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 »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案例 » 正文
(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21号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2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事其他
裁判日期: 2013-06-05

审理经过

原告潘宗沂与被告徐建花、王子珍、潘晓彤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葛晓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宗沂的委托代理人王君君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炳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宗沂诉称,被告徐建花原系原告的儿媳,被告王子珍、潘晓彤系原告的孙女。2011年4月17日21时许,在苍山县国道206线北环路与西环路交汇路段,原告儿子潘士转乘坐潘士平所驾驶客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潘士转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付死亡赔偿金33万元,赔偿款全部被被告带走。原告作为死者潘士转的父亲至今未得到继承应得遗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潘士转的死亡赔偿金中的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建花辩称,关于潘士转死亡赔偿费用为30万元,其中27万元打在徐建花的卡上了,另外3万元还在苍山县交警队里,对于原告应得部分,被告没有什么意见,因为被告徐建花和潘晓彤有病花费了大量费用,被告现在没钱支付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7日,潘士转乘坐潘士平驾驶客车与韩建普驾驶的重型拖挂车沿206线在苍山县路段西外环和北外环交汇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士转当场死亡。2011年4月24日,原告潘宗沂、被告徐建花、王子珍、潘晓彤作为甲方,韩建普作为乙方,签订了潘士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案外人韩建普一次性赔付潘士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协议签订后,案外人韩建普通过苍山县信用社一次性支付27万元到被告徐建花的银行账户,该款由被告徐建花支取保管,另外赔偿款3万元仍存放在苍山县交警大队。该笔赔偿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为此于2013年4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应继承的赔偿款6万元。

另查明,原告潘宗沂系潘士转之父,被告徐建花系潘士转之妻,被告王子珍系潘士转之女,被告潘晓彤系潘士转之女;原告有三个子女,即长子潘士坤、长女潘士芹、次子潘士转。

上述事实,主要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潘士转于2011年4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案外人韩建普与潘士转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30万元,其中27万元由被告徐建花支取,另外3万元的支款单仍在被告徐建花处,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潘宗沂系潘士转之父,被告徐建花系潘士转之妻,被告王子珍系潘士转之女,被告潘晓彤系潘士转之女,原、被告双方均为潘士转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潘士转死亡后,其亲属与案外人韩建普于2011年4月24日签订的潘士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中注明韩建普一次性赔付给潘宗沂、徐建花、王子珍、潘晓彤30万元,案外人韩建普按赔偿协议支付的30万元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子女抚养费及丧葬费;潘士转生前居住在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东潘墩村,为城乡结合部,潘士转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按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平均值为宜,依据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潘士转的死亡赔偿金应为(356220+122380)÷2=239300元;潘士转死亡时潘宗沂为72岁,其有三个子女抚养,潘宗沂的赡养费应为(96104+35336)÷2÷3=21906.67元;被告王子珍的抚养费应为(24026+8834)÷2÷2=8215元,被告潘晓彤的抚养费应为(180195+66255)÷2÷2=61612.5元,潘士转的丧葬费为17397元,以上共计348431.17元,而案外人韩建普实际上仅赔偿潘士转的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赔偿款及丧葬费为300000元,在此款项中潘宗沂应得款项应是实际赔偿款与应赔偿款按比例计算较为合理。潘士转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原告潘宗沂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原告潘宗沂及三被告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故原告潘宗沂及及被告徐建花、王子珍、潘晓彤各自应当继承所得份额均为55370.40元[(239300+17937)/4×300000/348431.17元=55370.40元],而原告潘宗沂的赡养费应当为18861.69元(21906.67×300000/348431.17元=18861.69元),综上,原告潘宗沂应当分得潘士转的死亡赔偿金及赡养费共计为74232.09元。被告徐建花将案外人韩建普支付的赔偿款支取后拒不返还原告潘宗沂应得份额,构成侵权,原告潘宗沂诉请被告徐建花返还原告应得款项中的60000元部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潘宗沂诉请被告王子珍、潘晓彤返还原告应继承潘士转的各项死亡赔偿金中的6万元,因被告王子珍、潘晓彤没有占有潘士转的各项死亡赔偿金,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建花返还原告潘宗沂继承所得潘士转的死亡赔偿金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徐建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诸葛晓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纪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电话:(微信)15856502022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6502022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