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章民初字第122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审理经过
原告鲁某某、王某某与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了答辩状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某某、王某某诉称,2015年3月3日21时25分许,原告鲁某某的丈夫、原告王某某的生父王永列在省道242章丘段前后刘路口南500米处横过道路时被驾驶员姜革利(曾用名姜得利)驾驶的黑J18C79上海产别克小型轿车撞伤死亡。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姜革利已给付原告方赔偿金177000元。该事故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王永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21时25分许,姜革利驾驶黑J18C79小型轿车沿省道242由南向北行驶至章丘段前后刘路口南5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王永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永烈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型轿车损坏。王永烈、姜革利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姜革利驾驶的黑J18C79小型轿车,车主为陈某某,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保单号805072014230597001022)。事故发生时此车处于有效保险期间内。
王永烈遭遇车祸去世时,其父母已病故,其剩余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鲁某某(1963年10月18日生)、其儿子王某某(1987年4月16日生)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本)、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绣惠镇船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之夫、王某某之父王永烈因车祸去世的事实清楚,被告也予以认可。两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鲁某某、王某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鲁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