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0年5月15日,程平向深圳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基本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投保的车辆是本田车,价值30万元,保险期限是2000年5月16日至2001年5月16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车辆行驶证有效期是2000年3月1日至2001年3月1日,保险合同成立。
2001年5月2日晚9点20分,程平驾驶本田车在深圳市滨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突然一行人横穿马路,车辆避让不及撞上道路隔离墙,车辆严重受损,司机安然无恙.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查勘,认定该车辆报废,推定全损.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中,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发现,该车辆行驶证于2001年3月1日到期,车辆未再办理年审。保险公司拒赔,但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分歧】此案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理由分别是: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对机动车未年检,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声明未做到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不予理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该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按对方要求给予明确说明的义务,这是对格式条款的法定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行驶证未年检,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本案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苏义飞律师: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年检并不是免责的理由,不属于免责情形。没有及时年检并不代表该车在性能上存在缺陷,车辆年检只是行政管理措施,没有及时年检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车辆行驶证效力的认定,不能由保险公司确认。车辆行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发放,对行驶证的年检和管理以及对持过期未年检的行车证驾驶车辆等问题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这是行政机关专门行使其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除此之外,其他行政机关、未经授权的其他组织以及其他无此职能的法人组织均无权对此进行管理,因为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职责,所以,行驶证是否有效亦应当然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保险公司既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得到法律授权,其不能对行车证的效力问题进行确认。