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04民辖终1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05-30
审理经过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向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0411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五建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签订的三份安装协议和实际履行,五建建设公司与秦向豪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安装劳务,上诉人被上诉人支付劳务费”,也就是说秦向豪的义务仅为提供安装劳务,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内容,五建建设公司基于享受到的劳务向秦向豪人支付劳务费。五建建设公司与秦向豪之间仅为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原审法院将案涉合同性质认定为承揽合同,进而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合同法分别在第十五章和第十六章规定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说明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司是两类不同的合同,假设案涉合同为原审法院认定的承揽合同,则不是建设工程合同,当然不能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仍应适用普通管辖。因此,无论案涉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但都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当然不能适用专属关系的规定。三、案涉合间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为五建建设公司所在地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向豪与五建建设公司签订的《暖气安装协议》和《7#楼、8#楼、9#楼安装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对安装质量、工程造价、付款方式、竣工验收等作出了约定,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特征,故原审法院依据秦向豪所诉及其提供的材料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湛河区,故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关于五建建设公司称原审裁定将涉案合同性质认定为承揽合同进而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意见,因原审裁定并未将本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故对其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五建建设公司称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上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中已经认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五建建设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虽然涉案合同约定有管辖条款,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属于无效约定,故五建建设公司称本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五建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志学
审判员郭滨
审判员陈小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