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584号
上诉人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利高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利高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被上诉人北京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鹰、黄佳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利高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初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路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案涉工程项目存在阴阳合同,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并非洪利高速公司与北京路桥公司之间签订的《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工程第一标段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合同》)。本案实际施工人为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浩路桥)和龙浩集团有限公司。龙浩路桥于2013年6月10日与北京路桥公司签订《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第一标段联营合同》(以下简称《联营合同》)。《联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1条约定:“管理费: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同意按中标合同价的1.4%上缴甲方管理费,在业主支付的计量进度款(含开工预付款)中按照1.4%提取支付给甲方……。”第1.6.2条约定:“甲方派出的现场管理人员共10人……。”2013年11月30日,龙浩路桥就案涉工程在《关于洪利高速公司施工及费用的备忘录(一)》(以下简称《备忘录(一)》)中承诺,乙方(龙浩路桥)负责挂靠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北京路桥公司)、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总承包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的施工;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施工总承包费用暂定为人民币52.5亿元。龙浩路桥承诺的该总包工程价款52.5亿元,相较《施工承包合同》总价68.5亿元,下浮了大约23.42%。案涉工程价款下浮23.42%后,为2019259870元,而非中标价2636648152元。2.一审法院在北京路桥公司未提供造价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将其单方制作,洪利高速公司不认可的《支付证书》载明的暂定工程进度款简单相加,并将相加的结果作为洪利高速公司应付工程款的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案涉《合同协议书》第4条、《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第6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条、《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条第1项、第17.3条等约定,案涉施工合同价为可调价格。北京路桥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是进度款,是按合同约定比例进行支付的,也是暂定价格。案涉《施工承包合同》已经实际解除,双方并未办理工程造价结算。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7.5条关于竣工结算的约定、第17.6条关于最终结清的条款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向洪利高速公司申请办理竣工结算,洪利高速公司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当以双方最终结算确定的工程价款为准。3.一审法院认定洪利高速公司欠付北京路桥公司412320473元错误。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世公司)编制的《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已完工程建安产值核算咨询报告》中已确定的工程涉及费用为2955625682元,该费用经深圳市欣广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广拓公司)于2018年8月核算,案涉第一标段对应的已完建安工程费为117294.85万元。洪利高速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18640.29万元,已超付工程款。北京路桥公司参与了中世公司编制的《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已完工程建安产值核算咨询报告》的外业调查,一审法院认定北京路桥公司未参与该报告的委托与编制,且未就该报告中不确定部分委托鉴定,属事实认定错误。中世公司于2016年1月编制的《湖北省洪利高速公路已完实体工程量核定咨询报告》仅为草稿,未进行成本核算,非正式送达的正式版报告,洪利高速公司对其核算的工程量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根据该报告认定北京路桥公司提供的《支付证书》的数据真实、准确,是错误的。4.一审法院关于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支付证书》形式要件齐备,只要陈春林签字就可以证明洪利高速公司已经审核,而洪利高速公司关于签证需经董事会审核并加盖其公章的主张完全是洪利高速公司内部管理责任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显属事实认定错误。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支付证书》不能证明洪利高速公司认可其所载明的具体工程内容和价款数额。北京路桥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1.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明确回复可以对《支付证书》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以洪利高速公司提供的比对样本不符合鉴定机构要求为由,退回其形成时间鉴定申请,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2.一审法院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拒绝接受洪利高速公司于一审开庭前提供的《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第一合同段索赔专项审核报告》以及对洪利高速公司申请调取由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调走及保管的项目资料不予调取,违反法律程序,对应查明的事实未予查明。3.一审法院以洪利高速公司单方委托为由,不采纳欣广拓公司出具的《第一合同段已完工程结算造价》,却采纳北京路桥公司单方计算的《支付证书》,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欣广拓公司出具的报告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应当作为洪利高速公司应付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支付证书》系其于一审诉讼前集中补做和伪造,二审法院应采信欣广拓公司出具的《第一合同段已完工程结算造价》或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4.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一审法院应依申请或职权将可能影响合同效力认定的当事人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洪利高速公司一审提交的众多证据证明,龙浩路桥、龙浩集团有限公司、龙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浩国际)互为关联公司。龙浩路桥以施工总承包人的身份与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足以证明,龙浩路桥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北京路桥公司在中标后于2013年6月10日与龙浩路桥签订《联营合同》约定,由龙浩路桥借用北京路桥公司的资质对案涉工程进行转包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案涉《施工承包合同》应为无效,一审法院对该合同效力的认定错误。龙浩路桥于2013年11月30日与保利达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达国际)签订《备忘录(一)》承诺,按北京路桥公司投标总价下浮23.42%。该约定是实际施工人与洪利高速公司基于对案涉工程成本利润核算等因素以及龙浩路桥的资质水平低于北京路桥公司的考量作出的意思表示。双方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也是《备忘录(一)》,一审法院应以《备忘录(一)》的约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一审法院以《施工承包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显属不当。(四)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不是北京路桥公司。基于案涉工程挂靠及违法分包的事实,北京路桥公司不享有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洪利高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
北京路桥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洪利高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1.北京路桥公司与洪利高速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实际履行该合同。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阴阳合同”及实际施工人。案涉《施工承包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北京路桥公司收到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后,依约履行工程施工义务。洪利高速公司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实际是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案涉工程施工人员均与北京路桥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施工期间,工程款的收款主体和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主体均为北京路桥公司。案涉工程施工资料均由北京路桥公司签章确认。在洪利高速公司丧失案涉工程特许经营权后,案涉工程新的发包人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交投公司)与北京路桥公司就未完工部分另行订立施工合同,约定由北京路桥公司继续施工。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案涉工程施工主体为北京路桥公司。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北京路桥公司在《施工承包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了合同。洪利高速公司提交的《联营合同》无原件,且存在严重缺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提交的《备忘录(一)》未加盖公司印章,本案双方当事人也未参与签订,与本案无关联。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其所称实际施工人施工的记录、签证资料等。洪利高速公司一审庭审中自认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与其主张存在实际施工人相悖。2.案涉《施工承包合同》解除后,洪利高速公司应依法依约支付欠付工程进度款,其要求办理结算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发包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其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成就。另,根据案涉《通用合同条款》第22.2.4条“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约定,洪利高速公司应在案涉《施工承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款,无权要求另行办理结算并按照结算结果确认工程价款。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支付证书》均经洪利高速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签认。案涉《支付证书》载明的各期工作量与中世公司根据北京路桥公司与洪利高速公司诉前共同委托出具的《湖北省洪利高速公路已完实体工程量核定咨询报告》相符,载明的各期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能够与洪利高速公司的各笔付款凭证金额相互印证。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程完工后才应进行竣工结算。洪利高速公司已被案涉工程新的业主湖北交投公司取代,与北京路桥公司不具备办理竣工结算的现实可行性。3.一审法院采信中世公司于2016年1月出具的《湖北省洪利高速公路已完实体工程量核定咨询报告》符合证据规则。洪利高速公司主张应采信其单方委托欣广拓公司出具的《第一合同段已完工程结算造价》于法无据。中世公司是根据北京路桥公司与洪利高速公司诉前的共同委托,对案涉已完实体工程量出具的咨询报告。该报告经中世公司加盖印章,且能够与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支付证书》相互印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北京路桥公司未参与中世公司于2017年9月出具的报告的评估活动。中世公司出具该份报告依据的资料系设计文件而非施工文件。从内容看,该份报告系保留意见报告,不具有参考或依据价值。一审诉讼期间,欣广拓公司根据洪利高速公司的单方委托出具的咨询报告,未得到北京路桥公司的认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洪利高速公司主张对案涉《支付证书》的签认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陈春林是洪利高速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其职责范围是负责案涉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其签名行为应当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由洪利高速公司承担。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春林的签认行为存在效力瑕疵。且即便陈春林的签认行为存在效力瑕疵,案涉《支付证书》经过总监办盖章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洪利高速公司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合同副总经理蒋炳元签认,陈春林只是最后的签认人。洪利高速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签认行为存在虚假情形。(二)一审法院程序合法。1.洪利高速公司提交材料不符合鉴定机构要求,一审法院司法鉴定处下达《不予委托意见书》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期间,洪利高速公司自行撤回了笔迹鉴定申请。对于形成时间及工期鉴定申请,洪利高速公司因提交的材料达不到鉴定机构要求而被退件。洪利高速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具备举证能力,在其无法提交完整、必备鉴定资料的情形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于工程造价,赶工、停窝工损失等,洪利高速公司一审中并未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支付证书》《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等均依约履行申报程序,得到北京路桥公司、洪利高速公司及监理单位的共同签认。对于已完工程量,北京路桥公司、洪利高速公司共同委托中世公司出具咨询报告。一审法院根据以上证据足以对案涉工程造价、索赔金额等事项作出认定,洪利高速公司申请进行鉴定确无必要。且在案涉同一工程第二标段的诉讼案件中,洪利高速公司虽提出工程造价申请,却因无法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而被鉴定机构以“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为由退件。参照该案,即使洪利高速公司再次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相应的鉴定程序亦极有可能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是由洪利高速公司和北京路桥公司共同摇号确定,鉴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应以该鉴定机构的意见为准。且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复函第一条声明,“在只提供检材的情况下,依据现有条件,我中心不能对检材的具体时间进行鉴定”;第二条声明“最终的鉴定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倾向性的或无结论”;亦非洪利高速公司所称“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明确回复可以鉴定文件形成时间”。案涉工程大部分资料由洪利高速公司持有。洪利高速公司作为鉴定申请人不能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鉴定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洪利高速公司称案涉资料被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占有,致使其无法提交完整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2.一审法院不采信洪利高速公司单方委托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欣广拓公司系洪利高速公司一审期间单方委托的咨询机构,其出具的咨询报告,未得到北京路桥公司的认可,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北京路桥公司是经合法招投标程序与洪利高速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洪利高速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北京路桥公司工程款,一审法院依据该合同判决其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工程施工主体是北京路桥公司,洪利高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认定无需追加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路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洪利高速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200233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5510134元(此金额暂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此后违约金以每一期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之标准,计算至逾期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北京路桥公司在施工范围内就洪利高速公司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洪利高速公司承担。
洪利高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路桥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暂自2017年2月7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止为3万元/天×101天=303万元,实际应计算至完工之日止,以人民币26366481.52元为限);2.依法判令北京路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后,洪利高速公司变更反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北京路桥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以3万元/天为标准,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即案涉《施工承包合同》解除之日止),3万元/天×168天=504万元。2.依法确认洪利高速公司未拖欠北京路桥公司工程款,并依法判令北京路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1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洪湖至监利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业主的批复》(鄂政函【2008】291号),确认保利达国际为洪湖至监利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其预注册设立的洪利高速公司为本项目法人。
2009年2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洪湖至监利高速公路特许权协议的批复》(鄂政函【2009】21号),原则同意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湖北省洪湖至监利高速公路特许权协议》,并授权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与保利达国际签署《湖北省洪湖至监利高速公路特许权协议》,同意项目收费期限为30年(从实际收费之日起计算)。2009年4月19日,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与洪利高速公司签订了前述协议。
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9】192号),原则同意案涉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
2010年7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外商投资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基础【2010】1598号),批准了本案所涉项目的建设。
2010年7月29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外商投资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核准的批复的通知》(鄂发改交通【2010】839号),督促洪利高速公司尽早开工建设。至此,洪利高速公司取得了案涉项目法人资格。
根据洪利高速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洪利高速公司成立时间为2008年6月16日,注册资本贰亿捌仟贰佰万美元整,法定代表人为梁志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2017年6月7日,胡家为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出具声明书,主要提述内容为:1.保利达国际为洪利高速公司唯一股东和出资人,持有洪利高速公司100%股权,2.梁志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E710815(3))是洪利高速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3.早期保利达国际曾委托高探春女士代管洪利高速公司公章,后虽已经解除代管安排,但因故没有取回,故现时洪利高速公司的公章不能正常使用。另外,声明书还确认经董事会决议,梁志雄代表洪利高速公司委托民事诉讼代理人、确认送达地址为代理律师的办公地址等。
洪利高速公司于2012年6月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即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招标公司)公开向社会招标。北京路桥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成套招标公司递交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并根据成套招标公司要求于2012年7月30日汇入投标保证金80万元。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北京路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印签、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2012年7月19日,北京路桥公司收到成套招标公司书面《中标通知书》,成为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第一标段)的承包人。中标价格为2636648152元;项目经理为郭冬春,项目总工为孙志永。
2012年8月8日,北京路桥公司(承包人)与洪利高速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其中第1条约定:第一标段由K0+000至K26+000,长约26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100KM/h,K0+000至K26+000范围内的路基、桥涵工程、交叉工程;K0+000至K58+650范围内的路面。其中路基土石方5598立方米,特大桥24230m/2座以及其他构筑物工程等(以上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第2条约定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范围包括: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补充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他合同文件。双方还约定,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42个月,签约合同价为2636648152元。其中与案涉项目争议有关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第1项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第2项逾期交工违约金为30000元/天,第3项约定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为1%签约合同价;第6项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按16.1.2条款执行;第7项开工预付款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材料和设备预付款比例为10%签约合同价;第10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为相当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1.5条“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增加第(6)款:如因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永久性用地或者拆迁原因,使承包人不能按计划施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允许承包人索赔。第11.6条“工期提前”的奖励标准为30000元/天;第15.4条约定了“变更的估价原则(调价公式)”等。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条“预付款”载明: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其中,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第17.3.3条“工程进度付款”第(2)目约定: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数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数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通用合同条款》第10.1“合同进度计划”是指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该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第11.3条“发包人的工期延误”中约定了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并以列举方式列明7种情形,第(4)目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第(6)目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第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第17.3.1条“付款周期”约定“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第17.3.2条“进度付款申请单”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进度付款进度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还应当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因履行合同发生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第17.3.3条“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约定,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22.2.1条“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包括5种情形,其中第(1)目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第(2)目为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第22.2.2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约定,发包人发生除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第23.1条“承包人索赔的提出”中约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第23.2条“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约定,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以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012年8月12日,洪利高速公司向案涉工程的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项目部及总监办发出《关于执行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开工前主要准备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鄂洪利司【2012】41号),并下发了开工前主要准备工作计划安排。同年8月20日,洪利高速公司再次发出《关于开展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设计技术交底和现场交桩工作的函》(鄂洪利司【2012】52号),明确在同年8月底完成全线控制桩现场交桩工作和在9月中旬完成设计技术交底工作。
2012年10月,洪利高速公司(甲方)与北京路桥公司(乙方)订立《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试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洪湖至监利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内,里程桩号为K9+752、K12+427。工作内容包括试桩、锚桩、承台、反力梁等反力系统构件,配合静载实验,实验完成后实体拆除工作等。合同为单价承包合同,具体单价见《工程量清单》,合同总暂定价为7702874元,最终以实际施工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工期为140天,从合同签订的第10天开始计算。此外,双方还就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依据、现场管理与工程监理、一般义务、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等内容进行约定。2012年12月31日,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对该案涉工程出具试桩工程桩基完整性检测中间结果报告。北京路桥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递交了《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试桩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申请书》(编号JS-001),双方共同在《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试桩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证书》(编号JS-002)签字盖章,确认竣工结算总价为7702874元。北京路桥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洪利高速公司出具了加盖项目部财务专用章,金额为7702874元的收款收据(编号0302887),2014年5月13日,洪利高速公司向北京路桥公司工行北办贷款监管户98437汇入试桩工程款7702874元。
2013年8月6日,监理人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飞公司)向北京路桥公司签发《合同段开工令》,载明开工时间为2013年8月6日,完工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2015年12月,经北京路桥公司与洪利高速公司协商,双方共同委托中世公司对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第一合同段已完成实体工程量建安产值核定(200章-400章)进行造价咨询。2016年1月,中世公司出具《湖北省洪利高速公路已完实体工程量核定咨询报告》,对第一合同段完成实体工程量予以核定。在该咨询报告第六条“其他应说明的事项”部分载明,第五条形成的相关费用是在依据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及变更设计图注的基础上,并结合外业调查数据,综合计算而来。对部分现阶段无法核查的项目,均按照设计数量考虑,如实施阶段存在偏差,建议由相关有权部门判定。
