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案例 » 正文
(2018)鲁05民终1059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7-21   阅读:

审理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5民终105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09-27

审理经过

2017年9月27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第一地矿院)因与被上诉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汶公司)、原审被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查院(以下简称鲁南院)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案件性质不当,导致适用法律有误和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3月28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8)鲁052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新汶公司不服该判决,以第一地矿院、鲁南院为被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安、孟祥义,被上诉人第一地矿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恒,被上诉人鲁南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舜惟、徐秀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新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新汶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纠纷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原二审和一审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因履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案由应该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面包含九个四级案由,其中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其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业务范围,其主营业务均是地质勘察、勘探,其名称当中带有地质、勘察、勘查、勘探字样,与一般意义上的承揽业务不同。《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办法》对“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给出了准确定义: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蕴藏资源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本案中,合同第一条3.“工程内容:煤炭资源普查”,涉案纠纷完全符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全部特征。第二,从原发包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东营国土局)的招投标文件和各项批复来看,本案合同也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般的承揽合同不需要招投标,本案是一项重大建设勘察工程合同,所以东营国土局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履行了手续。被上诉人在答辩时也认可本案的案由应该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从一审判决书第6页最后7行的答辩内容也可以看到:“涉案工程由最初的招标,到勘察设计文件的批复,均严格遵守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由东营国土局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该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审查,……”。招投标及各项文件都是依据地质工程勘察方面的法律或法规进行的,双方当事人认可本案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本案原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令人难以信服。第三,关于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早已给出了答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主编的《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载明: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承揽合同纠纷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由于其特殊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列为一个单独的案由,并在其下列了九个四级案由,属于那九个四级案由的,不适用承揽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因此,如果将承揽合同纠纷这个案由当作“口袋案由”,那么,很多具有独特性质的合同纠纷都可囊括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又何必再多此一举规定其他案由呢!另外,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来看,除符合约定条件外,不允许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也是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巨大区别。二、退一步讲,即使原二审和发回重审一审将本案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作为负有完全过错的“定做人”,难道不应该因“定做人”的过错,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吗?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因定做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合同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施工设计和变更设计、技术均由被上诉人提供,钻探地点也是被上诉人指定的。当工程钻探到882米时,出现涌水、涌油、涌气等现象,在被上诉人指挥下一直抢修,直到被上诉人于2017年3月3日下达《清场通知书》后很长时间才通过被上诉人项目负责人王志鹏、赵海斌口中得知,钻探地域曾开采过原油,普通煤炭钻探设备不能继续钻探。本工程未能完成目标,完全是被上诉人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设计错误,选址错误造成,其负有完全过错。原始地层结构完整,而被开采过石油的地层受到扰动破坏,高压油气水与钻孔连通,普通煤炭勘察设备无法继续施工,只能使用油田专门设备。王志鹏与赵海滨均在电话中认可事先就知道施工地点曾被开采过石油的事实,并均认可未告知上诉人,致使上诉人误以为能够接受和完成该项目的钻探施工任务,并签订该合同。事实上,被上诉人也深知开采过原油的地质不能进行本次煤炭普查钻探,所以鲁南院中标后,又对原施工设计进行修改,出具了变更设计,并得到招标人东营国土局的批准。在该变更设计中,被上诉人指出了在采油区钻探的危害性。本案工程未能完成,是被上诉人抱着侥幸心理造成的。王志鹏在录音电话中说:“八、九十年代采完了,我看资料他们原来都采过了,因为采过了,闷空了,谁知道会是这样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因被上诉人设计施工地点错误及隐瞒重大事实造成的损失,不管按照何种性质的合同,两被上诉人都应该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三、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两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鲁南院中标后,违反与东营国土局合同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的约定,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第一地矿院,第一地矿院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上诉人,因此,本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被上诉人存在全部共同的过错,应赔偿上诉人全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上诉人自行承担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该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适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有效合同。但本案中,涉案合同无效,根本不存在违约责任一说。一审法院根据该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四、上诉人的损失如下:1.正常情况下上诉人完成这882米工程量,可以按每米860元的价格取得工程款或报酬。但因被上诉人的过错,未能实际取得,对该部分损失被上诉人应当予以赔偿。