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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铁路局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铁工程监规〔2020〕51号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通号、中交集团、中国建筑、中国电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0年11月18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质量安全监督等的重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行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国家授权的铁路投资机构自行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送交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料真实性负责,并组织设计单位配合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第七条  审查机构对审查工作质量负责,依法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免除设计单位依法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与该铁路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设计资质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能力。

与铁路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能力是指可以从事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数量、资格、业绩等能够满足相应铁路行业设计资质标准有关主导专业人员的要求。


第九条  具体承担审查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铁路工程相关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审查工作的专业负责人和总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近5年内,没有因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

3.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的1/2。


第十条 审查机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审查期限和审查费用等。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转让审查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下列审查资料交付审查机构。

(一)满足审查工作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三)地质勘察报告;

(四)施工图设计计算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和文件。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审查以下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审查工作。

(一)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防护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

(二)轨道结构、通信信号系统、牵引供电系统等是否满足列车运营安全与正常运行要求;

(三)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六)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或签字;

(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环保、防雷、抗震、消防等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附件1),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应当有审查人员签字,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后由法人代表签发。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管理制度,及时归档保存审查工作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加强与审查机构沟通,及时解决意见分歧。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需要分期、分阶段(分标段)完成的,审查工作应满足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按规定履行变更设计程序;修改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应对修改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资料,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监督机构)申请备案。

首次备案手续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


第十九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监督机构)应对审查能力适合、审查意见明确、备案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及相关单位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信息台账。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约谈等处理;符合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情形的,按规定记录失信行为;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转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

2.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从事审查工作的;

3.未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盖章的;

4.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约谈等处理;符合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情形的,按规定记录失信行为;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2.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3.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地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由地方铁路监管部门实施,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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