北京路桥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开始根据合同约定编制并报送《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直至2016年10月25日,共计26期。其中:1.2012年12月20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01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中所附《2012年12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开工预付款、完成金额及支付金额为2000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郭冬春、总监理工程师李连华、业主单位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蒋家茂均签名。所附《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单位计划部经办人孟兆春、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2013年6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02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3年6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金额为2440.8119万元,本期扣除保留金金额1220406元,应付金额为2318.7713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郭冬春、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3年6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郭冬春、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另外,在加盖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印章的《2013年6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郭冬春、总监办计量员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李奎元、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3.2013年7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03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3年7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金额为1757.3484万元,扣除本期保留金金额878674元,应付金额为1669.4810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3年7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在加盖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印章的《2013年7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李奎元、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上期末支付金额为2000万元,本期预付款支付金额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中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1.6%,累计扣回金额0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李奎元、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4.2013年10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04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3年10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金额1857.0347万元,扣除保留金金额928517元,应付金额1764.1830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3年10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3年10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员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李奎元、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上期末支付金额为2000万元,本期预付款支付金额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2.3%,累计扣回金额0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李奎元、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5.2013年11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05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3年11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第100-900章金额1876.6732万元,完成项目预付款支付金额6000万元,扣除保留金金额948837元,本期支付金额为合计完成金额减去保留金金额后7802.7895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3年11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3年11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李奎元、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上期末支付金额为2000万元,本期支付金额6000万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3%,累计扣回金额0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李奎元、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6.2013年12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06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3年12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3362.7437万元,本期保留金金额1681372元,第400章桥梁、涵洞合同金额2089009265元,本期完成3251.8554万元,本期合并完成金额3362.7437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3年12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3年12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李奎元、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8000万元,本期支付金额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4.3%,累计扣回金额0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李奎元、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7.2014年2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07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4年2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3806.1728万元,本期保留金金额1903086元,本期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减去保留金金额,为3615.8642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4年2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4年2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员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8000万元,本期支付金额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5.7%,累计扣回金额0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8.2014年4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08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4年4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2408.94万元,本期保留金1204260元,本期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减去保留金金额后的2288.0934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4年4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4年4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员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8000万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6.6%,累计扣回金额0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员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9.2014年5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09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4年5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1956.4282万元,本期保留金为978214元,本期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减去保留金后的1858.6068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4年5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4年5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员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8000万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7.4%,累计扣回金额0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员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10.2014年6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10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4年6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4594.4054万元,保留金金额2297203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减去保留金后的4364.6851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4年6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4年6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8000万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9.1%,累计扣回金额0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11.2014年7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11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4年7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4664.3870万元,本期预付款支付金额3500万元,奖金支付金额5万元,保留金金额2332194元,本期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加预付款支付金额加奖金减去保留金后的7936.1676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4年7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4年7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11500万元,本期支付3500万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10.9%,累计扣回金额0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发放奖金5万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12.2014年8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12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4年8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5361.7001万元,预付款金额3500万元,保留金2680850元,支付金额应为完成金额加预付款减去保留金金额后为8593.6151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4年8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4年8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15000万元,本期支付3500万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12.9%,累计扣回金额0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本期发放奖金0万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13.2014年9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13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4年9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5047.0587万元,保留金2523529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减去保留金后的4794.7058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4年9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4年9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15000万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14.9%,累计扣回金额0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本期发放奖金0万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14.2014年10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14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4年10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7057.7038万元,预付款支付金额113664815元,保留金3528852元,本期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加预付款金额减去保留金后180713001元;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4年10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4年10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徐海英、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113664815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17.53%,累计扣回金额0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本期发放奖金0万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15.2014年11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15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4年11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9638.8894万元,保留金4819445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减去保留金后的9156.9449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4年11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4年11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21.18%,累计扣回金额0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本期发放奖金0万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16.2014年12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16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4年12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9241.4943万元,保留金4620747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减去保留金以后的8779.4196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4年12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4年12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24.69%,累计扣回金额0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本期发放奖金0万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17.2015年1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17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5年1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136357072元,支付奖金金额763114元,保留金6817854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加奖金减去保留金后的130302332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蒋炳元、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5年1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新、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5年1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29.86%,累计扣回金额0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本期发放奖金763114元,累计发放奖金813114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18.2015年3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18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5年3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9061.9656万元,扣除预付款金额1740.1878万元,保留金4530983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减去预付款金额、减去保留金后的6868.6795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李文雅、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5年3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魏林、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5年3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33.30%,累计扣回金额0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累计发放奖金813114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19.2015年4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19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5年4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7399.7497万元,扣除预付款金额1476.5230万元,保留金3699875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减去预付款金额、减去保留金金额后的5553.2392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陈运峰、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李文雅、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5年4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魏林、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5年4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36.10%,累计扣回金额0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累计发放奖金813114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2015年5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20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5年5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8333.0351万元,材料设备预付款金额1131.2003万元,扣预付款金额1666.3616万元,保留金4166518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加材料设备预付款金额减去扣预付款金额、减去保留金后的7381.2220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陈运峰、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李文雅、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5年5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魏林、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5年5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39.26%,累计扣回金额0元;《材料、设备预付款计算表》(JL-08)载明,支付预付款1131.2003万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累计发放奖金813114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1.2015年7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21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5年7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9731.4483万元,材料设备预付款8245472元,扣预付款金额1893.1134万元,保留金金额4865724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加材料设备预付款,减去预付款金额、减去保留金金额后的8176.3097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陈运峰、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李文雅、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5年7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魏林、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5年7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宋国琼、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42.85%,累计扣回金额0元;《材料、设备预付款计算表》(JL-08)载明,支付预付款金额8245472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累计发放奖金813,114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宋国琼、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2.2015年10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22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5年10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323495614元,本期其他支付金额20万元,扣预付款金额6523.0675万元,保留金1617.4781万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加其他支付金额减去预付款金额,减去保留金金额后的242290158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李文雅、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5年10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魏林、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5年10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宋国琼、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55.22%,累计扣回金额0元;《材料、设备预付款计算表》(JL-08)载明,支付预付款金额1955.7475万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累计发放奖金813114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宋国琼、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3.2015年11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23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5年11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2961.1652万元,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金额-4122736元,扣预付款5958825元,保留金1480583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加材料设备预付款,减去预付款金额、减去保留金金额后为1804.9508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李文雅、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5年11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魏林、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5年11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56.35%,累计扣回金额5958825元,至本期末累计扣回138951358元;《材料、设备预付款计算表》(JL-08)载明,支付预付款金额-4122736元,至本期末支付15434739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累计发放奖金813114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4.2015年12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24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5年12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9481832元,扣预付款1898387元,保留金金额474092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减去预付款金额,减去保留金金额后为7109353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李文雅、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5年12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魏林、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5年12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56.71%,本期扣回款1898387元,《材料、设备预付款计算表》(JL-08)载明,本期支付预付款金额0元,累计支付15434739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累计发放奖金813114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5.2016年4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25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6年4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9553031元,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金额1721818元,其他支付金额-20万元,扣开工预付款1898387元,保留金金额477653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加材料设备预付款,加其他支付金额,减去开工预付款、减去保留金以后为8698829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李文雅、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6年4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李文雅、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6年4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57.07%,本期扣回金额1898387元;《材料、设备预付款计算表》(JL-08)载明,本期支付预付款金额1721818元,累计支付17156557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累计发放奖金813114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6.2016年10月25日编制的《第一合同段第26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所附《2016年10月支付证书》(JL-01)载明:本期完成项目为第100-900章,完成金额4047.8356万元,扣开工预付款8068143元,保留金2023919元,支付金额为完成金额减去开工预付款、减去保留金后的3038.6324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分管合同副总经理林理广、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李文雅、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2016年10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理工程师林宜豪、业主工程部负责人魏林、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2016年10月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承包人项目经理黄智军、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至本期末支付金额263664815元,本期支付0元;《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比例为58.60%,本期扣回金额8068143元,本期末累计扣回150816275元;《材料、设备预付款计算表》(JL-08)载明,本期支付预付款金额0元,累计支付17156557元;《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累计发放奖金813114元;上述计算表中承包人计量员王小宾、总监办计量工程师孔静、业主计划部经办人罗高保、计划部负责人聂天彪均签名确认。
北京路桥公司2016年10月25日编制的《2016年10月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0日)载明,合同金额为2636648152元;修编后金额为2916333400元;累计完成比例58.60%;累计完成1545163304元。另据北京路桥公司编制的《洪利一标工程款支付情况汇总表》载明,洪利高速公司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共计支付款项58笔,总支付工程款金额1178700000元,差欠应付工程款金额为420023347元。此外,北京路桥公司编制的“洪利1标索赔台账”载明,截至2017年3月31日,北京路桥公司申报索赔金额为41167464元,业主审批金额为39809946元,其起诉利息索赔金额为35510134元(截至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