2.因按照两被上诉人要求抢修,后续投入包括人工费在内的台班费和材料等1022961.72元。3.利息、诉讼费等损失。综上,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上诉人设计出现错误、隐瞒施工地点开采过原油的事实,抱有侥幸心理,导致本次钻探未能继续进行,完全是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被上诉人是项目施工的设计者和技术提供者,明知该钻探地点采过原油而故意隐瞒,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第一地矿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新汶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煤炭普查分包合同》约定:第一条1.项目名称: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2.工程内容:煤炭资源普查;4.设计工作量:约2470米(揭示奥灰20米);6.工程价款:综合单价为860元/米(包工包料保工期,主要包含:与项目施工相关的人材机、水电、临时设施、安全措施、钻探施工、录井、水文观测、废浆排放、原始资料记录整理、封孔及完工保护等费用)。最终按实际终孔工程量结算。第二条施工质量技术要求:钻孔质量严格按《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0227-2010)和《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MT/T1042-2007)执行等内容。根据约定,该合同是为地质钻探,用钻机机器配套设备向地下钻进采取岩芯,来达到地质设计的目的,是对前期编制的煤炭普查设计内容进行实际检验,符合承揽合同的检验内容。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建设工程”的定义予以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工程勘察”也给出了准确定义。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工程勘察”与涉案工程的“地质勘查”看似相似,实则所属领域、工作方式、工作目的有着本质区别,不能将“地质勘查”混同于“工程勘察”造成概念错误。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和合同法关于承揽的规定,涉案合同纠纷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新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新汶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未交付任何工作成果,承揽工作没有完成,第一地矿院不应当支付任何费用。1、新汶公司没有钻探至孔深约2470米(揭示奥灰20米),承揽工作没有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第一条3.工程内容:煤炭资源普查;4.设计工作量:约2470米(揭示奥灰20米)。第二条施工质量技术要求:钻孔质量严格按《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0227-2010)和《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MT/T1042-2007)执行。具体要求如下:1.岩矿心采取率①煤心采取率:按确定的煤层计算。钻探判断确定煤层厚度。②岩心采取率:Q+N地层不取芯,每5M捞一次沙样,数量不低于500g;拟对沙三段和沙四段取芯,预计取芯层位850-1100m;古近系孔店组地层不取芯,每5m捞取一次砂岩,重量不低于500g;拟对古生界地层全部取芯,取芯段包括八亩地组、石盒子组、山西组、太原组、本溪组和马家沟群等地层,并妥善保管。2.钻孔弯曲度。3.孔深误差。4.简易水文监测。5.原始记录。6.封孔。7.录井要求。新汶公司自2016年7月下旬进场勘查,8月1日开孔,9月12日孔深880米后再没有任何进尺。2017年3月9日封孔。涉案合同约定终孔孔深约为2470米,新汶公司实际钻探的孔深880米,并且连续近六个月没有任何进尺,最终钻井报废封孔,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没有完成。同时,新汶公司也没有交付涉案合同第二条施工质量技术要求中约定的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等资料于第一地矿院,更没有通过东营国土局的验收。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2、新汶公司钻探至878米并最终封孔,造成废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没有工作成果,第一地矿院理应不支付任何费用。《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MT/T1042-2007)6.2.2废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钻孔综合质量即为废孔:a)因钻探施工原因没有达到钻孔的任何设计目的者。涉案合同设计钻探孔深约2470米(揭示奥灰20米)。新汶公司钻探至878米,没有达到设计目的,造成废孔,承揽工作没有完成。所以,新汶公司要求第一地矿院支付工程款本金以及后续投入的材料费、台班费等费用没有依据,第一地矿院不应当支付任何费用。三、涉案工作没有完成是因新汶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第一地矿院不承担任何责任,责任由新汶公司自行承担。1、新汶公司对钻探施工的周围环境了解并知晓,根据生活经验和施工经验也能判断出施工钻探可能遇到油层以及出现涌水等情况。合同签订前,第一地矿院现场联系人靳海波与新汶公司赵兰春和孙谭平(均为音写)对现场进行踏勘,对进场施工需要的通水、通电、通行等提出要求,对钻孔所处位置和周围环境进行了了解。根据经验法则,应当知道钻探遇到涉案纠纷所遇到的情形,并有预案和采取技术措施、手段。2、钻探前新汶公司收到《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变更设计》等资料,设计资料和变更设计资料均对钻探验证过程中遇到油气、油页岩发育阶段有明示,新汶公司对此是知晓的。《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变更设计》中图3-3《GM-ZK01设计井南北方向勘探线三维地震剖面图》和图3-4《GM-ZK01设计井东西方向勘探线三维地震剖面图》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施工质量技术要求:4.简易水文监测。在钻进过程中,如遇有严重漏水等现象。提示:沙三段、沙四段有油气、油页岩发育阶段,钻探过程中可能遇到有油气、油页岩发育阶段。所以新汶公司对于钻探中遇到的涌水、油等状况是明知的。3、新汶公司设备配备不齐全、施工技术能力不足,在施工过程中对孔内情况的判断和应对失策也是致使该钻孔报废的主要原因。⑴.仪器配置不全。根据施工经验,钻孔涌水主要应对方法是重晶石泥浆压井,而压井的泥浆参数是通过泥浆比重称测量获得。但是孔内涌水事故发生之后的六个月内,该泥浆比重称新汶公司也未能配备到位。⑵.套管盲目下放。涌水后下入直径140毫米厚度6毫米套管616米,下入深度828米。因新汶公司准备不充分,套管在780米处无法继续下放,在未征得第一地矿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注水泥封固套管,造成无法改变的既成事实。对以后的钻孔继续处理埋下了无法挽回的隐患。⑶.设备配置不合理。施工现场孔内水头压力达到12兆帕之多,但是现场施工配用的泥浆泵是NBB300泥浆泵,它在最大泵量时最大压力才能达到12兆帕,但是在所需要的泵量情况下,泵压却只能达到7—10兆帕,不能满足施工要求。⑷.涉案钻探另行选择其他钻探公司完成工作,第一地矿院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合同第三条4.约定:“乙方由于自身原因连续一个月没有正常进尺,甲方有权视其为无能力承接此工程,有权另行选择队伍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第五条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时,责任自负,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工期竣工,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甲方认可的延期除外)”。因此,涉案工程停工并报废是由于新汶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因其自身原因连续一个月以上没有正常进尺,无能力继续钻探封井报废,被上诉人有权另行选择钻探队伍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截止一审庭审时,山东煤田地质局第四大队作为承揽人已经完成钻探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验收。四、虽然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退一步讲,本案即使按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处理,参照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二、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本案钻孔钻探未能达到设计孔深2470米,并且钻探至880米后无任何进尺,造成钻孔报废,未竣工,也没有经修复竣工合格。即使合同无效,第一地矿院也不能支付任何费用。综上,新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诉请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鲁南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驳回新汶公司的上诉请求。1、本案系新汶公司与第一地矿院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与鲁南院无关。鲁南院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涉案工程因新汶公司的原因导致未竣工,无法验收,被上诉人不应当支付新汶公司工程款及其他任何费用。

