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赣0121民初202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1-05
审理经过
原告应王崽与被告程国红、黄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王崽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玉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国红、黄小妹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应王崽诉称:原告与程十根系朋友关系,因程十根急需用钱于2009年2月21日、2012年2月1日、2015年2月21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7006元、5000元人民币,合计17006元,其中2009年2月21日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一分并出具借据给原告。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但均未还款。2016年初程十根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财产均由两被告继承,故两被告对归还借款应承担责任,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程国红、黄小妹均未到庭且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因程十根急需用钱,分三次向原告应王崽借款17006元,其中2009年2月21日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三次借款分别出具借据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收都未归还借款。2016年初程十根因交通事故死亡,起财产均由其儿子程国红、妻子黄小妹继承,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000元。程十根生前在南昌县蒋巷镇洲头村程家自然村54号两层楼房一栋及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246000元均由程国红、黄小妹继承,程国红、黄小妹在外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2009年2月21日、2012年2月1日、2015年2月21日借条两份,欠条一份,程十根死亡证明一份,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各一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建设银行电子回执两份,南昌县蒋巷镇洲头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程十根在原告处分三次借款1700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十根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坐落在南昌县蒋巷镇洲头村程家自然村54号两层楼房及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均由被告程国红、黄小妹继承。我国的《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按此规定,程十根的债务应在其遗产中进行清偿,被告程国红、黄小妹所继承的财产足以清偿程十根的债务,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2009年2月21日的借款5000元约定了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299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程国红、黄小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应王崽借款人民币17006元。
二、被告程国红、黄小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应王崽借款人民币5000元的利息人民币2994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程国红、黄小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熊建国
人民陪审员高海泉
人民陪审员李桂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雷丙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