结合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索赔资料,共计24组,现分述如下:1.2013年1月1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01),原因是洪利高速公司截至2013年1月17日逾期付款累计2000万元,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该意向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同日签收,并经审核同意上报。另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1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46328元(含税)。2013年2月1日,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索赔通知书》(HL-01-YQ-01-01),明确申请索赔金额为46328元(含税金),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同日签收,并经审核同意上报。同日,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2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并同意上述索赔申请;2月7日,聂天彪签名确认洪利高速公司签收该索赔申请单。2月4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2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46328元;2月9日,蒋家茂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4480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2013年3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1-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该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同日签收,并经审核同意上报。另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2月2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78757元(含税)。3月1日,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3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3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78757元,累计索赔金额125085元;3月7日,聂天彪签名确认洪利高速公司签收该索赔申请单。3月4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3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78757元;3月9日,蒋家茂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7616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2013年4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1-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该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同日签收,并经审核同意上报。另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3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85210元(含税)。4月1日,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4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4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85210元,累计索赔金额210295元;4月7日,聂天彪签名确认洪利高速公司签收该索赔申请单。4月3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确认本期索赔费用85210元;4月10日,蒋家茂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8240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2013年5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1-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该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同日签收,并经审核同意上报。另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4月3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79419元(含税)。5月1日,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5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79419元,累计索赔金额289714元;5月7日,聂天彪签名确认洪利高速公司签收该索赔申请单。5月4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5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79419元;5月9日,蒋家茂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7680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2013年6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1-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该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同日签收,并经审核同意上报。另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5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74455元(含税)。6月1日,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6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6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74455元,累计索赔金额364169元;6月7日,聂天彪签名确认洪利高速公司签收该索赔申请单。6月4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6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74455元;6月9日,蒋家茂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7200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6.2013年7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1-06)、《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该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同日签收,并经审核同意上报。另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6月3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57578元(含税)。7月1日,郭冬春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7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7月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57578元,累计索赔金额421747元;7月8日,聂天彪签名确认洪利高速公司签收该索赔申请单。7月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7月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57578元;7月1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5568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7.2013年8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1-07)、《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该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同日签收,并经审核同意上报。另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7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56420元(含税)。8月1日,徐海英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8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8月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56420元,累计索赔金额478167元;8月8日,聂天彪签名确认洪利高速公司签收该索赔申请单。8月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8月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56420元;8月1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5456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8.2013年9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1-08)、《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该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同日签收,并经审核同意上报。另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8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40868元(含税)。9月1日,徐海英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9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9月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40868元,累计索赔金额519035元;9月8日,聂天彪签名确认洪利高速公司签收该索赔申请单。9月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40868元;9月1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952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9.2013年10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1-09)、《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该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同日签收,并经审核同意上报。另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9月3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4746元(含税)。10月1日,徐海英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0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10月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34746元,累计索赔金额553781元;10月8日,聂天彪签名确认洪利高速公司签收该索赔申请单。10月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0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4746元;10月1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360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10.2013年10月12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1-10)、《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该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同日签收,并经审核同意上报。另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10月1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2740元(含税)。10月12日,徐海英签名确认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0月13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10月15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12740元,累计索赔金额566521元;10月19日,聂天彪签名确认洪利高速公司签收该索赔申请单。10月17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0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2740元;10月22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232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需说明的是,上述索赔资料为北京路桥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主张逾期支付第1期工程计量款,索赔事件首次发生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申请索赔依据及有关合同条款为公路工程标准招投标专用合同条款(2009版)17.3.3条。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2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3年6月25日上报第2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3年7月23日支付完第2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23187713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意向书,王咏辉代表驻地监理组签名,并同意经审核上报。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8月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61385元(含税)。2013年8月9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2-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61385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61385元,累计索赔金额61385元;8月13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8月11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8月12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61385元;8月1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5936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9月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18,933元(含税)。2013年9月9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2-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18933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18933元,累计索赔金额180318元;8月15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13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18933元;9月1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1501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10月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15096元(含税)。2013年10月9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2-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1509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15096元,累计索赔金额295414元;10月11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0月13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0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15096元;,10月1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1130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11月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60362元(含税)。2013年11月9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2-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6036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60362元,累计索赔金额355776元;11月15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1月13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1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60362元;11月1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5837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11月2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3713元(含税)。2013年11月29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2-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3713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3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3713元,累计索赔金额389489元;12月1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2月3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3713元;12月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260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3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03),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3年7月25日上报第3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3年8月22日支付完第3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16694810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9月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8671元(含税)。2013年9月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3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3-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867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9月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8671元,累计索赔金额38671元;9月1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1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1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8671元;9月14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7396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10月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82868元(含税)。2013年10月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3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3-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82868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0月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82868元,累计索赔金额121539元;10月1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0月1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0月1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82868元;10月14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80135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11月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85630元(含税)。2013年11月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3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3-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85630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1月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85630元,累计索赔金额207169元;11月1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1月1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1月1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85630元;11月1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82806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12月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77294元(含税)。2013年12月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3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3-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77294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77294元,累计索赔金额284463元;12月1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2月1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1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77294元;12月1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74745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12月24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7355元(含税)。2013年12月25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3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3-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7355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2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7355元,累计索赔金额321818元;2014年1月1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2月29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3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7355元,2014年1月4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6123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4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3年11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04),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3年10月25日上报第4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3年11月22日支付完第4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17641830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3年12月7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43748元(含税)。2013年12月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4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4-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43748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43748元,累计索赔金额43748元;2013年12月14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2月12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43748元;2013年12月17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4234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1月7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83266元(含税)。2014年1月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4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4-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8326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83266元,累计索赔金额127050元;1月14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月12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83266元;1月17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8052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1月2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531元(含税)。2014年1月22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4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4-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53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月29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531元,累计索赔金额130581元;1月14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月2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月2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531元;2月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415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5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05),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3年11月25日上报第5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3年12月23日支付完第5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78027895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1月1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35665元(含税)。2014年1月19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5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5-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35665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35665元,累计索赔金额335665元;1月25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月23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月2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35665元;1月2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24596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截至时间2014年2月1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39771元(含税)。2014年2月19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5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5-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3977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2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39771元,累计索赔金额675436元;2月25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2月23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2月2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39771元;2月2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2856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3月1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85157元(含税)。2014年3月19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5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5-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85157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3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85157元,累计索赔金额960593元;3月24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3月22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3月2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85157元;3月2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275754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4月1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89236元(含税)。2014年4月19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5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5-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8923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89236元,累计索赔金额1249829元;4月25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22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2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89236元;4月2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279699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5月13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78495元(含税)。