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建设部
发文日期1998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人教专〔1998〕132号
施行日期1998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四川、甘肃、山东、黑龙江省建委,重庆、武汉市建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点工作于1997年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和辽宁省进行,取得了较好效果。1998年除在以上省、市继续试点外,拟将试点工作扩大到你省市。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作好试点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试点工作的师资培训、命题和考试等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分会”办理。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点实施办法
抄送:北京、天津、上海市、辽宁省建委,四川、山东省、重庆、武汉市招标办,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点实施办法
为了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1991〗第522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特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是指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依法受法定代表人聘任,从事施工合同谈判、签订、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以及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不含监理人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岗位证书是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上岗的资格证书。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合同谈判、签订、管理等工作。
三、岗位资格认定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岗人员,具有两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经考试合格,颁发岗位证书。
2、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在岗人员,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8年以上,累计参加施工合
同管理知识培训三个月以上,经考核认定,颁发岗位证书。
3、岗位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试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颁发。 四、岗位证书撤销
取得岗位证书的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时,试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从事施工合同工作或吊销岗位证书的处罚:
(一)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
(二)超越委托权限在施工合同以外私签合同补充条款或将承包合同转包;
(三)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四)不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岗位证书每两年复检验证一次。持证人连续两次不参加复检,或调离本岗位超过五年,岗位证书自行失效。
岗位证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培训
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岗位证书,应首先参加培训。
1、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岗位工作能力,增强职业道德观念;
2、培训对象: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有两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的在岗人员和准备上岗人员;
3、培训内容:主要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索赔等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合同谈判、签订、管理的方法、要求及职业道德规范等;
4、培训方式:采用短期脱产培训方式,由试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5、培训不少于150学时;
6、培训参考教材:
(1)《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用》;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索赔》;
(4)《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建筑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5)设备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贷款合同、咨询合同、劳动合同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类合同的形式、管理和法律、法规;
(6)国际工程承包知识及FIDIC合同条款。
7、师资培训:由试点省市推荐人员,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统一组织培训。 六、考试
1、建设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题部分)及统一题题库和试卷,试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试题命题工作;
2、参加培训人员持培训结业证、学历或职称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报名参加考试;
3、考试在建设部统一确定的时间进行,试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七、组织领导
试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有计划地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人员、准备上岗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统筹兼顾, 合理安排。由相应的资格考核机构(如岗位培训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考试(岗位要求的统考课程)和能力、业绩的考核工作。岗位资格的审查、考试、考核、认定和发证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