新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第一地矿院支付工程款本金638520元及后续投入的材料费、台班费等费用1022961.72元;2、判令第一地矿院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212.4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8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第一地矿院支付利息(以判决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封孔之日2017年3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鲁南院对第一地矿院应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第一地矿院、鲁南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8日,东营国土局下发东国土资发(2015)82号文件,通过关于《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设计》(以下简称《煤炭普查设计》)的批复,对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煤炭普查设计》由评审专家组进行了修改完善,决定成立“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项目”。该项目由鲁南院中标。同年8月10日,东营国土局与鲁南院签订《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项目施工合同书》,约定由鲁南院负责《煤炭普查设计》项目,该项目的工作量为:1:5万基岩地质图修编和1:5万专项水文地质测量修编面积约616.31K㎡;二维地震勘探测网2000*4000M计物理点3126个(含实验点);综合数字测井3280M/2孔;机械岩心钻探3300M/2孔;样品测试14件。2016年1月,鲁南院修编了《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变更设计》,将上述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变更为:1:5万基岩地质图修编616.31K㎡;1:5万专项水文地质测量修编面积约616.31K㎡;机械岩心钻探2470M/1孔;综合数字测井2460M/1孔;样品测试31件,煤质分析样4件,其他样品3件,油页岩样品10件,岩盐样品8件,页岩气样品6件;较原设计二维地震勘探工作取消,钻探变为1个钻孔,钻探工作量减少830M,相应的测井工作减少820M。该变更设计于2016年3月15日经东营国土局组织的评审专家组通过。