2014年5月14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5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5-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78495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5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78495元,累计索赔金额1428324元;5月20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5月18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5月19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78495元;5月23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72609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6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06),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3年12月25日上报第6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4年1月22日支付完第6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31946065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2月13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16285元(含税)。2014年2月14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6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6-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16285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2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16285元,累计索赔金额116285元;2月20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2月18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2月19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16285元;2月23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1245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3月13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47998元(含税)。2014年3月14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6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6-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47998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3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47998元,累计索赔金额264283元;3月20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3月18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3月19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47998元;3月24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43118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4月13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63855元(含税)。2014年4月14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6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6-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63855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63855元,累计索赔金额428138元;4月20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18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19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63855元;4月23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58452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5月13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58570元(含税)。2014年5月14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6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6-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58570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5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58570元,累计索赔金额586708元;5月20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5月18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5月19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58570元;5月23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5334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5月29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5734元(含税)。2014年5月30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6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6-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5734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6月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5734元,累计索赔金额622442元;6月5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6月3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6月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5734元;6月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4556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7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07),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4年2月25日上报第7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4年3月25日支付完第7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36158642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4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5723元(含税)。2014年4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7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7-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95723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5723元,累计索赔金额95723元;4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5723元;4月19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92566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5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79479元(含税)。2014年5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7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7-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79479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79479元,累计索赔金额275202元;5月15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5月13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5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79479元;5月1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7356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6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52698元(含税)。2014年6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7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7-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52698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6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52698元,累计索赔金额427900元;6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6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6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52698元;6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47663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7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9496元(含税)。2014年7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7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7-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949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7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9496元,累计索赔金额467396元;7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7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7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9496元;7月19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8193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8月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8415元(含税)。2014年8月2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7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7-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8415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8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8415元,累计索赔金额485811元;8月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8月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8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8415元;8月9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7808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8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4年5月24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08),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4年4月25日上报第8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4年5月23日支付完第8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22880934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6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68144元(含税)。2014年6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8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8-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68144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6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6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68144元,累计索赔金额68144元;6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6月1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6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68144元;6月2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6589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7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13573元(含税)。2014年7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8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8-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13573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7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7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13573元,累计索赔金额181717元;7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7月1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7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13573元;7月2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09828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8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03372元(含税)。2014年8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8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8-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0337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8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8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03372元,累计索赔金额285089元;8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8月1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8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03372元;8月2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99964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9月4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52482元(含税)。2014年9月5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8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8-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5248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9月6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9月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52482元,累计索赔金额337571元;9月1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1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1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52482元;9月1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5075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9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09),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4年5月25日上报第9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4年6月22日支付完第9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18586068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7月4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6902元(含税)。2014年7月5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9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9-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690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7月6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7月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6902元,累计索赔金额36902元;7月1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7月1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7月1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6902元;7月1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5685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8月4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5331元(含税)。2014年8月5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9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9-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9533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8月6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8月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5331元,累计索赔金额132233元;8月1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8月1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8月1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5331元;8月1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9218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9月4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5331元(含税)。2014年9月5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9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09-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9533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9月6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9月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5331元,累计索赔金额227564元;9月1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1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1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5331元;9月1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9218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10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10),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4年6月25日上报第10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4年7月23日支付完第10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43646851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8月1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66097元(含税)。2014年8月1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0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0-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66097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8月17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8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66097元,累计索赔金额166097元;8月2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8月2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8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66097元;8月2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6062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9月4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44433元(含税)。2014年9月5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0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0-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44433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9月6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9月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44433元,累计索赔金额310530元;9月11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9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10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44433元;9月14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3967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11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11),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4年7月25日上报第11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4年8月22日支付完第11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79361676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9月4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70701元(含税)。2014年9月5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1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1-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7070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9月6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9月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70701元,累计索赔金额170701元;9月11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8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9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70701元;9月13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65072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9月12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67616元(含税)。2014年9月13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1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1-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6761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9月14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67616元,累计索赔金额238317元;9月19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17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67616元;9月23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65386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14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4年11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14),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4年10月25日上报第14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4年11月22日支付完第14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100678694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4年12月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66526元(含税)。2014年12月9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4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4-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6652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1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66526元,累计索赔金额266526元;12月15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2月13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66526元;12月1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25773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1月23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542897元(含税)。2015年1月24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4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4-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542897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月2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542897元,累计索赔金额809423元;1月30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月28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月29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542897元;2月3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524995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15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15),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4年11月25日上报第15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4年12月23日支付完第15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79361676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1月1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48467元(含税)。