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建设工程 » 合肥建筑工程律师案例 » 正文
(2015)萨商初字第6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8   阅读:

审理法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萨商初字第6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5-07

审理经过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负责人陈子贵、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兰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诉称:2012年10月7日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大庆市宏润机电设备厂因借款发生争议,委托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为其出庭代理,约定代理费为2万元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后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出庭代理了本案,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暂时无钱为由拒绝给付该代理费,2014年5月28日第三人对本案判决不服上诉,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又委托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代理该案,双方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1万元,并约定管辖法院为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给付代理费。2013年4月23日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一方分公司)两次委托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诉王仁礼、郭丙福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合计欠代理费4万元,2013年6月21日分公司负责人王彦凌妻子兰荣华与包倩倩人身损害赔偿案又委托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欠代理费3000元,发回重审委托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欠代理费5000元,2013年6月24日又委托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诉王仁礼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欠代理费5万元,2014年1月17日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与应天红、余节全债务纠纷案委托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欠代理费1万元。上述案件原、被告均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也约定了代理费给付时间,原告履行了义务,上述案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施工款未结回来为由拒绝履行委托代理合同,2014年6月30日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分公司给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出具了总欠据一张,总欠款108000元,并注明“以上欠款如有争议在萨区法院管辖”,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代理费138000元;二、要求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欠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的代理费用属实,但具体欠代理费金额不清楚,暂时没有能力偿还。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举证如下:

本院查明

证据一,委托代理合同两份、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商终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2012年10月7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指派陈子贵法律工作者为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费用为2万元。2014年5月26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指派陈子贵法律工作者为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费用为1万元。合计3万元。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此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二,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民二终字第428号民事裁定书、营业执照各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2013年4月23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指派陈子贵为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代理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仁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为3万元未给付。王彦凌为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一方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证:对于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作为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没有异议,但对委托代理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委托代理合同上只有王彦凌的签字,没有被告公司的公章。本院对此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三,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民二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2013年4月23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一方分公司负责人王彦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指派陈子贵代理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丙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代理费用为1万元。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证:对于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作为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没有异议,但对委托代理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委托代理合同上只有王彦凌的签字,没有被告公司的公章。本院对此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四,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大庆市让胡路区(2013)让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2013年6月24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陈子贵代理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代理费为5万元。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真实性和证明问题没有异议。本院对此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大庆市让胡路区(2013)让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2014年1月17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陈子贵代理应天红与王彦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代理费为1万元。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真实性和证明问题没有异议。本院对此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六,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民一终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2013年6月21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陈子贵代理兰荣华、包倩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代理费为5000元,已给付2000元,现还欠3000元代理费。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真实性和证明问题没有异议。本院对此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证据七,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2387号民事判决一份(当庭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总欠据一份,特别说明总欠据发回重审的代理费为5000元。证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派陈子贵为兰荣华委托代理人。2014年6月30日,总欠据金额108000元。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证: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2014年4月20日,王彦凌已去世,对总欠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此组证据没有委托代理合同,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确认。

本案在举证期限内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依据以上证据及庭审中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陈述,依法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7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陈子贵为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费用为2万元。2013年1月7日,陈子贵以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该案于2014年4月4日审理完毕。2014年5月26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陈子贵法律工作者为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费用为1万元。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2013年4月23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指派陈子贵为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代理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仁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为3万元未给付。2013年4月23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一方分公司负责人王彦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指派陈子贵代理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丙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代理费用为1万元。2013年6月24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陈子贵代理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代理费为5万元。2013年6月24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陈子贵代理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色第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代理费为5万元。2014年1月17日,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陈子贵代理应天红与王彦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代理费为1万元。现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138000代理费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代理费13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已实际履行了代理职责,有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予以佐证。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支付代理费。现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代理费不付,侵犯了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要求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理费138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解,欠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属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法律服务所代理费1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凤凯

代理审判员兰青

人民陪审员张晓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孟祥龙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张成龙律师
专长:建筑工程、行政诉讼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