2016年7月1日,鲁南院与第一地矿院签订《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煤炭普查施工合同》),鲁南院(甲方)将《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项目施工合同书》中的钻探工作转包给第一地矿院(乙方)施工。双方约定由第一地矿院对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资源普查进行施工。设计工程量约2470米(揭示奥灰20米),综合单价为1050元米,工期为六个月;付款办法与结算方式为:最终按实际终孔工程量结算,钻机及配套设备进入现场5日内,预付20万元工程款;录井工作开始5日内,再付20万元;进度达到一半工作量时,支付到工程款的40%;钻孔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合格,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日内一次性结清所有工程款。甲方负责编制钻孔施工设计、地质编录、测井、岩心保管、样品化验测试、组织验收等工作。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16年7月20日,第一地矿院(甲方)与新汶公司(乙方)签订《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将其从鲁南院转包而来的《煤炭普查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分包给新汶公司施工。合同约定,由新汶公司对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资源普查进行施工,施工地点为广饶县县城西北角,设计工程量约2470米(揭示奥灰20米),综合单价为860元米,工程款总计预计为212.42万元,工期为六个月。付款办法与结算方式为最终按实际终孔工程量结算,钻机及配套设备进入现场5日内,预付20万元工程款;录井工作开始5日内,再付20万元;进度达到一半工作量时,支付到工程款的40%;钻孔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合格,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日内一次性结清所有工程款。甲方负责编制钻孔施工设计、地质编录、测井、岩心保管、样品化验测试、组织验收等工作。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新汶公司按照约定时间进入现场,在第一地矿院指定的地点于2016年8月1日钻探施工。同年9月10日,在钻进至孔深878米时发生孔内涌水涌气涌油现象,新汶公司予以治理六个月后进尺至孔深882米。治理期间,新汶公司主张为进行治理使用了140钢管614.50米,支出140钢管费用42223.92元(实际主张42223.72元),因停钻封孔使用混凝土支出5768元,用重晶石粉压井支出重晶石粉费用57690元,共计支出材料费105681.72元。庭审中,第一地矿院认可新汶公司用140套管的目的应为保护孔壁,混凝土是为后期停钻封孔使用,在出现涌水后采用重晶石粉是为了压井。

另查明,鲁南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第一地矿院拨付部分工程款20万元。第一地矿院在新汶公司施工期间共向其预付工程款12万元,并于同年10月28日,为新汶公司垫付了此前的电费26457.92元。

再查明,2017年2月21日,鲁南院向第一地矿院发出停工通知书,通知停止勘探钻进,设备及人员撤离现场。同年2月27日,第一地矿院向新汶公司发出《清场通知书》,通知设备及人员撤离现场,按要求封孔。新汶公司于3月3日收到第一地矿院发出的《清场通知书》后,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3月1日,鲁南院作出对《广饶石村煤矿普查矿区ZKGM-ZK01钻孔停钻通知书》。同年3月9日,新汶公司工作人员与第一地矿院工作人员共同在《广饶石村煤矿普查矿区ZKGM-ZK01钻孔封孔设计及封孔记录》上签字确认。3月12日,正式封孔,新汶公司人员及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现涉诉合同约定的钻探任务,已由案外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四勘探队另行选址完成。

一审庭审中,第一地矿院撤回了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当庭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内容为煤炭资源普查,是通过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向地下钻进采取岩蕊,对前期编制的普查设计内容进行检验,符合承揽的检验内容。新汶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钻探任务取得岩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未能实现合同目的。现涉诉合同约定的钻探任务,已由案外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四勘探队另行选址完成,该队的钻探并非在新汶公司钻探的882米的基础进行,与新汶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无关联。其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新汶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07元,由新汶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79元,减半收取2439.50元,由第一地矿院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煤炭普查分包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二、涉案合同的效力及两被上诉人应否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关于《煤炭普查分包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涉案《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内容为煤炭资源普查,不同于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事项,目的是通过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向地下钻进采取岩蕊,对前期编制的普查设计内容进行检验,符合承揽的检验内容,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

关于《煤炭普查分包合同》的效力及两被上诉人应否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院认为,《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基于东营国土局与鲁南院之间的《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项目施工合同书》、鲁南院与第一地矿院之间的《煤炭普查施工合同》经分包、转包而形成,分包人、转包人和实际承包人均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合同内容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对承揽合同的强制性要求,且发包人和分包人对于合同的效力也未予否认,合同约定的钻探事项,已由案外人另行选址完成,涉案《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新汶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钻探任务取得岩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工作成果,以实现合同目的。其诉请第一地矿院支付工程款本金、后续投入的材料费、台班费等费用、违约金和相应利息损失,以及由鲁南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新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7元,由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聂燕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崔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玉洁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张成龙律师
专长: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