2015年1月1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5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5-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48467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48467元,累计索赔金额348467元;1月2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月2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48467元;1月2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36976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2月1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06799元(含税)。2015年2月1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5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5-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06799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2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06799元,累计索赔金额655266元;2月2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2月2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2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06799元;2月2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296682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16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16),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4年12月25日上报第16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5年1月22日支付完第16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87794196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2月1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48626元(含税)。2015年2月1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6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6-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4862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2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48626元,累计索赔金额348626元;2月2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2月2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2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48626元;2月2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3713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3月1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89743元(含税)。2015年3月1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6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6-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89743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3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89743元,累计索赔金额438369元;3月2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3月2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3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89743元;3月2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86783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4月1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0791元(含税)。2015年4月1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6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6-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9079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0791元,累计索赔金额529160元;4月2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2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0791元;4月2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8779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4月17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806元(含税)。2015年4月1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6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6-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80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20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806元,累计索赔金额531966元;4月24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22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2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806元;4月2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2713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17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5年2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17),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5年1月25日上报第17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5年2月22日支付完第17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130302332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3月1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424448元(含税)。2015年3月1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7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7-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424448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3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424448元,累计索赔金额424448元;3月2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3月2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3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424448元;3月2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410452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5月1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199894元(含税)。2015年5月1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7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7-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199894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5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199894元,累计索赔金额1624342元;5月2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5月2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5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199894元;5月2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16032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7月1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614206元(含税)。2015年7月1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7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7-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61420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7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614206元,累计索赔金额2238548元;7月22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7月20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7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614206元;7月25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593954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8月2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01437元(含税)。2015年8月22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7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7-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01437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8月2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01437元,累计索赔金额2339985元;8月2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8月2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8月2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01437元;9月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98092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18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18),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5年3月25日上报第18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5年4月22日支付完第18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68686795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5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91778元(含税)。2015年5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8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8-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91778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5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5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91778元,累计索赔金额191778元;5月16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5月14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5月15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91778元;5月19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85454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7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597354元(含税)。2015年7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8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8-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597354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7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7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597354元,累计索赔金额789132元;7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7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7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597354元;7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577656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9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505935元(含税)。2015年9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8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8-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505935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9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505935元,累计索赔金额1295067元;9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505935元;9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48925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11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50,424元(含税)。2015年11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8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8-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50424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1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1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50424元,累计索赔金额1645491元;11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1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1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50424元;11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38869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1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28759元(含税)。2015年1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8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8-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28759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28759元,累计索赔金额974250元;1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28759元;1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17918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6.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2月4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09677元(含税)。2016年2月5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8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8-06)、《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09677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2月6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2月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09677元,累计索赔金额2083927元;2月11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2月9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2月10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09677元;2月14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0606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19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19),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5年4月25日上报第19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5年5月23日支付完第19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55532392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6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44714元(含税)。2016年6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9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9-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44714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6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6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44714元,累计索赔金额144714元;6月19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6月17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6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44714元;6月23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39942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8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465151元(含税)。2016年8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9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9-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46515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8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8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465151元,累计索赔金额609865元;8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8月1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8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465151元;8月22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449812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10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455389元(含税)。2015年10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9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9-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455389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0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0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455389元,累计索赔金额1065254元;10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0月1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0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455389元;10月2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440372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12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427824元(含税)。2015年12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9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9-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427824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2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427824元,累计索赔金额1493078元;12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2月1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427824元;12月2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41371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2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418346元(含税)。2016年2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9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9-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41834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2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2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418346元,累计索赔金额1911424元;2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2月1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2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418346元;2月22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40455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6.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4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70823元(含税)。2016年4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9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9-06)、《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70823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4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70823元,累计索赔金额2182247元;4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1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70823元;4月22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261892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7.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4月18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1490元(含税)。2016年4月19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19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19-07)、《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1490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4月20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22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1490元,累计索赔金额2193737元;4月26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24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25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1490元;5月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111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20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20),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5年5月25日上报第20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5年6月22日支付完第20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73812220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6月27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53431元(含税)。2015年6月2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0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0-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5343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6月30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53431元,累计索赔金额53431元;7月4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7月2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7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53431元;7月7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51669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9月27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57931元(含税)。2015年9月2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0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0-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5343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9月29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0月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57931元,累计索赔金额1011362元;10月5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0月3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0月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57931元;10月7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926343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12月27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853360元(含税)。2015年12月2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0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0-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853360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2月29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3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853360元,累计索赔金额1864722元;2016年1月4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月2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853360元;1月7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825,22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3月27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833515元(含税)。2016年3月2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0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0-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833515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3月30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833515元,累计索赔金额2698237元;2016年4月3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1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2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833515元;4月6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806029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6月27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569048元(含税)。