,显示2017年11月21、23日五谷公司已将完成工程的图片、视频发送给姚文,提出“11#组件已安装完毕”,姚方并未提出异议,只是回复“你的费用明细做好了吗”。)

乾德健公司表示在2018年1月4日后五谷公司已没有再施工,只完成了11#楼的太阳能光板的安装,电缆线槽都没有安装,估算五谷公司只完成11#楼的工作量30%;因五谷公司未再施工,故于2018年3月份另找了施工队拆除了五谷公司原已做好的工程(除顶部承受支架外),重新施工,现工程已全部完工,并已投入使用。

乾德健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至13日向五谷公司支付了551772元,后于2018年3月21日支付了11万元。

2018年1月4日,五谷公司向乾德健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单》,要求乾德健公司尽快付款,若刻意终止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之后,五谷公司因无法与乾德健公司协商解决工程余款及违约责任问题,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诉讼中,五谷公司提供的证据其中有:1、2017年11月23日,五谷公司与姚文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里面发送的图片,证明当时所完成工程的现场情况,即11#组件已安装完毕。(乾德健公司对微信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

2、光盘,证明五谷公司已完成工程的情况。(乾德健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

3、2017年6月13日,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的“海建局函[2017]610号”文,该局答复协爽公司涉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免除建设许可审批,要求协爽公司按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项目及周边安全等。

4、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证书,证明与五谷公司合作的设计审查单位具有资质。(乾德健公司不予确认。)

5、

广东高供电力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证明与五谷公司合作的施工单位具有资质。(乾德健公司不予确认。)

6、五谷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经营范围有太阳能发电系统的研发、技术咨询,太阳能光热产品及应用系统的研发、太阳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乾德健公司不予确认。)

7、涉案“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图纸,显示设计单位是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乾德健公司认为图纸未经其验收通过。)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案乾德健公司向五谷公司发包承揽的大楼“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是在原已建好并通水通电的大楼顶上布设光伏发电设备设施,故并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属于承揽合同。乾德健公司辩称五谷公司没有承装、承试、承修电力设施工程的资质,因而合同无效的意见,审查五谷公司的营业执照,有太阳能发电系统的研发及太阳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经营范围,现五谷公司也提供了合作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证明案涉工程的设计施工并未违反国家能源局发布并2013年11月18日施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规定。因此,乾德健公司对于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五谷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问题。五谷公司表示在2017年11月23日前已完成了11#楼的组件结构框架的施工安装工作,在2018年1月23日停工前又完成了部分电缆线槽的安装,11#楼完成的工作量超过80%。乾德健公司对此不予确认。五谷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了相关的视频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该证据可见至2017年11月23日11#楼组件结构框架的安装工作已完成。虽然五谷公司对此后继续安装的电缆线槽工作量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但乾德健公司并未举证反驳,而且其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不但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现场或保存相关证据,反而在未与五谷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另找施工队安装完成涉案工程,导致五谷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无法核算。对此,乾德健公司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原审法院采信五谷公司的主张,确认其已完成11#楼工作量的80%。

根据合同付款备注中的约定,“可按照建筑面积不含税780元/平方米,以上述支付比例进行单栋的结算支付,其中8#、11#的面积均约为2358平方米”计算,五谷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宜确认为1471392元(780元/平方米×2358平方米×80%)。因乾德健公司已付款661772元(551772元+11万元),扣减后,乾德健公司应向五谷公司支付809620元。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五谷公司表示其于2017年11月23日通知乾德健公司验收,但对方未作验收,故按照合同中“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1#工程服务的30%,即551772元;在11#组件安装完(结构安装完,不包含电气部分)后3日内,支付8#。9#。10#工程服务的30%即919620元”的约定,乾德健公司本应从2017年11月26日前支付第二期款,但乾德健公司直至2018年3月21日才付了11万元,故要求从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以第二期款919620元作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再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付款日止,另按809620元为本金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审查五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乾德健公司并未根据五谷公司的要求及时验收已完工的工程,及预付工程款,导致五谷公司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乾德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五谷公司的上述请求,有理,可予支持。

关于补偿金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甲方终止或中断本合同其中一个项目或全部项目,或五谷公司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合同项目作暂停论,甲方每终止一个项目,应分别支付五谷公司本合同额的10%作为补偿”,现乾德健公司未及时支付合同预付款,导致合同被迫中止,之后,乾德健公司又另找施工队另行施工,事实上已单方终止合同。依约应计付补偿金给五谷公司以补偿其损失。五谷公司请求按照合同金额的10%取整数即49万元计算,并无不妥,可予支持。

关于协爽公司的责任问题。乾德健公司与协爽公司均表示双方是合作关系。五谷公司虽主张协爽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但未对此进行举证,故其要求协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理据不足,不能支持。

乾德健公司反诉请求合同无效,及要求返还已付款,缺乏理据,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深圳市乾德健新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

深圳市五谷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服务报酬款809620元。二、被告

深圳市乾德健新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

深圳市五谷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以91962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809620元为本金,均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

深圳市乾德健新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

深圳市五谷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49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

深圳市乾德健新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870.96元(本诉受理费16662.1元、反诉受理费5208.86元),均由被告

深圳市乾德健新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五谷公司提交证据: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海珠区住房和建设税务局关于红卫新村29号8、9、10、11栋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工请求的复函》海建局函[2017]610号,3.农商银行卡,4.用电包装委托书,5.客户存款余额证明书,上述拟证明案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有人和第一发包人为协爽公司,其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乾德健公司、协爽公司对上述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五谷公司、乾德健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五谷公司上诉认为协爽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所有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涉《EPC服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鉴于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即便协爽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所有人,五谷公司与协爽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五谷公司要求协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欠缺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乾德健公司上诉认为原审认定11#工程完工量是80%是错误的,应为42.6%。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五谷公司虽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工程量,但是其原审提供了视频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应视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乾德健公司虽然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且乾德健公司在另找施工队安装前并未与五谷公司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导致五谷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无法核算,原审法院据此确认五谷公司已经完成11#楼工作量的80%,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对乾德健公司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乾德健公司上诉认为案涉《EPC服务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鉴于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并非建设工程纠纷,故本案不能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乾德健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光伏发电项目企业需要相关资质。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上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并非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综上,乾德健公司主张案涉《EPC服务合同》无效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因此,乾德健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认为其无需支付违约金和补偿金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五谷公司、乾德健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67.2元,由上诉人

深圳市五谷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1896.2元,上诉人

深圳市乾德健新能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8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欢

审判员丁阳开

审判员茹艳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筱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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