2016年6月2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0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0-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569048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6月30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569048元,累计索赔金额3267285元;7月4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7月1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7月2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569048元;7月6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550283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6.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9月27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62200元(含税)。2016年9月2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0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0-06)、《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62200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9月30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62200元,累计索赔金额3629485元;10月4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0月1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0月2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62200元;10月6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50256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7.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12月27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58263元(含税)。2016年12月2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0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0-07)、《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58263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30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58263元,累计索赔金额3987748元;2017年1月3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2016年12月30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3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58263元;2017年1月7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46449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8.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7年3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70073元(含税)。2017年4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0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0-08)、《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70073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4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70073元,累计索赔金额4357821元;4月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70073元;4月1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5787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21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5年8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21),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5年7月25日上报第21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5年8月22日支付完第21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81763097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9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08841元(含税)。2015年9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1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1-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0884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9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08841元,累计索赔金额208841元;9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08841元;9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201955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12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59657元(含税)。2015年12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1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1-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959657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59671元,累计索赔金额1168498元;12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2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59657元;12月2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92801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3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23299元(含税)。2016年3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1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1-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923299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3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23299元,累计索赔金额2091797元;3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3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3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23299元;3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892853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6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33446元(含税)。2016年6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1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1-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93344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6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33446元,累计索赔金额3025243元;6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6月1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6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33446元;6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902665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9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33446元(含税)。2016年9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1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1-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93344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9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33446元,累计索赔金额3958689元;9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16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33446元;9月2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902665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6.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12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23299元(含税)。2016年12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1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1-06)、《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923299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2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23299元,累计索赔金额4881988元;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15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23299元;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892853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7.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7年3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126222元(含税)。2017年4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1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1-07)、《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12622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4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126222元,累计索赔金额6008210元;4月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126222元;4月1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089084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22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22),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5年10月25日上报第22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5年11月22日支付完第22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242290158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5年12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541193元(含税)。2015年12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2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2-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12622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2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541193元,累计索赔金额541193元;12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2月1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541193元;12月2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52334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3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736031元(含税)。2016年3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2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2-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73603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3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3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736031元,累计索赔金额3277224元;3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3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3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736031元;3月19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2645809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6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766097元(含税)。2016年6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2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2-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766097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6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6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766097元,累计索赔金额6043321元;6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6月16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6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766097元;6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2674883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9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766097元(含税)。2016年9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2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2-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766097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9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9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766097元,累计索赔金额8809418元;9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16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766097元;9月2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2674883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12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736031元(含税)。2016年12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2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2-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736031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2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736031元,累计索赔金额11545449元;12月16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2月14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15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736031元;12月1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2645809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6.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7年3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337356元(含税)。2017年3月3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2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2-06)、《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33735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4月1日,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3月31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4月1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337356元,累计索赔金额14882805元;4月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337356元;4月1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227305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23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23),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5年11月25日上报第23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5年12月23日支付完第23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18049508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1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40316元(含税)。2016年1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3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3-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4031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40316元,累计索赔金额40316元;1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40316元;1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898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4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03822元(含税)。2016年4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3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3-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0382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4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03822元,累计索赔金额244138元;4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03822元;4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9710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7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03822元(含税)。2016年7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3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3-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0382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7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7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03822元,累计索赔金额447960元;7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7月17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7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03822元;7月2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9710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10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06062元(含税)。2016年10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3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3-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0606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0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0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06062元,累计索赔金额654022元;10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0月1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0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06062元;10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9926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7年1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206062元(含税)。2017年1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3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3-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20606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206062元,累计索赔金额860084元;1月15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月13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206062元;1月18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9926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6.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7年3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79184元(含税)。2017年4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3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3-06)、《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79184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4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79184元,累计索赔金额1039268元;4月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79184元;4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73275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24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24),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5年12月25日上报第24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6年1月22日支付完第24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7109353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2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6762元(含税)。2016年2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4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4-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676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2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2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6762元,累计索赔金额16762元;2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2月16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2月17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6762元;2月21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6206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5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79399元(含税)。2016年5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4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4-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79399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5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5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79399元,累计索赔金额96161元;5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5月15日,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5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79399元;5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7678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8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79399元(含税)。2016年5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4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4-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81163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8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8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81163元,累计索赔金额177324元;8月18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8月1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8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81163元;8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7848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11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81163元(含税)。2016年11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4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4-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81163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1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81163元,累计索赔金额258487元;11月16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1月14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1月15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81163元;11月19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78487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5.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7年3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24392元(含税)。2017年4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4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4-05)、《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24392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4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24392元,累计索赔金额382879元;4月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24392元;4月1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20290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25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25),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6年4月25日上报第25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6年5月23日支付完第25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8698829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6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9430元(含税)。2016年6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5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5-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9430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6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6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9430元,累计索赔金额19430元;6月1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6月1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6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9430元;6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8789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杨睿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9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9310元(含税)。2016年9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5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5-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99310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9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9月1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9310元,累计索赔金额118740元;9月13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9月1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9月1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9310元;9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96035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3.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12月10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98230元(含税)。2016年12月1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5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5-03)、《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98230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2月1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98230元,累计索赔金额216970元;12月13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2月13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1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98230元;12月2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94991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4.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7年3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119819元(含税)。2017年4月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5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5-04)、《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119819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4月2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3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119819元,累计索赔金额336789元;4月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119819元;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115868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第26期工程计量款,故北京路桥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发出《索赔意向书》(HL-01-YQ026),载明主要内容为:该项目部于2016年10月25日上报第26期计量,业主单位最迟应在2016年11月22日支付完第26期工程计量款,但业主单位超过合同约定的28天以后仍未支付约定款项,累计未支付金额为30386324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3.1第(1)条工程索赔程序,提出相应索赔意向。1.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6年12月15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86726元(含税)。2016年12月1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6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6-01)、《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86726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12月17日,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12月18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86726元,累计索赔金额86726元;12月21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12月19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12月20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86726元;12月24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83866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2.根据何龙计算,刘胜复核,监理工程师孔静均签名确认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截至时间2017年3月31日)载明,违约金金额为399694元(含税)。2017年3月31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监理人翔飞公司就洪利高速公司第26期计量逾期付款利息提出《索赔申请单》(HL-01-YQ-26-02)、《索赔通知书》(编号同上),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索赔金额为399694元(含税金)的索赔通知书;周国庆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索赔通知书,并同意上报。同日,黄智军签名确认收到北京路桥公司递交的《索赔申请单》(编号同上);孔静签名确认总监办签收该申请单;4月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399694元,累计索赔金额486420元;4月7日,聂天彪签名并代表项目公司确认签收索赔申请单。4月5日,周国庆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编号同上)上签名,并确认驻地监理组经审核同意上报。4月6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期索赔费用399694元;4月10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签名并确认经审核后,同意索赔金额为386514元,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还查明,与上述索赔利率相关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6个月短期综合贷款利率的调整情况为:2012年7月6日(年利率5.6%、月利率0.467%)、2014年11月22日(年利率5.6%、月利率0.467%)、2015年3月1日(年利率5.35%、月利率0.446%)、2015年5月11日(年利率5.10%、月利率0.425%)、2015年6月28日(年利率4.85%、月利率0.404%)、2015年8月26日(年利率4.60%、月利率0.383%)、2015年10月24日(年利率4.35%、月利率0.363%)。
另查明,成套招标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向翔飞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翔飞公司为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项目工程施工监理中标人。2012年8月18日,洪利高速公司与翔飞公司订立《监理合同协议书》。
2015年11月2日,因洪利高速公司与其合作单位发生纠纷,导致案涉项目自2015年7月无法正常推进,故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向洪利高速公司下达《违约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迅速组织项目资金到位,在60日内组织施工单位全面复工,否则将考虑是否解除特许权协议。此后,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多次要求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组织资金复工,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也对相关通知予以复函,但并未实质恢复项目正常建设。
2016年11月24日,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前述案涉特许权经营协议第七十七条约定,作出《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意向通知》,告知洪利高速公司在30日内就采取措施避免单方面解除案涉特许权经营协议进行协商。嗣后,因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就避免单方面解除案涉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措施和期限与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达成协议,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关于协商解除特许权协议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拟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为妥善解决解除事宜,通知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委托派人参加谈判;此后,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派人如期参加了约谈会。同年7月13日、15日,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作出《行政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告知其拟解除案涉特许经营权协议,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17年7月14日,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出《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除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复函》(荆政办函【2017】12号),主要内容为:经市政府同意,因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严重违反《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特许经营权协议》,请你局依法通知保利达国际和洪利高速公司解除《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特许经营权协议》。
2017年7月24日,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的申请,举行听证会。2017年7月25日,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向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发出《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通知》,理由是上述两公司严重违反《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特许权协议》的约定。上述通知由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联系方式进行了电子、邮寄送达。
2017年9月30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公布《武汉至监利高速公司洪湖至监利段投资人招标评标结果公示》(招标编号HBZX-201707JT-335001),主要内容为:经招标人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确认,中标候选人为湖北交投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收费期30年(自收费许可文件批准的起始收费日期起计,以省政府批复为准),投标报价为投标人自有资金25%(2206712500元),银行贷款75%(6620137500元)。建设期14个月,自项目复工之日起(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令计)至交工日止;公示期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2月28日,湖北交投公司官方网站发布信息,洪监高速公路正式复工建设。
2017年9月25日,保利达国际因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经授权作出的《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通知》,以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向湖北省人民政府邮寄了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授权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案涉解除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30日签收以后,于同年10月9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补正相关材料,并于同年10月19日作出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同时要求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答复。因案情复杂,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并通知各方当事人。2018年1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鄂政复决【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授权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通知》。
2018年1月29日,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因不服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鄂政复决【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通知》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鄂政复决【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鄂01行初字10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请求法院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通知》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鄂政复决【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2018年2月5日,湖北交投洪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北京路桥公司订立《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第一合同段由K0+000至K26+000,长约26公里,技术等级为高速公路,设计时速为100㎞,有互通立交2处,停车区1处,特大桥4座,计长22442米,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以上计量以实际发生为准);2.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者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为982117509元;3.承包人项目经理郑占利,项目总工黄志军,工期11个月(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施工期11个月,交工验收期1个月);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和适用顺序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本诉部分争议焦点的归纳为:1.双方签订案涉建设施工合同以及适用通用条款的效力;2.北京路桥公司的请求主张、以及洪利高速公司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3.洪利高速公司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
反诉请求部分涉及到两方面:1.本案中存在逾期交工,洪利高速公司因为案件工期的延误,已由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解除了施工合同,导致工程逾期责任的过错方是谁;2.围绕被告的反诉请求能否得以成立。
关于本诉部分中,双方签订案涉建设施工合同以及适用通用条款的效力问题。首先,2008年11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洪湖至监利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业主的批复》(鄂政函【2008】291号),确认保利达国际为洪湖至监利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其预注册设立的洪利高速公司为本项目法人。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复函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洪利高速公司,原则同意案涉项目用地预审(国土资预审字【2009】19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湖北省发改委作出批复,同意建设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发改基础【2010】1598号)。其次,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湖北省洪湖至监利高速公路特许权协议》,并授权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与保利达国际组建的洪利高速公司签署《湖北省洪湖至监利高速公路特许权协议》,并同意协议中明确案涉项目收费期限为30年。2009年4月19日,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与洪利高速公司订立《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特许权协议》。最后,2012年6月,洪利高速公司作为招标人、成套招标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就本案案涉工程发布投标邀请书,要求投标单位在收到邀请书以后于2012年6月1日前明确表明是否参与投标。2012年7月13日,北京路桥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发出递交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并缴纳投标保证金80万元;2012年7月19日,北京路桥公司收到成套招标公司书面《中标通知书》,成为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第一标段)的承包人。中标价格为2636648152元;项目经理为郭冬春,项目总工为孙志永。2012年8月8日,北京路桥公司(承包人)与洪利高速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就案涉工程的范围、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及适用次序、工程价款金额、工期等内容进行约定。根据洪利高速公司(发包人)与北京路桥公司(承包人)订立的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第2条约定,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范围包括: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补充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他合同文件。第3条还约定,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本案中,洪利高速公司通过委托成套招标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其行为构成要约邀请,北京路桥公司根据投标邀请书制作并在期限内提交投标文件,构成要约行为;其后,成套招标公司向北京路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洪利高速公司与北京路桥公司订立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即构成承诺行为,自此北京路桥公司与洪利高速公司之间的合同缔约行为已经完成。同时,案涉《中标通知书》中已经明确表示北京路桥公司的投标文件已被接受,故根据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投标函中第4条承诺第3款、第6条,随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案涉投标文件第四章为《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中附加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上述条款均属于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第2条所列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综上,双方订立的案涉《合同协议书》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等合同组成文件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本诉部分北京路桥公司的请求主张、以及洪利高速公司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案涉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约定的“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根据《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第7项约定,开工预付款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材料和设备预付款比例为10%签约合同价;第10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为相当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条“预付款”载明: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其中,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条“工程进度付款”第(2)目约定: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数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数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第17.3.1条“付款周期”约定“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第17.3.2条“进度付款申请单”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进度付款进度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还应当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因履行合同发生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第17.3.3条“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约定,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共计26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中,所附的每一期《支付证书》(JL-01)记载了累计完成工程量比例、本期完成金额、至上期末累计完成金额、至本期末完成金额,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单位计划部负责人、分管合同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均签名,监理人翔飞公司盖章。在所附每期《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列举了项目明细清单与累计完成比例、本期完成金额、至上期末完成金额、至本期末完成金额,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部负责人、计划部负责人签字,监理人翔飞公司盖章。在所附《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载明了项目明细、数量与单价、累计完成比例、本期完成金额、至上期末完成金额、至本期末完成金额,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办计量工程师、业主计划部经办人、计划部负责人签字,监理人翔飞公司盖章。所附每期《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了至上期末累计支付金额、本期支付金额、至本期末累计支付金额;《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了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至上期末累计扣回款金额、本期扣回款金额、至本期末累计扣回款金额;所附《材料、设备预付款计算表》(JL-08)载明至上期末累计支付金额、本期支付金额、至本期末累计支付金额;所附《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至上期末累计支付金额、本期支付金额、至本期末累计支付金额;上述计算表均由承包人计量员、总监办计量工程师、业主计划部经办人、计划部负责人签名,监理人翔飞公司盖章。在洪利高速公司提交的其母公司保利达国际的合作方,龙浩国际2015年12月18日向其发送的函件中,明确表示陈春林是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委派至洪利高速公司担任总经理。同时,还表示陈春林的撤换只能由龙浩国际决定,保利达国际或者洪利高速公司董事会均无权决定,故洪利高速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雄2015年12月11日单方面登报作出的公司印章《遗失声明》,以及保利达国际2015年12月17日单方面解除陈春林总经理职务的《通告》均属违约,不具有效力。洪利高速公司辩称陈春林的相关签名存在事后补签,但并未举证证明。同时,在洪利高速公司提交的证明其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试桩工程款7702874元的《付款通知单》中,陈春林以总经理身份签名。此外,在双方无争议的付款金额中,2015年12月7日(即洪利高速公司主张陈春林被解除总经理职务的时间点)以后共计发生了九笔付款行为,分别为:2016年1月28日付款2019.5万元、2月1日付款2019.5万元、2月4日付款3041466元、11958534元、2月19日付款700万元、4月7日付款2500万元、4月18日付款1157.3858万元、2308.6142万元,5月27日付款1900万元;上述付款行为均发生在洪利高速公司主张已经解除陈春林总经理职务之后。综上,因洪利高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解除陈春林总经理职务的决议依法向北京路桥公司、监理人翔飞公司送达,或者能够举证证明解除陈春林总经理职务的事实已经为其知晓;鉴于陈春林是洪利高速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职责范围就是负责案涉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故陈春林作为洪利高速公司的总经理,其签名行为应当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依法由洪利高速公司承担。同时,结合双方订立的案涉《合同协议书》及相关合同附件内容,已经按照文件所列顺序对适用的层级效力进行了约定。其中,《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约定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第17.3.1条“付款周期”约定了“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第17.3.2条“进度付款申请单”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进度付款进度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还应当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因履行合同发生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等。第17.3.3条“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约定了发包人审核时间和付款时间,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案涉上述请求付款文件和证明文件,均符合双方订立的案涉合同及附属合同中的约定,能够证明其请求洪利高速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的主张。双方2015年12月共同委托中世公司在2016年1月出具的案涉《湖北省洪利高速公路已完实体工程量核定咨询报告》,对北京路桥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作出了认定,该报告形成的时间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诉讼纠纷以前,能够与北京路桥公司制作的共计26期的工程完成量相互印证;但因该咨询报告没有对完成金额、付款情况等信息予以认定,并且出具时间早于北京路桥公司2016年10月25日最后制作的第26期相关支付凭证载明的数据,故原审法院最终采信北京路桥公司《2016年10月支付证书》(JL-01)中至本期末完成金额1598723347元作为认定洪利高速公司应付案涉工程款的总金额;至于洪利高速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单方面委托欣广拓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在前述原审法院认定证据部分已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在此不再赘述。同时,北京路桥公司自认收到洪利高速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总金额为1178700000元,故请求判令洪利高速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598723347元-1178700000元=420023347元。洪利高速公司辩称,其2014年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的7702874元试桩工程款应当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原审法院认为,双方2012年8月8日订立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2012年10月订立案涉《试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2年12月31日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出具《试桩工程桩基完整性检测中间结果报告》;此后,洪利高速公司向北京路桥公司出具案涉试桩工程《竣工结算证书》(JS-002)。双方争议在于,该部分试桩工程是否涵盖在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范围之中。根据该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第2条第(9)款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试桩工程《竣工结算支付证书》(JS-003)中载明,合同价款的组成包括清单号100总则部分846446元,清单号为400桥梁部分6800937元,配合桩基检测费用55491元;共计7702874元;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计划部负责人、分管合同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均签字确认。此外,《试桩工程项目清单结算报表》(JS-004)载明的清单项目内容,与《项目清单及费用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见北京路桥公司第二组证据第435页-436页)能够相互印证,故在北京路桥公司未举证证明试桩工程为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范围之外的前提下,应当认定该笔试桩工程款应当列入洪利高速公司已付工程款范围。综上,洪利高速公司应付工程款总金额为420023347元-7702874元=412320473元。
关于本诉北京路桥公司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额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北京路桥公司自2012年12月20日开始上报工程计量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第2条约定,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另据作为案涉合同组成部分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第7项、第8项约定,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金额均为10%签约合同价。第10项还约定,合同条目号17.3.3(2)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为相当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综上,洪利高速公司最迟支付当期工程款的时间为2013年1月17日,北京路桥公司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的约定,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说明索赔理由、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等。第23.1条第(3)目还约定,索赔事件具有连续性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索赔通知。同时,《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009版)第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中以列举方式载明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前需要经过发包人事先批准,其中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在其中。另外,根据洪利高速公司与翔飞公司订立的案涉《监理委托合同》第六条第(5)项约定,合同通用条款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其中《监理委托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第2.1.4.1条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包括:(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5);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等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7);综上,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前述共计26期《索赔意向书》《计量逾期付款利息索赔申请单》《索赔申请单》《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等索赔资料,均由监理人驻地监理组工作人员签收审核,报总监办审核,并交由项目公司(即洪利高速公司)计划部负责人签收,最后由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同意索赔金额。故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索赔证据符合案涉合同及系列组成条款的约定,并且能够与前述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完成工程量计量资料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根据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综合上述索赔资料审核汇总结果,截至2017年3月31日,其申报索赔金额为41167464元,经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陈春林审核并签字的索赔总金额为39809946元;北京路桥公司提起该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为35510134元(截至2017年1月10日);故北京路桥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权益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具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故原审法院最终认定该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总金额为35510134元(截至2017年1月10日)。此外,因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经过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通知》,此通知已经于当日向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送达,故洪利高速公司已经不能履行案涉项目中的合同义务。故洪利高速公司承担的案涉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截至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并以每期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标准,计付相应违约金。需要说明的是,在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案涉索赔文件中,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陈春林经审核后对经过监理人复核的索赔金额予以了调减,并载明“报请董事会审批”;结合双方订立的相关合同以及合同附件的约定分析,涉及索赔事项的相关约定中并无“需经洪利高速公司董事会审批”的特别约定;同时,洪利高速公司的母公司保利达国际与其项目合作方发生纠纷后,虽然由其公司董事会在2015年12月7日作出解除陈春林总经理职务的决议,但洪利高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项解除决议依法向北京路桥公司、监理人翔飞公司送达或者能够举证证明解除陈春林总经理职务的事实已经为其知晓;鉴于陈春林是洪利高速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并且负责案涉工程相应的生产经营管理,故陈春林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上签批“报董事会审批”的意见属于洪利高速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构成双方对于索赔付款条件的有效变更。综上,陈春林作为洪利高速公司的总经理,其签名行为应当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依法由洪利高速公司承担。
此外,关于洪利高速公司在本诉部分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针对洪利高速公司提交的书面代理及答辩意见原审法院评析如下:1.关于案涉项目是否存在“黑白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为案外人龙浩路桥的问题。因北京路桥公司在起诉中提交了洪利高速公司委托的招标机构,即成套招标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以及洪利高速公司与北京路桥公司订立的案涉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及其系列合同附件;洪利高速公司向其支付部分案涉工程款的凭证;另外,还提交了经过监理人、洪利高速公司的现场相关工作人员及其总经理陈春林签名的完成工程量计量资料、逾期付款违约金索赔资料等证据;需要说明的是,在洪利高速公司被依法解除案涉项目特许经营权后,新的工程发包人湖北交投公司与北京路桥公司另行就未完工部分订立了施工协议,由其继续完成施工合同;故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作为案涉工程施工人,依法订立和履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事实。洪利高速公司提交的其母公司保利达国际与龙浩国际的相关合作协议及备忘录、往来函件;但洪利高速公司并未提交龙浩路桥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其订立施工合同、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充足证据;并且其庭审中也自认向北京路桥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18640.29万元,故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2.关于洪利高速公司是否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洪利高速公司主张,其董事会已经在2015年12月7日免去陈春林总经理职务,故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案涉《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计量逾期付款利息索赔申请单》中陈春林的签名系补签,相关证据系伪证。庭审中洪利高速公司提交的龙浩国际发送的函件已经载明,陈春林系龙浩国际委派,未经其事先同意,不得撤换。同时,洪利高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解除陈春林职务的文件向北京路桥公司、监理人翔飞公司依法送达,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知晓上述解除陈春林职务的事实。此外,在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案涉工程款支付凭证可以证实,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共计收到洪利高速公司支付的9笔工程款,其中4月18日收款金额为3466万元(见本诉原告证据20-27,第三组第315页)。需要说明的是,洪利高速公司申请对案涉施工资料的形成时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另外撤回了对聂天彪签名的鉴定申请),均因洪利高速公司提交的比对样本,以及提供资料不符合鉴定机构要求被退回鉴定委托;综上,洪利高速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3.关于双方订立的案涉施工协议的状态评析。因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经过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在2017年7月25日作出解除通知,并于当日送达保利达国际、洪利高速公司,故案涉《合同协议书》已经事实上无法履行;同时,北京路桥公司与湖北交投公司2018年1月已订立新的《合同协议书》,且并未表明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认定北京路桥公司与洪利高速公司订立的案涉工程《合同协议书》于2017年7月25日解除。至于洪利高速公司辩称应当认定保利达国际与龙浩国际订立的《备忘录(一)》也应当在2017年7月25日一并解除,因上述当事人并非本案诉讼当事人,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4.关于洪利高速公司主张北京路桥公司请求的案涉工程应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额不能成立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已经在前述针对北京路桥公司的本诉请求进行评析,在此不再赘述;但对于洪利高速公司主张其2014年5月13日已经支付的案涉工程试桩工程款7702874元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信,理由如前所述。同时,洪利高速公司提交的其自行委托的欣广拓公司作出的《咨询报告》,因不足以达到否认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洪利高速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洪利高速公司的反诉部分能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洪利高速公司提交了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鄂政复决【2018】10号),以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因洪利高速公司以及保利达国际已经依法提起上诉,故上述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洪利高速公司反诉请求的主要依据就是,北京路桥公司未根据双方订立的约定工期,在2017年2月6日完工。本案中案涉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解除其案涉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通知,但在解除理由中并未载明系因北京路桥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过错所致;同时,洪利高速公司提交的自行委托的欣广拓公司作出的案涉《咨询报告》,因不足以否认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前述《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计量逾期付款利息索赔申请单》以及附属证明资料的效力,故洪利高速公司以欣广拓公司出具的案涉《咨询报告》证明其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事实依据并不充分。综上,洪利高速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北京路桥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路桥公司的本诉部分中有关洪利高速公司差欠案涉工程款的主张部分成立,其主张洪利高速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洪利高速公司的抗辩意见中,除其主张2014年5月13日已经支付的案涉工程试桩工程款7702874元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外,其他抗辩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洪利高速公司的反诉部分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洪利高速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123204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5510134元(此后违约金以每一期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之标准,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止);二、北京路桥公司在施工范围内就洪利高速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12320473元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北京路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洪利高速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49450元,由北京路桥公司负担40411元,由洪利高速公司负担23090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540元,由洪利高速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洪利高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湖北安永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的《洪监高速公路农民工工资专项清查报告》、福州市永兴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东分块2号高架桥K4+365-K6+240段桩基下构现浇梁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封面和签章页、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广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签章页、汕头市广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东分块3号高架桥K6+240-K11+665段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封面、青海三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出具的《说明》、2017年12月20日K1梁场桥梁上部结构及附属工程《预结算单》、福州市永兴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睿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签章页、汕头市广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睿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签章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拟证明北京路桥公司将案涉全部工程违法分包给龙浩路桥等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施工,合同无效。第二组证据是《四方协议》、龙浩路桥《关于湖北洪利高速公司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函》(粤龙浩路桥函〔2013〕3号)、广东浩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洪利高速公路安全质量整改复查情况的通报》(粤浩邦建设〔2015〕71号)、《广东龙浩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财务经理责任书》、龙浩国际出具的《关于请求采取措施推进洪湖至监利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报告》,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拟证明龙浩路桥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其与北京路桥公司之间存在挂靠的法律关系。
对上述证据,北京路桥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第一组证据中的清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该清查报告的原件。该清查报告是由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及保利达国际委托作出,北京路桥公司未参与该报告的形成,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该清查报告形成于一审诉讼期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二审新证据。该清查报告是在无全面清查资料、无相关佐证材料、无法验证资料及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情形下作出,其结论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该清查报告所提及分包仅为劳务分包,并非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即便存在劳务分包事实,也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对第一组证据中的合同、《说明》《预结算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上述证据原件,上述合同等材料的当事人不是北京路桥公司,且其记载的施工内容与案涉工程无关。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第二组证据的原件,根据该组证据的记载内容,也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第一组、第二组证据原件,北京路桥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路桥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北京路桥公司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关于洪利Ⅰ标人员变更的报告》(洪利一标〔2013〕28号)、翔飞公司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总监办《关于对第一合同段人员变更申请的批复意见》(洪利总监〔2013〕68号)及20名报告涉及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北京路桥公司《关于洪利一标人员变更的申请》(〔2013〕89号)、洪利高速公司《关于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第一合同段履约人员变更报告的批复》(鄂洪利司〔2013〕54号)及18名报告涉及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北京路桥公司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关于洪利一标人员变更的报告》(洪利一标〔2014〕21号)、翔飞公司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总监办《关于对一标人员变更报告的批复意见》(洪利总监〔2014〕32号),北京路桥公司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关于洪利一标人员变更的报告》(洪利一标〔2014〕048号)、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总监办《转发业主“关于对洪利一标人员变更的批复意见”》(洪利总监〔2014〕105号),洪利高速公司《关于对洪利一标人员变更审查意见的批复》(鄂洪利司〔2013〕118号)、洪利高速公司《关于对洪利一标人员变更的审查意见的批复》(鄂洪利司〔2014〕97号)、洪利高速公司《关于对洪利一标人员变更意见的批复》(鄂洪利司〔2014〕259号)、《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武监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第一合同段关于变更项目经理的函》,拟证明案涉项目由北京路桥公司合法承包施工,不存在其他实际施工人。第二组证据是施工用柴油、钢材、水泥、辅助材料、粉煤灰、砂石等买卖合同24份,拟证明北京路桥公司采购了案涉工程施工所需的相关材料。第三组证据是北京路桥公司《洪监一标发文签收登记表(业主、监理)》,拟证明北京路桥公司就案涉项目向洪利高速公司和监理单位发送的函件均经其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对上述证据,洪利高速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第一组证据中北京路桥公司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关于洪利Ⅰ标人员变更的报告》(洪利一标〔2013〕28号)、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总监办《关于对第一合同段人员变更申请的批复意见》(洪利总监〔2013〕68号)、北京路桥公司《关于洪利一标人员变更的申请》(〔2013〕89号)、洪利高速公司《关于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第一合同段履约人员变更报告的批复》(鄂洪利司〔2013〕54号)、北京路桥公司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关于洪利一标人员变更的报告》(洪利一标〔2014〕21号)、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总监办《关于对一标人员变更报告的批复意见》(洪利总监〔2014〕32号)、北京路桥公司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关于洪利一标人员变更的报告》(洪利一标〔2014〕048号)、广东翔飞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总监办《转发业主“关于对洪利一标人员变更的批复意见”》(洪利总监〔2014〕105号)、洪利高速公司《关于对洪利一标人员变更的审查意见的批复》(鄂洪利司〔2014〕97号)、《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武监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第一合同段关于变更项目经理的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该组其他证据无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一组证据中所附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模糊不清,没有核对原件,不能证明其所载人员与北京路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二组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上述买卖合同均不是以北京路桥公司名义签订的,而是由北京路桥公司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但该项目经理部的人员、机构、公章均未在洪利高速公司备案,无法确定上述采购行为是北京路桥公司实施的。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签收表上记载的人员无法核实,也不能证明该签收表与洪利高速公司有关联。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关于第一组证据,洪利高速公司对北京路桥公司提交原件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洪利高速公司对北京路桥公司未提交原件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关于第二组证据,洪利高速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第三组证据系北京路桥公司单方制作的证据,洪利高速公司不予认可,北京路桥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案涉《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价款的认定是否正确;3.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一、关于案涉《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中,洪利高速公司于2012年6月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即成套招标公司公开向社会招标。2012年7月19日,北京路桥公司收到成套招标公司书面《中标通知书》,成为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第一标段)的承包人。中标价格为2636648152元;项目经理为郭冬春,项目总工为孙志永。2012年8月8日,北京路桥公司(承包人)与洪利高速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签约合同价为2636648152元。案涉《合同协议书》签订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洪利高速公司上诉主张,龙浩路桥借用北京路桥公司资质对案涉工程进行转包施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施工承包合同》系龙浩路桥借用北京路桥公司的资质与洪利高速公司签订,也没有提交北京路桥公司与龙浩路桥之间的转包合同证明其主张。即使北京路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龙浩路桥施工,也不因此导致北京路桥公司与洪利高速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无效。洪利高速公司关于案涉《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价款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案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2条“进度付款申请单”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进度付款进度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还应当包括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因履行合同发生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第17.3.3条“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约定,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共计26期《完成工程支付月报表》中,所附的每一期《支付证书》(JL-01)记载了累计完成工程量比例、本期完成金额、至上期末累计完成金额、至本期末完成金额,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单位计划部负责人、分管合同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均签名,监理人翔飞公司盖章。在所附每期《完成情况汇总表》(JL-02)中,列举了项目明细清单与累计完成比例、本期完成金额、至上期末完成金额、至本期末完成金额,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部负责人、计划部负责人签字,监理人翔飞公司盖章。在所附《合同工程月度完成情况表》(JL-03)中载明了项目明细、数量与单价、累计完成比例、本期完成金额、至上期末完成金额、至本期末完成金额,承包人项目经理、总监办计量工程师、业主计划部经办人、计划部负责人签字,监理人翔飞公司盖章。所附每期《开工预付款计算表》(JL-06)载明了至上期末累计支付金额、本期支付金额、至本期末累计支付金额;《开工预付款扣回计算表》(JL-07)载明了本期末累计完成金额、至上期末累计扣回款金额、本期扣回款金额、至本期末累计扣回款金额;所附《材料、设备预付款计算表》(JL-08)载明至上期末累计支付金额、本期支付金额、至本期末累计支付金额;所附《奖、罚金计算表》(JL-10)载明至上期末累计支付金额、本期支付金额、至本期末累计支付金额;上述计算表均由承包人计量员、总监办计量工程师、业主计划部经办人、计划部负责人签名,监理人翔飞公司盖章。上述单据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签章确认。双方于2015年12月共同委托中世公司于2016年1月出具的《湖北省洪利高速公路已完实体工程量核定咨询报告》,对北京路桥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作出了认定,能够与北京路桥公司制作的共计26期的工程完成量相互印证。洪利高速公司上诉主张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支付证书》系其一审诉讼前集中补做和伪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判决依据案涉《支付证书》等单据认定案涉工程价款,未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并无不当。洪利高速公司关于不应当以案涉《支付证书》等单据为依据,而应当以欣广拓公司出具的《第一合同段已完工程结算造价》为依据认定案涉工程款,且其已经超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洪利高速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项目存在阴阳合同,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并非洪利高速公司与北京路桥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龙浩路桥和龙浩集团有限公司,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洪利高速公司和北京路桥公司均非《备忘录(一)》的签订方,洪利高速公司关于应当以《备忘录(一)》为依据计算案涉工程价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签署意见的案涉《支付证书》等单据,其关于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价款的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一审中,洪利高速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索赔通知书》等材料的形成时间等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合议庭依法准许洪利高速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并在通知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相关检材后,移送一审法院司法鉴定处。但洪利高速公司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比对样本,送检材料被退回。故一审法院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索赔通知书》等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形成时间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系由洪利高速公司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比对样本所致,一审法院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洪利高速公司未在一审法院延长后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武汉至监利高速路洪湖至监利段第一合同段索赔专项审核报告》,且洪利高速公司亦未证明该审核报告足以推翻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签署意见的案涉《支付证书》等单据,故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洪利高速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妥善保管案涉工程的项目资料,其未对因何种客观原因不能提交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调走的项目资料,以及该项目资料是否足以推翻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签署意见的案涉《支付证书》等单据作出合理说明,故对其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洪利高速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实际施工人不是北京路桥公司,该公司不享有请求洪利高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洪利高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9450元,由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 勇
审 判 员 杜 军
审 判 员 朱 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培培
书 记 员 张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